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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定罪。在裁判官时代,日本的有罪判决率一直高达99.9%。裁判员制度实施以后,有学者推断裁判员的加入可能会导致无罪或者部分无罪判断的增加。然而,裁判员制度实施的第一年并没有无罪判决,第二年也只判处两个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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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第三年(2011年)开始,判决无罪的人数开始增加,2011年为10人,2012年为9人,2013年为12人,2014年为7人,趋势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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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率趋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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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外,数据显示,裁判员在6年间共判决7 407人,其中有罪7 217人,有罪率为97.4%,除了无罪的40人以外,还有145人通过撤诉或者移送的方式解决。从整体上来看,裁判员制度下没有发生定罪意义上的多数人暴政,无罪判决率反而比职业法官时代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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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量刑。最高裁判所的报告书显示,在判实刑最多的案件中,如杀人未遂、伤害致死、强奸致伤以及强制猥亵等,裁判员制度实施以后确有比裁判官时代量刑偏重的情况,然而另一方面,暂缓执行率,特别是缓刑率也在提高,因此裁判员制度比起裁判官制度到底哪个更容易判重刑,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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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判决维持率。2012年日本最高裁判所发布的中期报告书中针对同样15项人数较多的罪名的第一审判决,裁判官时代(2006~2008年)的上诉率为34.3%,与裁判员时代(2009年5月至2012年5月)的数值(34.5%)相比没有明显变化。与此同时,在第二审法院驳回第一审判决的比例(即破弃率,包括发回重审和改判)方面,裁判官时代为17.6%,裁判员审判时代为6.6%。其中以事实认定错误驳回的比例在裁判官时代为2.6%,裁判员审判时代则降至0.5%;以量刑不当驳回的,裁判官时代为5.3%,裁判员审判时代更大幅下降到0.5%;此外,以判决后发生情况驳回的比例在裁判官时代为8.4%,实行裁判员制度以后为5%。因此,裁判员时代判决被上一级法院维持的比例实际上比职业法官时代还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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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实证结果都说明陪审制度不必然导致多数人暴政,如果进行良好的运作和引导,完全能够反过来推动刑事司法的进步,促进审判的公开和判决的公正。正如美国《独立宣言》起草者、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在1789年写给托马斯·潘恩的信中指出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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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onsider…(trial by jury) as the only anchor ever yet imagined by man,by which a government can be held to the principles of its co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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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陪审团审判是人类唯一能想象出的,将政府控制在宪法原则之内的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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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陪审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制约国家权力、保护个人利益(为此美国陪审团甚至有废止法律的“陪审团否弃权”)的意义,这一意义和陪审团本身至今也没有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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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女神不睁眼: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 中国目前适合建立陪审团制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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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萌Go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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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陪审团制度并不是说简单地改变了一种审判方式。陪审团制度是对抗制诉讼制度,也就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审理方式的最大特点,这种陪审团制度需要整个诉讼制度予以辅助和规制,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性问题。而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特点是法官主导诉讼,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中并不适合对抗制中的陪审团形式。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要建立陪审团制度,就需要将全国的整个法律体系全部替换,而这种庞大的工程,不啻更换国体和政体的大工程。因此在将来比较长的时间内,我国都不具备陪审制度的土壤。另外,从这个问题可以看出,很多人都觉得陪审团制度才是最好的审理制度,而没有陪审团的审理,很容易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并且曾经身边很多人都说最完美、最好的审判或者法制最完善的国家,都是采用陪审团制度。这是一种误区。他们得知陪审团的方式,多是通过影视剧,而关于律政题材的电视剧多出自于英美法系国家(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属英美法系,不过台湾地区和大陆一样是适用大陆法系)。无论是大陆法系的纠问制诉讼方式还是英美法系的对抗制诉讼方式,都存在其自身的优缺点,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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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女神不睁眼: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 在法律程序中,能否为了结果正义放弃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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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丹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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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完善与否的标志并不是实体法,而是程序法,根本原因在于程序法的一大本质是限制立法者、执法者和法律适用者的权力。在美国,任何权力都要受到限制,大到国会立法和法官判案,小到学校内部热门活动的报名,无不需要遵循各种各样的程序。而所谓程序正义,在一定意义上是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保证实现结果正义和法律体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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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先把结论抛在前面:可否为了结果正义而放弃程序正义?不可以,除非在极其特别的情况下,否则法将不法,国将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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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证据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证据认定(admission of evidence),也就是说,什么样的证据可以呈现到法官/陪审团面前。为什么要有这些乱七八糟的限制?为什么我们不能把所有的证据一股脑儿地给法官或陪审团看,然后让他们做个决定好了?因为他们的权力必须要被限制,也就是说,他们不能随随便便找一些证据就给当事人定罪。哪些证据能用,哪些证据不能用,是有法律严格规定的,而法官和陪审团必须在现有的这个法律框架里面做出决定。既然法律适用者要决定我们的权利和义务,那我们就有权要求他们做出的决定公开透明,遵守既定的法律框架。现实中很多案子因为一个很小的程序瑕疵而被上诉法院驳回,比如说,允许某些传闻证据成为呈堂证供,然后被告输了,被判了刑,我们能说这个时候陪审团做出的决定就是不正义的吗?很难说。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初审法官没有权力把这个证据给陪审团看。现在初审法官越权了,我们不知道越权行为本身有没有影响到案件结果,但是既然越权了,这案子就要重新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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