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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399 (4)还有毒品犯罪中含量特别低的(通常是以液态呈现的毒品),可以提出只认定毒品犯罪,不认定数额(此观点较为激进,未必会被传统法官接受);对于多种混合毒品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所占比例特别低的(因为混合毒品一般要按其中毒性最大的毒品来认定这一混合毒品的种类),可以提出按其中比例最大且毒性较弱的毒品来认定这一毒品的种类(在《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经提出这一观点的精神,所以甚至可以直接引用这份文件来支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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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401 2. 定罪量刑与损害结果直接关联的罪名,此类案件重点在于削弱犯罪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最常见的就是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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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403 (1)未直接动手的参与者与他人的伤害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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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405 1)有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小区的保安抓住一个小偷,保安队长要求队员看着小偷,自己出去报警。就在他报警并等警察的过程中,保安们把小偷打死了。由于队长并没有任何明示或暗示地促使保安们殴打小偷的行为,双方没有意思联络,最后我们认为保安队长与其他队员的伤害行为不存在因果联系,不应对其他队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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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407 2)类似的还有另外一个案件,被告人买凶教训仇家,在事前还反复交代不要弄出人命,结果打手直接两刀捅进心脏,仇家当场死亡。打手定为故意杀人罪是毫无疑问的,但对买凶者(被告人)定什么罪,争议了许久,最后的倾向性意见是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理由是虽然被告人对打手的杀人行为没有直接的意思联络,甚至还反对其杀人,但毕竟打手是被告人找来伤害被害人的,“买凶”和“杀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无论打手以何种方式“教训”被害人,都应由被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被告人并不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故其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其所追求的“教训”更多的是伤害,故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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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409 (2)犯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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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411 1)先说个很有代表性的刑事及民事结果和判案理由完全相反的案件。被告人一拳打伤被害人的眼睛,当时是轻微伤,陆续治疗了一年后,变为轻伤;过了4年,变为重伤。在这个案件的民事判决中,认为被告人应对重伤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眼睛受伤是被告的伤害行为造成的,有直接因果联系,被告方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重伤结果由伤害行为以外的其他因素造成,故由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而刑事判决则认为,有医疗病历证实被害人的眼睛在受伤后治疗期间持续恶化,故轻伤结果是被告人的伤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但轻伤之后的4年内,并无证据显示是伤害行为导致的轻伤继续恶化成重伤,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重伤结果与伤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被告人只对轻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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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413 2)其他几种很相似但处理结果不同的情况:①伤害到手脚等不足以致命的身体部位,被害人因自身疾病致死,伤害行为并非死亡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并无明显因果联系,故不应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②伤害到不足以致命的身体部位,并诱发被害人的自身疾病致死,伤害行为是死亡的多种原因之一,行为与结果之间有间接因果联系,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要考虑到伤害行为只是致死原因之一,在量刑时要酌情考虑。 ③推人一把,致对方倒地后头部摔伤死亡/被过路车辗死。推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间接因果联系,“推”使对方陷入危险,但行为者主观上并无伤害或杀死对方的故意,而是应当预见这种危险而未能预见的“过失”,故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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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415 (3)有个非法行医案(我特意去翻了一下判决书,2006年的案件)。医生非法接生,是个死婴,产妇后来也死亡了,鉴定是分娩时并发子宫、会阴部撕裂,致产后大出血死亡。专家意见认为接生医生的过错在于产妇分娩前没有按高危妊娠管理规定将产妇送医院分娩,在分娩后也没有及时发现产妇产道裂伤。按法律规定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幸好,辩护律师是医学专业转行专做非法行医诉讼的,他为这个案件专程买了一套厚厚的医学教材,庭前庭后到单位约法官谈这个案件很多次,给法官讲解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及分娩后大出血是突发、难以预料的,接生医生的个人失误在整个事件中的作用程度并不高(我只是大概记得好像是这个观点,医学专家请勿打脸)。因此病人的死亡原因与行医行为之间只是间接因果关系,死亡原因主要是病人自身的身体状况(因为是死婴)等多种原因所致,不能认定为“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最后法官也采纳了他的观点,只认定是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并在三年以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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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417 3. 不同的罪名之间受暴力的剧烈程度影响较大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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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419 (1)绑架与抢劫。在事实上的最关键区别在于绑架罪是以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向其家属发出威胁,而抢劫罪则只是直接威胁被害人。所以对于实践中被指控为绑架罪的,虽然被害人及家属报案时都说自己是被绑架,但他们认知上的“绑架”与刑法上的绑架罪是有区别的,重点要看绑匪直接联系被害人家属还是由被害人自行联系家属,以何种理由要家属汇钱,家属是否当时就感受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有危险,等等。我办过一宗绑架案,虽然指控的是绑架,但我发现当时绑匪是直接要求被害人“自己想办法叫家属汇钱”,被害人找的理由是“我赌钱输了,不汇钱来我就走不了”(绑架案的被害人十有八九都用这个理由),我后来以“不存在以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相威胁”为由改成了抢劫罪。 (我想吐槽某些人,毫无实践经验,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拘禁后找被害人家属要钱,就都是绑架,还专门写成文章让人误以为这是官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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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421 (2)飞车抢夺与抢劫。实践中很多飞车抢夺的案件都会被指控为抢劫罪,理由主要是认为被告人以强拉硬拽的方式夺取财物或者在抢夺时将被害人拉倒、拖行,但实际上,抢夺行为通常发生在短短的一个瞬间,而强拉硬拽或者将被害人拉倒、拖行都需要一个过程,我们一般都要求这个状态能持续两三秒,所以此类案件的关键点在于通过证据把握其抢夺的暴力作用在被害人身上的持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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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423 (3)抢劫与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实践中常见的不定为抢劫罪的情况有“仙人跳”、青少年在网吧向同龄人勒索少量财物、强迫亲戚给钱等。区分是勒索还是抢劫,主要是看威胁的内容有没有当场实现的可能性,另外也要考虑实际的暴力程度明显轻微,如“仙人跳”中虽然拿报警相威胁,但实际上他们也是不敢报警的,所以这只能算是勒索。青少年向同龄人勒索通常只是以拳头实施轻微暴力或威胁、恐吓等,暴力程度很轻微,往往对人身安全没太大危害,而且他们主观上更多的是认为这种“要钱”行为很威风,与专门为了弄钱而抢劫有区别,所以我们通常会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至于强迫亲戚给钱之类的行为,涉及亲属关系,在认定罪与非罪的时候,对暴力的剧烈、严重程度要求会比一般的抢劫罪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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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425 (4)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我想说说民间常见的“摆场”行为,即民间势力争生意、谈判时,通常喜欢带上一帮人拿着铁棒等工具,各自站在主事人的身后充场面。自非法经营罪被禁止当作口袋罪之后,聚众斗殴罪开始越来越像个口袋罪了。有些情节轻微得连寻衅滋事罪都够不上的,居然还能定为聚众斗殴罪,而且带根棍子就是持械聚众斗殴,要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实践中,往往不管各方的参加人数,不管谁负责“聚”、谁负责“斗殴”,不管双方聚在一起的目的,不管有没有损害结果,只要一堆人各拿工具面对面站一起或者打在一起,就全定聚众斗殴。但是,这种“摆场”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充场面,实际上就是逞强斗狠、耍威风的表现,使己方在谈判过程中增大说话的力度和重量,掌握话语权,而不是为了打架;而且聚众斗殴只惩罚聚众者和积极参与者,不应惩罚只是站在现场助威而没有动手的人员。因此,对于“摆场”的行为,我们认为应该属于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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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427 三、论证案件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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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429 这部分内容与上面注重案件细节略有重叠,但上面那部分主要是论述抓住案件细节中可能影响到定罪量刑的那部分内容,而这部分则是建立在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基础上,但同一个事实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定性方面的评价。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在工作中如果遇到可发挥的案件,对定性方面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比如把重罪辩成轻罪,把争议比较大的内容往无罪来辩,但这要求律师对相关的罪名和法律比较了解,言之有物。我认为这部分内容最能体现一个律师的业务水平,建议有兴趣钻研业务的人可以看看法律出版社的期刊《刑事审判参考》,其中的案例和观点在刑事审判中是最有权威性的,我们实践中的争议问题通常都是参考上面的观点。似乎有某个律所的律师专门把这套书做成了电子版,有兴趣的可以自行查找,因为涉及侵犯著作权我就不发链接了。但我还是建议读者去买实体书,法律出版社将历年来的案例根据案由编成合集,叫作《中国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翻起来也很方便,只是有一定的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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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431 1. 深入了解和熟悉各个罪名,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与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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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433 律师在案件定性中能发挥多少作用,取决于他对相关罪名的熟悉程度。我建议律师在办案之前先对涉案罪名及相关司法解释做深入了解,尤其是近几年来最高院在发布司法解释的同时,也会有相关刑事部门的法官对该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或发布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相关文件,实际上就是在说明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制定思路、制定过程和具体应用,这些文件对于加深对相关罪名的了解、判断法官的思路都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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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435 (1)例:《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及,对于混合型毒品,应当以其中处罚更重的毒品成分确定毒品种类(主要是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但如果处罚更重的毒品成分含量极低,也可以其他处罚较轻但含量较高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这份文件中并未提及“含量极低”的标准,但在关于这份文件的解读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就提到标准为“固体2%、液体0.005%以下,即痕量”,即一份混合毒品中,如果同时含有海洛因和氯胺酮,则一般应认定为海洛因;但如果海洛因的含量为1%,氯胺酮的含量为20%,这份毒品就应认定为氯胺酮。虽然这一标准并非强制性规范,但既然有明确的文件提出这一标准,司法实践中也通常都会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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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437 (2)另外,有些罪名的规定是散见于不同的司法解释的,不熟悉相关的司法解释,就不能完善该罪名的体系。其中最不合理的就是非法经营罪:为了防止本罪被当成口袋罪,它要求必须是有司法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定为非法经营的行为才构成本罪(如制售烟草制品、食盐、非法出版物等),而具体哪些行为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则散见于三十多个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中,对相关文件没有足够的了解,根本无法确定某些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比如你是否知道放高利贷能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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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439 (3)此外,刑辩律师还应熟悉各罪名之间的刑罚轻重关系,如诈骗、盗窃、抢夺的法定量刑幅度虽然都相同,但实际上在很多地区,这三个罪名的定罪标准是逐个降低的,即诈骗定罪标准>盗窃>抢夺,如涉案数额为×元,可能达不到诈骗罪的标准,但已经达到抢夺罪的标准,所以在对同一犯罪数额的实际处罚上,诈骗罪最轻,抢夺罪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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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441 2. 主观心态评价不同导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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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443 在对于犯罪罪名的评价中,被告人主观上持什么心态,对于最终认定为轻罪还是重罪有直接影响。主观心态除了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外,往往只能通过客观情况来判断,而实践中有很多客观情况是难以对被告人当时的心态得出明确的、有倾向性的结论,这就是律师发挥价值的时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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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445 (1)合同诈骗与一般民事纠纷。我所在的法院,对合同诈骗认定无罪的案件是最多的,基本上每年都有一两宗。目前的情况是,很多合同诈骗的案件实际上都成为债权人以公权力讨债的工具,即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称自己被合同诈骗,公安立案并抓到嫌疑人后,债权人提出还钱就申请撤案,于是嫌疑人通常都会先想办法还款或还一部分款。但事实上,这些所谓的“合同诈骗”往往都只是未能履行合同而引发的违约责任,未必就是刑事犯罪。实践中公安或者检察院容易陷入的误区是,只要没有履行合同,并且事后逃了,就是合同诈骗。但我们判断合同诈骗的最关键标准在于,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这“非法占有的故意”,实践中,要结合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履行能力、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有转移财产、收取对方货物货款后的具体用途、无力履行合同的原因等实际情况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仅仅是“欠债逃匿”、“不能履行合同”是不足以认定其主观心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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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447 (2)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两罪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想将财物占为己有,最常见的判断标准就是看被告人是否有掩饰账目或者是否有逃匿的行为,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主观心态也是比较难界定的。我曾办过一宗职务侵占的案件,被告人是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将单位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和买彩票,但没有掩饰账目,控方指控职务侵占罪。但我后来改为了挪用资金罪,主要的理由是:被告人没有掩饰账目,是陆续将越来越多的单位资金用于赌博,而不是一次性用于赌博,结合赌徒的通常心理,可以推断其主观心态是持侥幸心理想赢回钱后归还,对于输钱后无法归还这一后果持放任的间接故意,而非积极追求无法还钱的后果,故并非将财物占为己有,属于挪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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