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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范围最小,是指某一事物违法,并且其危害性大到要用刑事责任来惩罚,并且《刑法》中也有明文规定此类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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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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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我魅力四射,在知乎上勾搭了一个18岁美少女,准备等这个回答写完就带回老家摆结婚酒,于是乡亲们都认为我已经结婚了。但这只是民间传统的结婚仪式,未经也尚不能登记,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婚姻的要求,故在法律上婚姻无效。这个婚姻,就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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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我虽然已经结婚但仍然魅力无穷,在知乎上勾搭了一个18岁美少女,但我熟读法律,知道结两次婚是不行的。于是我就租了个房子(我熟读法律,才不会干买房子那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把美少女包养成情人,那我这种包养情人的行为就违反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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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我虽然已经结婚但仍然魅力无穷,在知乎上勾搭了一个18岁美少女,并且虽然我熟读法律,知道结两次婚是不行的,但我仍然认为泡了妞要负责任,毅然把美少女带回家摆酒举行了纳妾仪式。这种行为就已经符合《刑法》中关于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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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翻开《刑法》从头开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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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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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对防卫的紧迫性要求很高,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而实践中,我们最常遇到的故意伤害案件,通常都是因为琐事发生争吵、拉扯,然后一方就忍不住用拳头或者临时拿起的工具开打了,两边就这样干上了。打架的双方都说自己当时是正当防卫:一方说是另外一方先动手,所以我是防卫;另一方说我只是轻轻碰一下,结果对方直接拿刀砍过来,所以我是防卫。而这种案件中,实际上双方都是持着“伤害对方”的心理,所采取的暴力手段也是用于伤害对方,不是用于防卫自己。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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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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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当事人都很喜欢说“当时我只是无意中碰了一下对方”,“我不小心就弄伤了对方”,但在这种案件背景下,双方对于自己所持的暴力都有足够的认识和使用,这就已经是刑法上的故意心理;他们所说的“无意”只是强调自己没有控制好暴力的程度,但对使用暴力,主观上仍然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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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吸毒致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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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吸毒致幻后实施犯罪的人都很喜欢说自己是因吸毒产生幻觉、有精神病,因而可以免责,并提出刑法只规定醉酒后实施犯罪的人不能免责,没有说吸毒致幻的人不能免责。根据罪刑法定,吸毒致幻应当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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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说法看似很有道理,但实际上是扭曲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混淆了“犯罪”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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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是指必须要有明文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才能定罪。它解决的是“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不是“某一犯罪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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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是指一个人犯罪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应与其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等。它解决的是“某一犯罪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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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既然吸毒人员实施的行为符合法条对犯罪的规定,那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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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明文规定可免责。刑法只明文规定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犯罪中止等少数情况可以免责,但吸毒并不在刑法罗列的免责内容之内,故吸毒行为不应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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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吸毒致幻在理论上被称为“原因自由行为”。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理论称此为“原因自由行为”。使自己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称为结果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上述状态,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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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通常都不是第一次吸毒,尤其是吸到有精神病的,对于自己吸毒会产生失去辨认能力的结果是明知的,却仍然故意使自己陷入这种状态,故仍然应承担刑事责任。基于同一理由,对因吸毒导致精神病而实施犯罪行为的,通常也不会将其“精神病”的情节作为免责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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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缓刑和假释不等于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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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和假释都有一个“考验期间”,在这段时间里,被告人必须在居住地司法机关(主要是当地司法局)的监督管理下,每个月要定期报到、谈话。如果脱离监管一个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比如很多人出去后就去吸毒、嫖娼),或者有其他一些严重违反监管的行为,就要撤销原决定,并且继续执行原来没有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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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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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同伴要开车,还积极劝他喝酒,在同伴构成危险驾驶罪时,劝酒人也一样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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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网上有段子说酒驾遇到查车的马上下车浮一大白,实际上这种做法只会导致血液酒精度更高、处罚更重。因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在呼气、抽血检验酒精前又饮酒的,血液酒精含量直接按其检验时的含量来认定,而无视检验前的饮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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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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