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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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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你们不能证明雇主是装修公司,那么有可能会被认为系临时工的雇主,依前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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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你们证明了雇主是装修公司,依前述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你们知道或应当知道临时工没有从事装修施工的相应资质,应当与装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依第十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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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完全免责,我认为只有两条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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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明临时工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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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明临时工所承揽的业务无需相应的资质,你们没有选任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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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再重复一下我在其他答案中说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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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最好不要找路边泥瓦匠,虽然看起来便宜些,但在现行体制下确实风险大很多。不签书面合同也是风险控制的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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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女神不睁眼: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 使用超市自助寄存柜,顾客与超市之间是怎样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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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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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问题的理论争议较大,故先对实务上的情况做个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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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定性而言,就是借用关系(请注意我是针对自助寄存的情况作答)。“(2002)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60号‘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等’”一案上了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如果我没记错应该是第六期),因此这个判决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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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结论是原被告双方形成借用合同关系,主要理由有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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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不具备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即保管物的占有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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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在使用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自助寄存柜时,通过“投入硬币、退还硬币、吐出密码条、箱门自动打开、存放物品、关闭箱门”等人机对话方式,取得了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权,并未发生该柜箱内物品占有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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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被告(即超市商家)通过明确声明,破除了达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的意思合致,因此阻碍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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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在向消费者提供无偿使用自助寄存柜服务的同时,亦在自助寄存柜上标明的“寄包须知”中明示:“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说明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已表明仅提供自助寄存柜的借用服务,并未做出保管消费者存入自助寄存柜内物品的承诺,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与原告之间并未就保管原告寄存物达成保管的一致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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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个理由都并非无懈可击,但是2008年上海一中院在“‘沈江诉上海闵行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2008)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320号”一案中,基本接受了前案的裁判思路和理由。尽管本案的争议点并非完全在于法律关系的界定,但是一中院在本案裁判文书中明确驳回了原告“保管合同关系”的主张,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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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吉买盛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了自助寄存柜寄存物品,若消费者选择该种形式存放物品,则消费者在存放物品期间,取得了寄存柜的使用权,而此时被存放的物品并不在华联吉买盛公司控制和占有之下,消费者凭其存放单据上的密码开启寄存柜。本案中,沈江选择了该种形式用以寄存物品,所以沈江与华联吉买盛公司间并不存在保管关系,而是借用合同关系,所以华联吉买盛公司并不负有保管沈江物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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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上海地区)实务上看,争论似已经消解,但是可以在理论上质疑的是:首先,保管物占有的转移是否真的没有发生(质疑文章可见:刘莹,《自助寄存引发的法律问题》,载自《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其次,诸如“概不负责”、“贵重物品不准存放”的声明,到底是一种破除保管法律关系效果意思的条款,还是商家(在保管法律关系已经形成的基础上)通过附和合同的优势地位免除自身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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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判决的“‘徐江丽诉汉中桃心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桃心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通连锁店’(2008)汉中民终字第407号”一案,则恰恰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而非借用合同关系(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的寄包服务虽然也为自助服务,但并不是电子密码锁,而是提前插在柜门上的钥匙与柜锁)。其理由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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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汉中桃心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银通连锁店为了自身的交易安全,对所有前来购物的顾客提示“进店存包”,且严禁顾客带包进店购物,此行为是对带包购物顾客的一种特殊要约,带包顾客在购物前将包按上诉人的要求存入所提供的存包柜,是一种接受上诉人存包服务要约的承诺行为。现上诉人主张自己与顾客之间形成的仅是借用关系,不是保管合同关系,并以此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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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回避了保管物占有是否转移的问题,而径行认为保管合同成立,在分析上存在漏洞。但是,该判决也提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寄包服务”这一现象的根本来由——用我自己的话说,即是商家以拒绝消费者自带随身物品或包袋进入卖场[同时提供(往往是无偿的)袋包寄存服务的方式],将运营与管理成本(鉴别消费者自有之物与所购之物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承担。从我个人经验来看,美国的一些大型超市,亦无寄包要求一说,因此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分析,多少在理。从这一点上看,课以超市商家更多义务,亦不有违公允与利益平衡的公共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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