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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都是学法律,也同样从事律师行当,自然禀赋也不会差距太大,然而在不同地方从业,在排除其他因素之后,我们会发现,律师的收入有相当大的差别。难怪Z君会考虑作一个人生事业的战略转移了。再理一理当年的同学,无论他们当年来自城市或乡村,除了出国的外,如今所有的(而不是几乎所有的)都在城里工作,而且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其他少数也都在一些省会城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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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我到湖北省调查。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江汉平原上的某县法院,我得知它只有两个正牌的法学院本科毕业生;该县共有四十余名律师,大多不是法律院校毕业的;在该县的乡一级,约20个乡镇的司法所只有一名非法律专业毕业的专科生,通过自学,考试获得律师资格,但据说,也准备离开乡,到县城发展,理由同样是收入。在经济相对落后的鄂西某县,全县只有8名律师,在乡一级的司法所则没有一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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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状况是否由于法学教育不发达造成的呢。未必;自1980年代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一直以高速发展着。而且,作为法律教师的我也得知,每年学校的本科和硕士毕业生都面临着找工作难,但是所谓难,仅仅是难在大城市和中国东部找一个收入比较像样的职业。我就知道每年都有一些法律院系毕业生进了各种企业和机关,从事的工作并不直接同法律甚至未必同法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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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种状况也许可以提出几个有待于证伪但大体可以成立的经验性命题:现代的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基本上是为工商社会和都市生活培养的;现代法学教育是附着在工商经济和市民生活的;现代法学教育所传授的知识和技能也基本是这一经济制度和社会生活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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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不是说中国广大农村生活或中国西部完全不需要现代法学教育所传播和生产的知识(尽管这有部分恰当,我将在后面谈及)。我的调查发现,由于中国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城市和农村的差别并非截然不同,即使在偏远的农村也需要现代法学教育的某些知识。例如,基层法院的法官就明确告诉我,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的诉讼审判会更容易,更少麻烦;而我更亲眼看到农民跋涉几十里山路到基层人民法庭来讨说法,甚至是咨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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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获得这种法律服务是要付费的,而不是免费的午餐。中国广大农村以及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中西部,即使是省城的民众,也难以支付这种知识的费用。因此,在乡一级,律师和他的知识就无法扎根;Z君的战略转移意图也就可以理解了。在这些地方,不仅经济交往的频率和速率相对于中国东部和大都市都要低,对法律,特别是对律师所拥有的知识,需求就相对低;与此同时,这些地方也无法以更为优厚的收入来吸引律师来到并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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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希望读者从中国人习惯的道德视角来评价这一分析结论,认为现在的人都太看重钱了;我更不希望政府出于好心或为证明自己的政绩由此再设计一个强制性的或带有强制性色彩的分配制度(例如,所谓的“法律援助”工程)以强力改变这种状况。从长远来看,我还是更相信,“发展才是硬道理”;只有工商经济发展了,交易频繁了,劳动分工更细致了,社会也更富裕了,人们才可能需要更多的现代的法律知识,也才可能消费得起现代的法律知识。简单地将社会问题作道德解释,不仅反映了思维的简单和粗暴,而且会带来一些糟糕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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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方面,如果仔细考察一下现代法学院教授和生产的知识,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个也许看起来有点“反动”然而不过是反普适主义的结论,这类知识对目前中国的广大农村或——更准确地说——工商经济还不发达的地区,并不对路。我曾在其他地方说过,在一个熟人社会中,如果一律强调依据合同和合同法来办事,可能给交易双方带来的不是便利而是负担,因为合同法是陌生人交易的法律。在现代商业都市才可能有用的关于金融、票据、期货、公司、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在那些偏远的农村的确是没用的或没有太多用处的;尽管这种状况会改变并且也许正在改变,但这仍将会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我就曾遇到一位在人民法庭任庭长的西南政法学院的本科毕业生,他坦然地说,当年在学校学的知识都忘光了,90%没有用。这种“忘光”,并不仅仅是心灵的记忆问题,而更多是因为行为的记忆,因为在农村中,无法实践,因此就会遗忘。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法学院生产的毕业生和知识在“农村”完全可能是扬短避长,大材小用。而从当地法律需求者和消费者来看,这些法律知识和人才则可能是欺骗他们的“水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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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结论完全不意味着,我们应当废除这些法律和这类法学,也不意味着,应放弃现代的工商社会急需的法律人才的培养;而仅仅意味着,我们不能因为“依法治国”就将总体的法律知识视作一种可以普遍适用的知识。这种将特定法律知识普适化状况的确存在,而且相当普遍,不仅存在于政府部门(例如,我们发现某省司法局编写的一本农村村民普法材料中,排名第一的是宪法,第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且也存在于我们法学研究界和法律教育界。例如,我在1995年给当时的国家教委提交的一个关于法学院专业课程、教学内容的研究报告中,列举了法学院应设立的核心课程,就完全忘记了“农村”。尽管当时我也作了在当时看来比较细致扎实的社会调查,然而我调查的对象完全是法学院的毕业生或在校研究生,这些调查对象都是以他们目前在都市的工作以及未来在都市的职业取向做出了回答。这些回答是真实的,然而未必反映了当代转型中国的真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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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这些似乎很不学术而且似乎与法学教育无关的话,似乎离题太远了。然而,我并不认为这是无稽之谈。我有几个基本信念,一是法律与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生活无法分离;因此,作为总体的法律来说,我不承认有什么单一的、普适的法律。其次,法律是世俗的,是要回答和解决社会的实际问题的,而不是一套说着好听、看着不错的逻辑或话语;因此,中国的法学教育必须回答中国社会的需要,要生产中国社会需要和对路的产品。第三,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正在迅速发展,中国无疑需要大量与市场经济和都市生活相适应的法律;但是中国还有一个广阔的“农村”,大量的熟人社会,因此,这个转型不大可能在短期内完全改变这种现实,如果考虑到现代化可能带来的某些弱点,似乎也未必应当完全改变;转型期的中国法律教育必须考虑这个因素。如果不是从概念世界来看,而是从生活世界来看,21世纪与20世纪仅仅是一秒钟的差异。我并不把21世纪看作某种理想的实现,它只是今天的一种时间延伸;因此,我没有如今甚为流行的那种对于未来的憧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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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我认为,中国当代的法学教育必须重新考察并重视中国“农村”对法律知识和法律人才的需要以及它的支付能力。我们不能忘记中国是一个大国,一个政治经济发展仍然不平衡的大国;我们不能忘记法治的建立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而不是一个决心的结果。我们不应让我们对理想的关注遮蔽了现实的需要,以一种知识压迫、压制甚至扼杀另一种知识。相反,我们应当重新研究中国农村对于法律规则、法律知识的需要,并在可能情况下,让这些知识进入法律学术和教育界的视野,进入法律实务界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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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结论还要有所限制。我并不是说所有的法学院或法律教授都应同样关注这些不同的知识,并同样地在法律教育中贯彻。我主张有社会分工,即不同的法学院系可以各自依据自己的资源来追求自己在法学教育上的比较优势。这样,也可能会对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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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30日于北大蔚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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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载于《法学家茶座》,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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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知识的互惠与征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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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生活在地球村的人们日益感到跨文化交流的重要性;也许知识分子对这一点感受尤深。在这个意义上,知识的交流就是一种知识的互惠、互补。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这种对于外国知识的汲取无疑是重要的,是现代化的必须。发达国家,在这种知识的交流中,也能获取新的意义,扩大自己的视野,可以看到一种在自己现有知识的框架中难以想象的生活和知识,理解一种不可能的可能,或多或少改变老子天下第一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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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有些方面,我在法律社会学调查中发现,这种知识的交流对于有些群体来说只是一种不得已,一种被迫。就其现有的生活而言,他们本来未必需要这种知识;他们需要这种知识仅仅因为他们需要同一些陌生人打交道,他们需要了解对方,以便利用这种对对方之了解来保护自己,或获取某种利益(包括对方的认同)。这种情况比比皆是。但为了避免过分专业化,我仅仅从日常生活切入这个问题,其中的意味则不应限于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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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北大校园里都有这样一些孩子,他们一身乡土气走进校园,但是他/她们或多或少地会受到某种歧视。他/她们不懂莫扎特、贝多芬,不懂梵高、莫奈,不懂卡夫卡、博尔赫斯,不懂福柯、德里达;因此,尽管他/她们可能学业不错,但是在大学校园的“精英”文化环境中,这些人感觉自己总是缺少某些东西,缺少某些“知识”,显得土老帽。为了让自己适应环境,抛弃这些土气,她或他努力了解城市人的习惯,按照城市知识人的方式行为。总有不少学子会花费相当的时间、精力来学习这类“知识”,装点自己。他们会把一些自己其实并不真正喜欢,也不真正需要,甚至未必是知识的东西当成一种获得这个大学社区承认的执照。他们会学着喝咖啡,学着跳舞,学着吼摇滚,学着(如果还有一点零钱的话)在情人节买一枝红玫瑰而不是其他什么花送给自己喜爱的姑娘。学习这些“知识”时,他们会很认真、很执著,甚至比对学业更为执著。作为生活的一个部分,就这样,他们度过了校园的四年或七年或十年的生活,他们当中确有一些人变了,变得温文尔雅、绅士风度,变得妩媚靓丽、风姿绰约。他们也能同其他人一块谈论先前他们不熟悉的人和事了。他们成了白领。他们不说“给我一张纸”,而说“请给我一张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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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也许就这样永远变了。但也有不少人,其实骨子里没有变多少。在他们的内心深处也许仍然喜爱故乡的秦腔、花鼓戏或者是那种有头有尾的、讲故事的电影,而不是《费加罗的婚礼》或《胡桃夹子》;也许喜爱的是陕北的“酸曲”,而不是迈克尔·杰克逊或麦当娜;也许是民间的剪纸甚或是近代从西方引进但已经构成当代中国现实一部分的写实主义油画,而不是莫奈或毕加索;喜欢金庸的小说,而不是《第二十二条军规》,不是《审判》,不是《卡拉马佐夫兄弟》。而且,说不定哪一天,他被压抑的偏好都会重新显现出来,如果环境允许的话。当他因无法获得认同而心灰意懒因此不再追逐周围的承认时,或者相反,当他已功成名就而人们追求他的认同接受时,他就不再谈论这些了。如果他追求的女孩子已经成为他的妻子,他就不会再买一束玫瑰花,也忘记了情人节。他的“劣根性”暴露无遗了。注意这里的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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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现象在近代以及当代中国都不少见,可能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都不少见。我也不想简单地对此说好说坏。也许中国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就是在这种“假白领”的摇摆中发展起来,变得日益现代化或“西化”了;也许今天许多外资企业、许多国家机关和单位也都需要这样的人。但是,对于一个人来说,对于一个民族来说,真的有这种必要吗?这种模仿和学习,注意,仅仅是这种生活方式的模仿和学习,这种谈资话题上的模仿和学习,这种举止做派上的模仿和学习,到底有什么效用?对人类社会有什么福利的增进?以及,如果确实有,又是对谁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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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不反对西方的文明,我也不反对一个人更文明起来,谦和礼貌,博闻强记;特别是如果这一切都是他自己的选择。但如果这一切不是为了自己的需求,不是为了自己的福利,同时也没有或未必增进社会的福利,相反仅仅是为了遗忘现在的自己,为了疏远社会,为了脱离日常生活,仅仅是为了一种风尚,那么我觉得这种表面看来很个人性的、实际加总起来是社会化的大规模投资,从长远看来,是没有多少效用的,没有多少福利改善的。它甚至是压迫性的。它不仅压迫自己,甚至也压迫他人。我曾经见到自己的一些同代人,为了圆自己的梦,逼着自己的孩子学习钢琴、小提琴;仅仅是为了圆自己年轻时代的梦。孩子成了父母自我心理补偿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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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弱势文化的畸变。一种对自己的不自信。这种表面的知识的交流和互惠中实际隐含了一种文化的自我殖民、自我压迫和消灭。我不想过多地讨论这个问题。这样的事情在一定程度上都与个人选择有关,我不想干预这种个人的选择;如果硬要说这是悲剧,那么到处都有这种悲剧,因此,没有太多的大惊小怪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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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关心的是这种也算是知识交流之现象的背后,关心的是——在我看来——理想的知识交流和互惠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而不是一般地、非语境化地谈论知识的互惠。这个条件就是知识生产和输出的更大的权力关系。这种权力关系还不是个人之间的,而是国家之间的,文明之间的,这种权力关系并不真正基于知识的“真”和社会效用。没有经济实力的大致平等,哪怕同属于生活习惯和便利的知识,也还是会有些人的这类“知识”更有市场价值,而另一些人的则没有很多市场价值;由此而来,也就没有对自己的自信以及对他人和自己的适度尊重,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知识互惠,有的只是看似互惠背后的单向度强加和自我强加,有的只是认同的自我改变,有的只是文化的自我消灭。40年前,在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崛起之前,韦伯的学说几乎是亚洲学者头上抹不去的一份阴影;而1970年代以后,韦伯关于儒家学说的观点至少受到了某种挑战或调整。人们至少不再一般化地认为儒家学说与市场经济不兼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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