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68702e+09
1702687020 1945年6月,中国提出了以裕仁天皇为首的日本战犯初步名单。名单共计陆军罪犯173名,海军罪犯13名,政治罪犯50名,特殊战犯20名。当年9月,中国从主要战犯名单中选出“日本侵华主要战犯”,计为本庄繁、土肥原贤二、谷寿夫、桥本欣五郎、板垣征四郎、畑俊六、东条英机、和知鹰二、影佐祯昭、酒井隆、矶谷廉介、喜多诚一等12人。1946年1月中国又提出第二批主要战犯名单,计为南次郎、荒木贞夫、平沼骐一郎、阿部信行、米内光政、小矶国昭、岛田繁太郎、广田弘毅、松冈洋右、东乡茂德、梅津美治郎、松井石根、寺内寿一、牟田口廉也、河边正三、谷正之、山田乙三、有田八郎、青木一男、末次信正、西尾寿造等21人。两批合计共33人,一并向驻日盟军总司令部提出。中国放弃追究天皇责任,主要是跟随美国的决定。此外,至1947年3月为止,同盟国战争罪行委员会远东小委员会提出的3147名日本战犯中,有2523名为中国政府提出。
1702687021
1702687022 五、苏联的对日审判政策
1702687023
1702687024 因与日本签署《互不侵犯条约》,苏联的对日政策与对德政策有着显著的不同。由于对德战争牺牲巨大,苏联对德国战犯审判态度积极,主张“严厉处罚”。1942年10月14日,苏联向九个流亡政府寄送了函件,支持罗斯福的处罚战犯声明,呼吁在“战争中”设置“特别国际法院”处罚纳粹领导人。因不满于英国迟迟不对自投罗网的鲁道夫·赫斯(Rudolf Walter Richard Hess)进行处罚,苏联于1942年11月2日独自设立了搜查纳粹犯罪的国家特别委员会。1943年11月6日,斯大林在革命纪念日的演说中提出“应对这场战争负有责任的所有法西斯犯罪者”予以“严厉惩罚”。1943年11月29日,在德黑兰会议期间的晚餐会上,斯大林甚至提出要在“物理上”消灭5到10万德军军官。同年年底,苏联在乌克兰的基辅和哈尔科夫开始审判战犯。1944年8月中旬,苏联成立了“波兰·苏联特别委员会”,专事搜查位于波兰东部的卢布林——马伊达内克集中营的德军罪行。随着苏联反攻进入东欧等地,苏联随即在各地抓捕德国军官和外交官,对与轴心国协作的各地领导人及艺术家等进行“人民审判”。
1702687025
1702687026 相比之下,由于诺门坎、张鼓峰两次局部战役都获得了外交解决,苏联在整个大战期间几乎未曾与日本发生战争,所以苏联在对日战犯审判上并不积极。以盟国法庭审判日本主要战犯的方针确定后,决定由盟军最高统帅从日本投降书签字各国提出的人选名单中各选一名法官。至1946年1月上旬,中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荷兰等国均已提交名单或表示即将提交人选名单,唯独苏联政府未置可否。直到1月18日,苏联才在美国的几番催促下确认了出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和检察官名单。而苏联代表团到达东京则已临近开庭。审判中苏联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诺门坎与张鼓峰两次边境冲突。
1702687027
1702687028 东京审判后,苏联在伯力(即哈巴罗夫斯克)对日本的细菌战罪行进行了单独审判。
1702687029
1702687030 六、澳大利亚的对日政策
1702687031
1702687032 澳大利亚孤悬于南太平洋,远离其他大国,得以在长时间中保持平安。日本南进是他们首次遭遇强大外敌,留下了永久难忘的恐怖记忆。在亚太地区,特别是南太平洋地区反抗日本的侵略中,澳大利亚付出了很大牺牲,做出了很大贡献。因此澳大利亚对战后审判的态度十分坚决。1945年9月10日,澳大利亚外长赫伯特·伊瓦特(Herbert Vere Evatt)甚至表示将全体日本战犯“扑灭”是澳大利亚的“责任”。日本有学者认为澳大利亚作为英联邦成员,在国际关系中往往只被当作英国的附属而未得到应有的地位,澳大利亚重视审判是为了提升国际地位与发言权。这样的说法至少是本末倒置的。
1702687033
1702687034 与英国等英联邦国家前后政策变化或缺乏热情不同,澳大利亚的强烈诉求始终如一,尤其是它对日本天皇的追责在所有国家中最为坚决。对于英国认为德国一战后出现希特勒是由于废弃了君主立宪制,因此要使战后日本“安全”不能没有天皇,澳大利亚的看法正相反,认为若不追究昭和天皇之责任,日本不可能发上根本改变,要铲除日本的旧体制,必须追究天皇的责任。
1702687035
1702687036 以后威廉·韦伯爵士(William Flood Webb)能成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与他曾任昆士兰法院院长、澳大利亚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主任等丰富的职任经历有关,与澳大利亚的积极投入也有关。或者说韦伯担任重要的庭长一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澳大利亚在战后对日审判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的象征。
1702687037
1702687038
1702687039
1702687040
1702687041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1702686840]
1702687042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第二节 同盟国战争罪行委员会
1702687043
1702687044 一、委员会的职责
1702687045
1702687046 早在1942年6月,在美国访问的英国首相丘吉尔即提出设立关于敌人暴行的调查委员会,得到了美国总统罗斯福的赞同。丘吉尔回国后即向内阁提出。不久任命贵族院议长、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西蒙为该委员会的负责人。当年10月7日,罗斯福与西蒙分别在美英首都发表设置调查委员会的声明,罗斯福的声明中特别说明了美国和同盟国将来处罚的只是“首谋”,而不是报复大多数。
1702687047
1702687048 1942年10月14日,苏联函告九个流亡政府,表示支持罗斯福的声明,并主张设置“特别国际法院”。11月2日,苏联先于西方各国设立了纳粹犯罪调查“国家特别委员会”。
1702687049
1702687050 1943年3月,英国政府就设置调查委员会征询美、苏、中政府的意见。英国希望由美国出任委员长,委员会将包括四大国、英国自治领及各个流亡政府。10月20日,在英国外交部召开的会议上,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中国、捷克斯洛伐克、希腊、印度、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南非、美国、南斯拉夫、法国等17国政府与流亡政府达成协议,拟不久在伦敦设立同盟国战争罪行委员会(UNWCC)。委员会的任务是搜集犯罪证据、提供战犯名单及向本国政府报告。因当时主要是为调查纳粹的犯罪证据,委员会设于伦敦。首任委员长为英国代表、也是常设国际司法法院的法官塞谢·哈斯托(Cecil Hurst)。苏联未能参加,主要是苏联要求乌克兰等加盟共和国像印度等英联邦自治领那样参与委员会却未获批准。当年底,美国说服英国,让苏联加盟共和国以苏联代表顾问的身份参加,但遭到苏联拒绝。
1702687051
1702687052 1944年1月18日,同盟国战争罪行委员会正式成立。在20日举行第一次会议上,会议的多数意见认为委员会的作用不应仅限于搜集犯罪证据、提供战犯名单,而应扩大到有关战犯的整体问题。委员会决定设立三个小组。第一小组负责搜集、审核证据及制作目录,参与国先后有比利时、英国、美国、捷克斯洛伐克、澳大利亚、挪威代表负责;第二小组负责逮捕与审判方法,参与国先后有美国、中国、印度、挪威、南斯拉夫、澳大利亚、自由法国[1]、比利时、卢森堡、捷克斯洛伐克、荷兰;第三小组负责法律问题,参与国先后有中国、捷克斯洛伐克、希腊、美国、波兰、英国、卢森堡、南斯拉夫、挪威、丹麦、荷兰、印度、澳大利亚。
1702687053
1702687054 二、美英对委员会的制约
1702687055
1702687056 对于同盟国战争罪行委员会,美英两国政府希望为咨询性的机构,其他参与国则希望是一个有决策权的机构。
1702687057
1702687058 随着委员会开始运作,各种建议超出了原来的预想。其中美国代表赫伯特·佩尔(Herbert Pell)于1943年3月,在法律问题小委员会上第一次提出了以“反人道罪”来审理纳粹德国的暴行。对这一罪行的意见虽不尽一致,但这一提法仍得到了多数成员的赞成。然而,美国国务院与军方顾虑到轴心国的报复,虽然认为迫害犹太人的罪行应该受到惩罚,但不主张迅速将惩罚扩大至轴心国在本国与战前的犯罪。捷克斯洛伐克代表博夫斯拉夫·艾切尔(Bohuslav Ečer)则提出,不仅战争中的残暴行为是犯罪,侵略战争本身也是犯罪。1944年1月18日,委员会召开第一次正式会议,多数意见主张将委员会的功能扩大到整个战犯问题。随着托付条项的扩大,委员会开始就法律问题和战犯逮捕及引渡方法等向各国政府积极建言,范围涉及到了政策决定领域——这恰是英美所不愿看到的。
1702687059
1702687060 在法庭设置方面,第二小组在1944年9月26日提出最终协议案,主张设立同盟国战争犯罪法庭(或称条约法庭),战争罪行委员会成员均可参加。法庭成员由文官组成,不属于军事法庭;不仅“主要战犯”,次要战犯也要审理。另外,考虑到条约法庭的建立尚需时日,为适应需要,拟先设立混合军事法庭。10月6日,赫斯特委员长将这两个法庭建议送交英国外相艾登(Robert Anthony Eden),1945年1月4日,英国外交部表示同意设置混合法庭,但不同意建立条约法庭。
1702687061
1702687062 1946年2月底,美国开始酝酿解散委员会。2月26日,美国助理国务卿在给三部协调委员会的信中明确表示“委员会已无存在价值”。3月起,美国开始削减委员会的经费与人员,仅提供形式上的支持。1947年4月24日,在伦敦召开的委员会会议上,英国代表罗伯特·克雷吉(Robert Craigie)表示年底之前委员会应结束。这一提议遭到委员会主席澳大利亚怀特(Robert Wright)勋爵的强烈反对。
1702687063
1702687064 英美两国限制并解散委员会的重要原因就是委员会权限的扩大,尤其是17个成员国中的小国开始利用数量上的优势与英美对抗。1946年6月24日,美国新任命的法律顾问查尔斯·费伊(Charles H. Fahy)抱怨说:“占数量多数的小国强迫或者试图强迫通过决议”,“委员会被同盟国家滥用,他们会仅仅因为政治原因将想要惩罚的人列入战犯名单。”
1702687065
1702687066 伴随着英美的不满,更重要的是东京审判及各主要国家的审判陆续进入尾声,委员会于1948年3月宣告结束,期间共召开会议135次。
1702687067
1702687068 三、中国的坚持
1702687069
[ 上一页 ]  [ :1.7026870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