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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是借用合同法律关系的理论,会面临很多挑战。比如,如何判断理解消费者与商家的效果意思与行为意思,特别是行为意思(即商家的外部化行为所表达的意思,特别是消费者在正常理性的情况下产生何种理解)。采用借用合同的定性,我想多半违背了消费者的合理期待。即便考虑到商家所贴出的“免责声明”,其也有多种理解可能,并不当然是阻碍了保管关系的意思形成(例如消费者可能多半理解为,在自助寄存过程中因自身过错而产生的损害,商家不承担责任;对于贵重物品的损失,商家不承担全赔责任)。此外,如果界定为借用合同法律关系,则会面临借用人(消费者)在事实上与逻辑上根本无法、也不应履行借用人对借用物应尽的照管义务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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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认为定性为保管合同关系将会过度加重商家负担的理论(可见傅鼎生,《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载自《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恐怕并不能成立。首先,无偿保管服务的保管人只有在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过错程度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消费者在证明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的事实基础这一问题上,已存在莫大的困难。前述“(2002)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60号”一案,即便采用保管合同关系的定性,也会因为消费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曾将所称钱款放入自助寄存柜内”而认定原告(消费者)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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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个人认为,从法律技术上来说,定性为保管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太大的障碍。首先,保管物的占有是否转移,并不应以消费者是否握有重新取回占有的方法(例如以密码条开锁)为判断标准;其次,商家所做出的免责声明,并不足以排除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这一私法效果意思的形成。从公共政策上来说,商家在转嫁管理成本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的保护消费者财物安全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在无偿保管合同的概念下,本已经因为注意程度要求之低(只是在重大过失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变得难以产生,故可考虑对消费者一方施以更多帮助,以保管合同定性,似乎更为公平合理。若再辅以限制赔偿责任(因商家对于寄存物品的内容与价值无从查知,故可考虑在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下,限制特定数额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则会让利益平衡更加合理与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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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女神不睁眼: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 车祸在什么情况下属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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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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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开故意肇事的行为,车祸其实是一个概率事件。从主观上看,车祸具有很强的不可预见性;从客观上看,即使预见有可能会发生车祸,比如运送危险物品,比如行驶在危险路段,也难以避免完全不会发生。个人的行为能够影响到这种概率(比如谨慎或马虎造成的结果有异),但却消除不了这种概率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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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既可控又不可控,因为车祸终究是人造成的,同一种事件有的时候不能看作不可抗力,有的时候又可以看作不可抗力,主要看人的行为因素占多大比例,是否能够影响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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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雾天气引发的车祸属不可抗力吗?其实不一定。大雾是一方面,但汽车是有雾灯和喇叭的,雾也有大小,如果尽到合理的注意仍然难以避免,才可以算作不可抗力,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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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很多保险合同中将车祸看作不可抗力,主要原因是对于保险当事人来说,他们都难以用自身的行为去影响是否会发生车祸,基本上处于被动承受的地位,一旦发生,便是概率的启动,天降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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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承运合同就不一样了。一方面,承运人是专业的运输人员,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车祸发生的概率,也就是说,虽然意外有可能,但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因素是事件发展的核心;另一方面,如果承运合同中的车祸也能够算作不可抗力的话,承运人就没有约束了,也就不会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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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女神不睁眼: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 在管道上涂抹黄油导致窃贼从高层跌落,住户有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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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歆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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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并不复杂,但在事实认定上会复杂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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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论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本案例中均需以住户有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当然,认定责任除了是否有过错,还有其他的一些要件,比如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联系,但提问中已经清晰表明是因为涂上“防盗”黄油而导致盗贼摔伤摔死,所以不逐一讨论。此外,由于正当防卫要求针对的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所以本例肯定不会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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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住户是否有过错,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综合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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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户抹黄油的行为是否为正常的管道保(养)护手段。越接近正常手段,越没有过错,例如安装带尖刺的防盗网(栏);越属于超常规手段,越有过错,比如私拉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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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户是否明知或应当预见涂抹黄油具有高度危险性。越是明知或应当预见,就越偏向有过错。对此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分析,一个典型例子是:普通人可能不知道或无法预见某些药品过量服用将致死,但医生可能就会被认定为应该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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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户是否有权在户外管道上涂抹黄油。一般来说,无论燃气管道还是给(排)水管道,都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公用设施(或相关公用服务提供单位的设施),即使住户对其有所有权,也因其位于公用空间之中,而不能把它视为私有空间从而任意处置。所以这和在家里放个强力老鼠夹,或者在国外别人私闯民宅你可以击杀之类的例子,确实还不是一回事。当然,如果是某人对该楼具有完整产权的特殊情况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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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结合以上(1)~(3)点,我认为按题设所述,住户为了防盗而在公用设施上涂抹黄油,主观上处于放任甚至希望小偷摔伤(死)的状态,除非能证明涂抹黄油确实是一种正常的保养维护手段,否则即应认为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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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要说明的一点是:在本例中,认定刑事责任一定是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分不开的。行为人主观上究竟是为了防盗,还是为了杀死小偷(比如出于报复),或是为了防止腐蚀,这是由公安机关侦查、法院审理认定的,对定罪有重要影响。这个认定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但在讨论有罪无罪、有责任无责任时,只能以它为准。所以,有些答案或评论中“我就一口咬定是为了防腐蚀,谁说我是为了让小偷摔死”这种话在法律上完全没有意义,最终审理这样认定了,可能是没事儿,但那只能说是逃脱了制裁,并不代表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本来就没责任。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最终认定“你是为了(或放任)小偷摔死,谁说你是为了防腐蚀”,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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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小偷有过错是显而易见的,但这与住户是否有责任无关,只与责任轻重有关。无论刑法或民法,除极特殊的法定情形外(例如正当防卫),均无“受害人有过错,加害人可免责”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小偷还会预见被捉后挨打的风险呢,也应该有挨打的本事,可是你随便一拳就打死了一个小偷,照样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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