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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研究过24小时说法的来历,首先这不是法律规定。下载盗版软件和电影,在1小时内删除和24小时内删除没有区别,都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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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注意到国外律师事务所给网站发函要求删除侵权链接时,一般都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而很多大型网站比如Google(谷歌)也承诺在收到可靠举报后在24小时内删除侵权内容。根据美国《数字千禧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中的“避风港原则”,只要网站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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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24小时内删除”的说法可能和通知删除侵权链接的律师函有关,但和网站不同,盗版软件和电影的下载者不受“避风港原则”保护,所以24小时内删除也不能免责,而该免责声明也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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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终解释权归XXX所有”真的有用吗?如果最终解释权归对方所有,发生纠纷时是不是可以占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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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桃噗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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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就是归×××所有的那个“×××”)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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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3日开始施行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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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强行撒娇并没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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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女神不睁眼: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 消费者如何通过工商执法机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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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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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若能与经营者自行协商解决消费纠纷,那是极好的了,可省却很多沟通成本。但还是会有消费纠纷需要求助工商(市场监管)等执法机关解决,应当是因为消费者与经营者自行协商难获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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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工商机关工作多年,虽然不属处理消费纠纷的一线岗位,但多少有些了解。今天码一些字,仅供朋友们参考。字数有点多,若不耐烦,可仅看各节标题和首尾各一段。若您觉得无用,请直接无视,板砖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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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尽量留存证据,及时借助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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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到法院打官司,得有证据在手,没有证据支持自己主张的话,神仙也难助。请求工商等行政机关解决消费纠纷,也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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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消费者在平时消费,尤其是权益受损时,需尽可能地存留并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最起码要有证据证明自己与经营者之间有消费关系、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状况、价款、自己权益受损情况。如,购物小票、发票、商品实物或照片、商品包装或说明书、付款凭证、经营者宣传单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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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的情况比较好办。“痕迹化”是网购交易的一大特点,尤其是通过淘宝、京东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购物的,平台商对网络交易记录等信息要备份保存不少于两年。只要是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发布、沟通的信息,淘宝等网店店主即使删除了网络交易记录、网页宣传记录、网购沟通记录,平台商也应当会有留存,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可要求平台商如实提供。网购时,消费者尽量将网店通过聊天工具、手机短信等方式另外做出的优惠承诺等信息予以留存。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可采取截屏、拍照等方式,将相关网购交易信息固定下来,并在投诉时一并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等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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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场超市购物一般会有购物小票。这也是证明消费关系的重要证据,但有些小票是打印在热敏纸上的,保存时间不长,消费者要注意及时投诉,或者通过拍照等方式固定下来,以便作为证据线索供执法机关进一步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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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尤其是在中小城市,对即时清结的消费购物项目,店家没有出具单据的习惯,消费者也不太习惯索要消费单据。若之后发现问题,就会存在如何证明消费关系的问题。不过,只要时间相隔不是太久,消费者自行找店家沟通时,店家的第一反应,一般不会否认消费关系,而是会在责任划分、退赔事项方面理论。所以,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跟店家沟通时,悄悄使用手机录音功能,常能收到奇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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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消费现场发生纠纷,手机拍照、录像、录音,想必很多人都会。但要注意,不要激化矛盾,人身安全更为重要。如果是在工作时间,根据情况及时拨打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的投诉电话12315、物价投诉电话12358、质检投诉电话12365,以及当地旅游局、银监局等监管机构的投诉电话。一方面,不少执法机关的投诉电话系统设有自动录音功能,可留存消费纠纷及投诉证据。另一方面,可现场咨询相关问题,甚至可要求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与店家电话沟通,或者要求附近执法人员出现场,争取当场解决问题。不过,对于店家威胁甚至暴力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还是应该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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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消费者有初步证据证明自己与店家存在消费关系、自己权益被损害,工商、质监、药监、物价、公安等机关就得受理其监管范围内的投诉,依法及时调查核实案情并做出处理。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个体确实很难取得关键证据,需要执法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固定证据、核清事实。如果执法机关未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尽职调查,简单地以消费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终止处理的,或者执法机关在处理消费者纠纷时,未能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耐用商品服务瑕疵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未能准确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简单地否决消费者主张而支持经营者主张的,消费者在与执法机关承办人员积极沟通的同时,还可考虑与该机关的法制机构直至该机关负责人沟通。有些时候是执法人员个人认知不到位,导致工作没做好,消费者的积极有效沟通,还是能促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当然,以该执法机关未尽法定调查处理职责为由,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投诉,通过媒体曝光,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迫使执法人员尽职履责的重要维权方式。但消费者若采取此类维权方式,务必有理有据,否则不利于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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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挑准维权途径,选准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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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部门,但不是唯一部门。公安、物价、质监、食药、卫生、旅游、银监、商务、交通、农业、信息产业、文化等行政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消费纠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都负有监管调处职责。而且,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也只能对其法定监管范围内的消费纠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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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一般的商品服务质量问题、虚假宣传、虚假表示、虚假违法广告、假冒仿冒商品、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都属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对此类消费纠纷或侵权行为的投诉举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责无旁贷。但是,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问题,就应向食药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若向工商机关投诉举报,就不会得到受理,或者会被移交给食药监管部门,反而耽搁时间。对于违反政府定价、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违反规定牟取暴利、价格歧视等价格违法行为,就应当向物价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不过,对利用广告等手段对价格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虚假表示(价格欺诈)行为,工商(市场监管)机关与物价主管部门都有监管职责,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行使管辖权,受理并调查处理相关案件。对经营者非法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威胁甚至殴打消费者的,就应当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对于保险纠纷、存贷款纠纷、理财纠纷、医疗纠纷,就应当以保监机构、银监局、证监机构、卫生局为主。所以,消费者感到权益受损时,宜分清消费领域,挑准维权途径,有针对性地向相关执法机关投诉举报,减少无谓的时间浪费和精力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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