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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271 证据审查的过程中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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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273 1. 取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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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275 无论是口供的制作,还是书证、物证、勘查材料等方面的提取,侦查机关难免都存在一些失误。这些提取程序上的问题,往往就决定了“程序不公”,而直接导致案件的重要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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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277 (1)对于笔录类证据的程序审查,可以着重审查:证人是否单独发问;未成年人是否有监护人在场;是否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各笔录的取证人、取证时间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对在押被告人的提审时间是否与提审证上的时间一致;有提审录像的最好把录像复制回去观看,就算没发现,也是很好地了解公安人员问话方式的机会;发问方式是否适当;让涉案人员进行辨认的程序方面,是否有足够数量的辨认对象,是否有见证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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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279 例1:我曾经办过一个案件,辩护律师提出有两个证人的笔录在取证时间上相连,也是对相同的两个人取证,但取证地点却相差10公里。公诉人完全找不到辩解的理由。这两份证人证言自然也被我们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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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281 例2:还有一个案件,我正好看了提审被告人的录像,里面一个公安人员全程在玩手机,只有另外一个公安人员一边问一边记录。这也是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可惜那个案件的律师居然连提审录像都没复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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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283 (2)对于书证、物证类证据可审查 :是否有详细的提取过程;提取时是否有见证人在场;提取过程是否将同类物品混同(尤其是毒品);是否有物证处于原始状态的照片;物证在提取之后是否被混同;复印件是否有提取人的签名盖章;移送鉴定的物证是否与提取的物证一致,是否能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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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285 例1:我同事办过一起造假案件,案件事实很清楚,相关人员也都完全如实交代,但问题是,执法机关当时去现场直接把假货搬到他们的仓库再清点,而且没有见证人在场,这明显是违反了取证程序的,而且是不可饶恕的错误。真是猪一样的队友啊!我们不禁这样感叹。这把柄被辩护人抓住并且当庭提了出来,于是我们就连背地里让控方补正的机会都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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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287 例2:有个盗窃案件,在现场发现一个矿泉水瓶,上面检出被告人的DNA。可惜问题在于,现场勘查材料中没有矿泉水瓶摆放位置的照片,不能确定提取之前这个水瓶的原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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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289 (3)鉴定类:是否有鉴定人签名;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是否有资质;检材的来源是否与物证的提取材料等存在事物发展上的连续性;鉴定结论是否送达给相关人员,送达时间是否有问题;鉴定结论的形式是否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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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291 例1:一个毒品案件,缴获的毒品经鉴定是海洛因。这没问题,但问题在于,侦查方是把查到的三四包毒品倒在一起再拿去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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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293 例2:一起什么案件我忘了,总之也是现场勘查到3个红牛饮料罐,但具体哪个来自什么位置,在勘查材料中没注明;然后,等到送去DNA(脱氧核糖核酸)鉴定时,就只送了两个饮料罐,但具体哪个位置的饮料罐没送去鉴定,现在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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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295 例3:一起物价鉴定,于4月11日移送鉴定,4月15日出鉴定结论。但被害人签收鉴定结论的落款日期是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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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297 (4)程序文件:拘传、拘留、逮捕之间的衔接是否都在法定期限内,是否通知过家属;报案的材料是否与案发时间、被害人笔录的制作时间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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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299 我不赞成毫无依据就直接说侦查机关取证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比如提出送检的材料是侦查人员伪造的、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控方要求写的,等等。这已经属于对侦查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了,并非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有违职业操守。而如果真的有依据,最好的方式也不是放到开庭的时候说,而是第一时间搜集证据后向检察院的反渎部门举报。反渎那些人早就想找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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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301 律师提出这些证据在取证程序上的问题,有些小问题可以在事后补正,反而因为侦查的需要会拖延对被告人的判决时间;有些则是可以直接排除证据,剩余的证据也许仍然足以认定犯罪事实,但只要提出这些问题,法官在认可律师业务能力的同时,也会考虑这些情况而在量刑上酌情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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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303 这些证据在取证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如果辩护律师不当庭提出来,我们大多数法官的态度都是“没人提就算了”,庭后让侦查机关进行补正,然后一样采纳作为证据。而如果律师提出来这些问题,那法官就不好再过于偏袒控方,对于轻微瑕疵的证据可以通过事后补充说明、补正等方式补救,而对于造假案中无见证人在场直接将货物搬回去再清点那种重大失误,就必须绝对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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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305 2. 证据内容是否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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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307 在这一点上,刑辩律师在对证据发表意见时常犯的错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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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309 (1)证人A说的内容与证人B说的内容不同,所以他们都在说谎。 —— 一个人在某个地方说错,不代表他说的全部内容都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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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311 (2)证人/被害人说的内容与被告人说的不同,所以他们都在说谎。 —— 隐含条件是被告人说的内容是真实的,但这个条件本身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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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313 (3)这个证人/被害人的智力低/年纪小/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他们都在说谎。 ——有利害关系或者年纪、智力等因素只是影响到证言的证明力大小,但也不足以完全否定这些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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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315 这些对证据发表的意见因为缺乏严谨的逻辑,对证据能否被采纳本身毫无用处。对案件真正有效的,是围绕案件的关键事实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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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317 证据在案件中的使用,表现为“证明力”。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侦查行为终究会越来越规范,队友在证据上出现的失误也必然会越来越少,刑辩律师在证据的取证程序上发现的问题也会慢慢减少,真正发挥律师价值的,还是在于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判断,逐渐削弱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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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319 证据在帮助我们形成法律事实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等。原始的客观证据(如现场的工具、在嫌疑人处缴获的赃物)证明效果最强,在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相对客观的证据(如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证明效果次之,证人的口供证明效果最差。律师对证据采取的诉讼行为,就是尽可能削弱对当事人不利证据的证明力,增强对当事人有利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判断哪些事实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放在第二部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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