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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623 也许还是邓小平说得对,“发展才是硬道理”——知识的真正平等交流和互惠只有在人们富裕起来,有了自信心,有了自主性之后,才有可能进行。中国人的习惯说法叫做“财大气粗”。尽管这种说法有贬义,应当予以警惕;但它在抽象层面还是提示了:知识的流动和流向是随着财富权力关系变化的。这也就是说,仅仅从理想层面上构建一个知识互惠的理想模式不可能解决现实生活中知识交流和互惠的问题。说不定知识互惠的话题本身就是一个知识强加的新战略,就如同关于人权的对话很少是为了对话,而仅仅是为了征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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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625 我的这番话很容易被理解为是一种抵抗,或是要做出一种抵抗的姿态,有什么民族主义情绪之类的东西;人们会很容易这样理解。我其实并不是在抵抗,也不想发出什么抵抗的宣言。不仅是到了这个年龄,到拿了洋博士回来之后,再搞那一套,且不追究你是否沽名钓誉、故作姿态,也不会有多少人信的。更重要的是,如同我在一开始就说的,我还是相信有些知识确实是互惠的、互补的,甚至是目前中国必须努力学习的,而且——如果提醒能起作用——即使有一天中国发展起来了,也还是应当不断努力学习其他人的(一切人的)对于人类生存有利的知识。因此,我上面说的仅仅是指出在知识交流中还有另一方面的现实,无法用知识话语本身改变的现实,我和你都处在这种宿命之中的现实。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都是尼采意义上的人,一种不断斗争着的人,是“超善恶”的;或者用老子的话来说“天地不仁,视万物为刍狗”。因此,我的这些言说不是一种道德话语(尽管可能被理解为道德话语),不隐含什么规范的追求;我只是看穿而已。我是绝望者,绝望者无所谓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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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627 更重要的是,我的例子也表明,这种知识强加现象不仅在跨文化交流中存在,而且就存在于我们的身边,存在于我们同他人(包括同学生)的交流中,这个强加者和被强加者同时就是你、是我。而且仅仅你我“自觉”也无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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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629 如果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会发现,所谓重构知识互惠的理想模式也许从一开始就是一种没有意义的努力——你如何要求人们在行动上而不是在言辞上采纳这种模式?!也许只是学者有了一套政治正确以及隐含在其后的社会利益分配而已?有意义的也许只是生存的斗争,只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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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631 2001年2月15日星期四草于北大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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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633 [1] 本文原为赵汀阳先生组织在北大举行的一个研讨会(约2001年2月)发言稿;后载于《法学家茶座》14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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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638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1702679781]
1702681639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曾经的司法洞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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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641 一个巴掌拍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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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643 ——俗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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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645 莫寻仇,莫负气,莫听教唆到此地,费心费力费钱,就胜人,终累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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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647 要酌理,要揆情,要度时事做这官,不勤不清不慎,易造孽,难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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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649 这是位于中国山西省平遥县,极少数目前仍保留完整的中国古代县衙署进门前的第一幅楹联。与遍布中国各地名胜古迹的诸多楹联相比,它既没有抒发情怀,也没有感叹历史;它文字朴素,直白得甚至令人别扭(例如“做这官”);它仅仅与传统社会中的打官司直接相关,大致相当于今天的司法。但2003年盛夏,面对这副楹联,想象着它背后的传统中国“司法”,对照着正在发生的热火朝天的司法改革,我发现,这不就是一种曾经的司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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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654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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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656 社会生活纠纷难免,解决也有多种办法。由政府提供司法救济,作为选项之一,无论对于纠纷人还是国家来说都是必须的。但一个社会未必有能力提供令人满意的——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司法服务。首先,任何政府的财政汲取能力都有限,小农经济的传统中国就更是如此。没有财力供养一支相对完整的司法专业队伍,司法解决纠纷的能力自然有限。其次,即使国家有税收财力支持,但由于使用司法的人总是具体的,因此,只要诉讼的个人收益大于个人的成本,诉讼人就会过度并因此是没有效率地使用由公共财政支持的司法。第三,从规范层面上看,即使国家有能力垄断纠纷解决,这种垄断也会导致社会中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衰落和萎缩,不仅会丧失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竞争以及可能的创新,从而会减少诉讼人的选项,增加其诉讼费用,而且从理论上看还更可能引发司法腐败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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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658 因此,对于传统中国的治理者,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量入为出,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尽可能提供给那些最需要司法服务的人,以争取司法活动的最大绩效,实现在当时财政、技术制约下的最大公正。这意味着司法必须适度筛选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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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660 上联的主旨针对了这一问题。楹联位于诉讼人进入诉讼之门前,不仅明确告知了诉讼人必定支付的成本——“费心费力费钱”,还告知了因诉讼结果不确定(就胜人)而发生的另一种成本——风险成本;而至少某些诉讼人——例如寻仇者——往往容易低估后一种成本。尽管告知的实际效果难以确定,但只要信息会影响决策,那么就一定对边际的(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官司可打可不打))诉讼人会产生某些影响。因此,上联不但是一个有关诉讼的粗略经济学分析;而且,由于其所处的特定政治司法空间位置,从功能或后果上看,它也是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是一种与当时的政治治理相一致的追求效率的微观制度和制度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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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662 上联提及了三类人,寻仇者、负气者和听人教唆者,也很有针对性。一般而言,这类诉讼者所能提供的客观上强有力的证据会比其他类型的诉讼者所能提供的更少;因此,他们更有可能,尽管不必定,因这一告知而重新评估自己诉诸司法的决定。至少某些寻仇者会反思自己能否胜出,因为他们一般更关心胜诉的概率。即使只有一个人因此放弃了诉讼,鉴于这一告知几乎不花什么钱,也还是节省了社会的诉讼资源和其他社会费用。这客观上会促成更有效率的社会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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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664 提及这三类人还揭示了常常为今天的主流法治意识形态话语遮蔽、但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的两个社会事实。第一,尽管制度设计者如此追求,但司法并不一定只是被人用来维护合法权利,它也常常被人挪用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追求不法利益——社会中常有“恶人先告状”的现象。正如尼采和福柯说过的,任何制度都不会坚定不移地指向其设定的目标,保持着其诞生时的纯真(如果确实曾有过这样的纯真的话)。[2]打着公正的幌子追求不公,以维权之名谋求私利,永远都存在。第二,有些诉讼可能因“听人教唆”而发生,而诉讼人与教唆者的利益往往是分歧的。尽管司法没有能力甄别楹联中提及的这些诉讼者,因此不可能完全排除这类诉讼,但中国古代审判者对这一点世道人心看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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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669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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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1671 下联针对了审判者。仔细推敲起来,也颇有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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