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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毒品与奶茶、咖啡进行混合。实践中,很多最后一级的贩毒人员会把毒品与奶茶、咖啡、饮料混装,制成“开心水”、“开心粉”之类的产品再用于销售。前些年我们都把此类行为认定为制造毒品,但近年来的主流观点开始认为此类行为并未改变毒品的实际成分和效用,仅仅是增加了非毒品原料,发生服用方法和口感的变化,不属于制造毒品。而在量刑上,少一个制造毒品的罪名也会对最终判处的刑罚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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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肇事逃逸作为定罪情节,以及取保后逃跑不算逃逸。最常见的逃逸作为定罪情节的情况,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后逃逸,并承担主责或全责,此时如果要构成犯罪,还需要额外一个法定过错,即无牌、无证、酒(毒)驾、刹车失灵、超载、逃逸等法定情节之一。因此,如果只具有“重伤、主责以上、逃逸”这三个条件,则逃逸成为定罪情节,不能再将逃逸情节重复评价而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被认定为主责或者全责,这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从行政法上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但进入到刑事诉讼阶段,未必会完全依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来认定。我们在判断时也仍然要审查双方的具体责任,原则上仍然是采纳交警的责任划分,但对于一些明显是因为逃逸才承担主责以上的情况,会根据实际情况将逃逸情节归为定罪情节。有一宗交通肇事案件,肇事司机将一辆报废卡车停在路边,被害人无证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以时速60公里的速度一头撞上卡车当场死亡,肇事司机开卡车逃逸,后来被认定为主责。但这宗事故中双方的责任明显是卡车方偏轻,如果不是逃逸,肯定达不到主责,而只能是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故最后我们将逃逸情节评价为卡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而入罪的定罪情节,不再重复评价为量刑加重情节。以前,只要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跑,无论发生于案件进展的哪个阶段,都被认定为“逃逸”。近年来实践中认为认定“逃逸”应该有时间限制,即只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逃跑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对于已经在交警部门接受过讯问,已进入侦查、审查起诉甚至审理阶段后再逃跑的,不再认定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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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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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开始,酌定量刑情节就已经从部门地方试点到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但大多数有辩护律师的案件都没在量刑的“酌定情节”方面提出十分有理的观点,通常提出的能被采纳的量刑理由主要是自首、从犯等“法定情节”,其他净是扯些家庭困难、法律意识淡薄、初犯偶犯,或者强词夺理地说有自首、正当防卫情节,甚至连连续作案好几宗的都好意思说成是初犯,我真想当庭反问他是第一次连着干这么多宗吗?基层的刑事案件,绝大多数仍然是没什么争议的,也许在证据方面会出现失误,但在定性上存在争议的案件并不多,所以针对量刑提出意见做轻刑辩护,也是刑辩律师的重要作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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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查扣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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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刑辩律师都忽略了,在刑事案件中可以为被告人被查扣的财物提出不用没收的意见。事实上,除了一些很明显属于犯罪工具或违法所得的财物(如盗窃用的万能钥匙、伤害用的刀具、赌桌上查到的钱)以外,还有很多涉案财物介于可没收和不必没收之间,例如,开车去盗窃时所驾驶的车辆,打电话叫人来打架时用的手机,没有在赌博现场而是在现场外的车里放着的现金。刑辩律师如果提出这些不属于犯罪工具或违法所得,并提出充分的理由,往往有很大的机会不被没收,这是个很容易赢得当事人印象分的得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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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些具体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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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理最多的案件大概就是以下这些,我针对具体案由中比较少被提及但法官在评价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来具体说明,对于自首、立功、未遂、从犯、家庭困难、已赔偿谅解等常见、明显的量刑情节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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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劫、盗窃、抢夺、诈骗等侵财案件。是否携带和使用工具、使用什么工具;案发时间、地点是否人身危险性较高(如傍晚和凌晨,网吧旁边的小巷和荒郊野外,显然后者的危险性较高);是否侵犯特定对象(弱势群体)或特殊财物(毒品、淫秽物品之类的违禁品或者救灾、捐款、治病的钱);是临时起意还是有准备有预谋;取得财物的用途;是否致人受伤、实际伤情是否严重;是否有前科、前科是否属此类案件;是否造成不可弥补的后果(如有特殊纪念意义的财物损毁、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使用破坏性手段);是否有特殊的犯罪原因;是否利用高科技或人们的同情心犯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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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是否酒驾或毒驾,是否超载;是否大货车(实践中大货车通常都超载,为了自身安全就直接把刹车弄松,这样在紧急制动的时候货车自身不容易翻倒出事,但对周围其他车辆的潜在威胁变大);是否电动车(电动车是大爷啊);是否违反常见的交通规范或文明驾驶规范;是否逃逸;是否第一时间进行急救并打120急救电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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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事件的起因如何、是生活琐事矛盾还是一方有明显过错的矛盾;是否涉黑恶势力;是临时激愤还是事先有准备;造成的实际伤情是否影响将来的正常生活;是否有将来报复的可能;伤情造成的过程、是否使用工具、使用何种工具;伤害后是否及时救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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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毒品案件。具体是什么毒品、毒性如何;是否有长期、大量销售的可能;是否有犯意引诱或数量、次数引诱;是否涉及特殊群体(弱势群体);是否有多种行为(运输、制造、贩卖等);毒品含量和数量如何;本人是否吸毒;毒品的主要用途是销售还是自行吸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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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奸。是否处女;强奸的场所及具体方式、过程、次数是否让被害人更加痛苦;是否导致发炎等后遗症;是否戴套;使用的暴力行为程度及具体手段如何;是否造成身体上的损伤;是否拿钱要被害人改口;被害人是否属于更加弱势的群体(未成年人、智障、精神病人、农村留守儿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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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提出“酌定量刑情节”的原则就是,这一情节能够让非法律专业的普通人也能产生“确实情有可原”的认同感。所以我很喜欢说“老实人不吃亏”,很多酌定情节虽然未必能有证据证实,甚至不会写在判决书里,但老实人发自内心的真诚和诚恳是足以打动法官,取得信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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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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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刑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能取得的显著成就,通常就是无罪(检察院撤诉)、缓刑、预测刑期这三种。其中无罪比较少见,其他两种却都是有经验的律师很容易就能做到的。这首先要求律师熟悉这个法院甚至这个法官的判案思路,比如,盗窃几千元,退赃后事主也原谅了,能不能判缓刑?法官绝对不会在判决之前给你明确的答复,这只能由律师自己来把握。现在很多地方的法院都实现裁判文书上网,所以在办理某个案件之前,可以找这个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件判决书来参考,甚至找这个案件经办法官的其他同类案件判决书来参考,从中了解法官的办案思路。另外,可以多与法官沟通案情,事实上法官比书记员好沟通多了,有经验的律师可以从法官的言谈中了解到他对案件的倾向等信息,闻弦歌而知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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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个寻衅滋事的案件,可能涉及无罪,辩护人打电话向我询问进度的时候,提出这个案件比较轻,问我能不能尽快判。我回答说案件情节是挺轻的,但是还有点问题,可能没那么快。他马上就猜到可能是无罪要上审判委员会了,隐约表示说当事人只希望早点出来,并不要求一定无罪,希望能早一点处理。我觉得和这样的律师沟通起来就很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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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此相反的是另外一个律师,当时他承办的那宗案件可以判缓刑,我就让律师通知家属提交户籍材料和无犯罪记录证明,我这边都出好判决书了,等材料一到就宣判放人了。谁知道律师交材料时我告诉他:“明天宣判。”那个律师很生气地质问我:“当事人辛辛苦苦跑回家弄了这些材料来,你怎么看都不看就要宣判?你真不负责任!”我震惊了一会儿,然后很诚恳地说:“你说得对,先把材料放下吧,我们排期再开庭质证一下这些材料,然后再宣判。”律师很高兴地走了,可怜的被告人在炎热的七月的看守所里多熬了一个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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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外,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之一,就在于辩护人的意见与被告人的意见相对独立,不必形成一致意见。而民事诉讼中代理人与本人的意见是完全一致的。所以,对于一些被告人自己把握不准的案件,比如自己觉得自己无罪,但又害怕自己提无罪意见会导致自首、如实供述等轻判的量刑情节被否定,就可以自己不发表意见,由辩护人来发表无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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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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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一个健康、发展的司法环境,必须让参与者在规则之内以规范的诉讼行为进行良性竞争。我很反对现在法院在实际审判中偏袒控方的一些刑辩律师以谣言、断章取义等方式制造舆论,或者以个人关系干扰案件结果,可惜当事人往往会因此就认为律师很有本事。刑辩律师职业价值决不应该体现为这些雕虫小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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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由于双方的竞争力不平衡,导致司法中存在很多不公正的现象,我期待刑辩律师可以慢慢提高自己的竞争力,直到在天平上与侦查、起诉方达到平衡。刑辩律师和公安、检察院在规则之内博弈,各展所长,其核心目的是逐渐向最高司法效益方向平衡:最苛刻的律师帮助公安办成最铁的案子,甚至有时律师让真实有罪的人在法律上无罪,以此揭露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存在的弊病,迫使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长此以往,推动司法向健康、积极的方向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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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领域仍然是未被开发的荒芜之地,一个合格的刑辩律师,总能在其中开拓出属于自己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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