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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2998 程序正义的唯一目标就是实现结果正义吗?这个问题在美国法学院一年级的课堂上讨论过很多次。在这里向我一年级时的民事诉讼法教授劳伦斯·索罗姆(Lawrence Solum)致敬,他是我在法学院最尊敬的人之一,也是程序正义理论方面的专家。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在法学期刊数据库HeinOnline[1]中找他当年这篇关于程序正义的论文来读一下。其中跟这个话题最相关的一部分就是索罗姆提出了程序正义的三个模型:精度模型(the Accuracy Model),平衡模型( the Balancing Model),以及参与模型(the Participation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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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000 精度模型,也就是结果正义。程序正义真的是为了实现结果正义吗?索罗姆非常质疑这一点。美国法律中有res judicata和collateral estoppel,用现代语言来表达就是争点排除(issue preclusion)和请求排除(claim preclusion),这两者的区别就不多说了。这些规定的理念在于:假设同样的两个人,就同样的问题已经在A法院诉讼过一次,然后输了官司的人不甘心,又去B法院把对方告了,还是同样的问题,那么被告可以援引A法院的判例,说这件事A法院已经审理过了,B法院不用审理了。这跟美国法律中的遵循先例可不是一回事,如果适用了res judicata或collateral estoppel,那么整件案子直接就会被拒绝,对于你的任何诉求,法官不会再看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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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002 所以说,如果法律程序的目的在于保证结果公平,那res judicata这种制度的存在合理吗?不合理。因为A法院很有可能判错了,如果我们真正在乎的是每个案子的审判结果都要正确,那不管是B法院、C法院,还是D法院,都要把这个案子重审一遍。所以说,很多法律程序的目的根本不是为了实现结果正义,也许有一部分是,但你绝对不能说结果正义是程序正义的唯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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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004 那么法律程序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索罗姆又提出了第二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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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006 平衡模型,也就是说,程序的目的是在结果正义和运行法律程序所带来的社会成本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说得直白一点,就是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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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008 这个理论主要来自于法与经济学的开山鼻祖: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波斯纳当年提出一个理论,法律程序的本质在于削减两种成本:做出错误法律决定的成本,以及运行法律体系的成本。我前面举的两个例子:证据法和冲突法,一个是为了减少错误的判决,另一个则是为了保证法律体系的平稳运行(减少不同管辖权之间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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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010 然后,在减少这两项成本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从而达到一种功利主义的理想境界。最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著名的马修诉埃尔德里案,相信每个在美国法学院读过宪法或民事诉讼法的同学都会读过。在这个案子里,最高法院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平衡了三种利益:当事人权益、做出错误决定的法律成本,以及政府需要承担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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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012 但是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平衡模型可以解释一切程序法的根本意义吗?索罗姆对此持怀疑态度。其中很大的一项质疑是道德层面的:用功利主义来定义我们的权利是否可行?也就是自古以来天赋人权和法律与经济的冲突。当事人的权利是至高无上不可侵犯的,凭什么因为对整个社会有帮助就把我的权利平衡掉了?为什么要为了社会的运行而削弱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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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014 所以说,平衡模型也许可以解释一部分程序法的价值,但并不是全部。索罗姆又提出了最后一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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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016 参与模型这种理念又叫作纯粹程序正义。也就是说,不管结果对不对,只要你参与到程序中,你的任何一项程序权利都得到了保障,那么这个案子就是正义的,或者说,这个案子是否正义并不重要,因为程序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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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018 支持这个模型的理念有很多,比如运动场规则,意思就是说,如果我们这个跑道是绝对平坦的,那么谁是第一名取决于谁的素质最好,绝对公平。这个理念就是把诉讼当成一次赌博,一场游戏,并无绝对的输赢,但是只要我们的游戏规则是公平的,就要愿赌服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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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020 还有一种理念是尊严和满意度,这个理念的意思是说,法律程序的目的是让当事人感到受尊重,并且通过完整法律程序的执行,对判决结果感到满意。也就是说,不管怎么判,我们表面功夫做到了,双方也觉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了尊重和充分考虑,自然也会尊重法官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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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022 但实际上,这三种模型中的任何一种,都没有办法完全解释法律程序的作用。每一种模型都只能代表真实情况的部分。但是,理解这三种模型,对于探究个案的法律程序究竟有什么价值是非常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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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024 [1]HeinOnline是法学期刊全文数据库,由威廉姆·S·海因公司(William S. Hein & Co. Inc)出品。该公司从事法律出版及信息服务已有近80年的历史,在美国乃至全球享有盛名,现为全球最大的法律期刊提供商、订购商和法律图书馆界的服务商。——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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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029 正义女神不睁眼: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 [:1702682556]
1702683030 正义女神不睁眼: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 日剧Legal High揭示的法律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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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032 Legal High[1]呈现的是怎样的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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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034 逻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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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036 日剧Legal High呈现的是一个典型的“法律人”的三观,不仅仅是通过古美门研介律师来表现,而是整部剧都沉浸在这样的三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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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038 世界是由“法律事实”构成的。关键词:法律事实、证据、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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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040 法律事实是根据通过质证、没有被排除的证据认定的推断的事实,法律事实不是真实,而仅仅是一种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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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042 法律人认为世界是由“法律事实”构成的,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法律人相信证据,而不轻信一面之词,更不诉诸情感,对“我弱我有理”更是嗤之以鼻,这就是所谓的“证据意识”;第二,法律人不是机器猫,不执着所谓的“真相”,只要经过质证后的证据形成了一个法律事实,那么法律人就相信它是真的,这就是所谓的“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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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044 举个例子:甲借给乙1 000元钱,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但如果甲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这一事实,那么这一事实对法律人来说也就不存在,而不会因为甲苦苦哀求“如果拿不回这1 000元钱我妈妈的病就没钱治了”或者“我跟你关系这么好你还不相信我吗”而认为甲曾经借给乙钱。反之,甲未曾借给乙1 000元钱,但只要甲拿出证据证明乙向他借过钱,而乙无法证明这些证据是虚假的,那么这一事实对法律人来说就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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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046 在审判中,法律事实就是法官所认定的事实,或曰“内心确认”。法律人并不在乎客观上事情是怎么样的,而是“法官”(或者别的什么人)会如何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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