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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工作中的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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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第二节 反和平罪行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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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和平罪可以说是整个东京审判庭审的核心。检方55项诉因的前36项均与反和平罪有关。在这36项诉因中,有5项涉及“共同谋议”,其余31项则与为实现侵略战争而采取的实际行动,即计划、准备、发动、实施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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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谋议发动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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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第1项诉因是指控全部28名被告自1928年开始,便始终参与进一项共同谋议(conspiracy),目标是对亚洲——太平洋地区所有受害国发动侵略战争和违反国际协议之战争。这是反和平罪全部36项诉因中最重要的一条,并且由于反和平罪处于东京审判的中心地位,它也就是全部诉因中最重要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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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谋议”这一概念源自美国的司法实践。符合条件包括:第一,在一场由检方界定的,为了实施犯罪而进行的共同谋议之中,参与者可以半途加入,也可以中途退出;第二,参与者可以彼此不通声气,也可以彼此通力合作;第三,参与者可以合作从事同一犯罪行为,也可以分别从事各自的犯罪行为。显然,根据这一定义,对于共同谋议参与者的认定条件是十分宽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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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审判的起诉书把共同谋议罪与反和平罪、普通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并列为四项罪行。追随纽伦堡审判的先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也设置了共同谋议罪,但没有赋予它独立的地位,而是作为反和平罪、普通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补充。稍后出台的起诉书里,检方又将共同谋议引入稍后追加的谋杀罪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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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谋议在东京审判里不再是独立的罪名,因此越发凸显其工具属性——否则检方将很难把反和平罪的具体罪行同被告的个人责任相关联。具体说来,检方可以克服缺乏直接证据的困难,仅用间接证据就能够把被告圈入共同谋议的指控。这也是共同谋议对于东京审判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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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护团方面则不出意外地向法庭抗议,表示共同谋议的概念只属于美国法律的特例,是检方为打击被告而援用的工具,不符合国际法的原则,但这一抗辩没有被法庭采纳。此后,检辩双方围绕共同谋议的争论转为对历史事实的认定,即1928—1945年间日本是否存在这样的共同谋议?如果存在,全体被告(或部分被告)是否该被纳入这个共同谋议的圈子?换个角度看,双方围绕共同谋议的攻防也反映了彼此对于1928—1945年日本侵略战争历史的认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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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检方所主张的28名被告从1928年伊始便开始共同谋划战争的指控,辩方反驳称:检方的这种做法是把侵略战争从萌生计划到付诸实施都划入同一个时间段,在这一时间段内身居高位的政要,都被检方裹挟入共同谋议这一概念之下。辩方称这种概念为“不断发展的共同谋议(progressive conspiracy)”,他们强烈反对这种做法,并辩称,英格兰、法国、荷兰、俄国、美国等参与审判的国家也都曾有过对外扩张的历史,假如按照检方的做法,那么也应该把这些国家扩张阶段中最重要的政治家和军人作为共同谋议者,不管这些人支持或反对帝国主义,所以这么认定是毫无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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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终的判决来看,法庭选择从同时期的日本国内政治史着眼来裁断全体被告共同谋议的罪行。判决书认为,自1928年以降,日军不断侵略各邻邦的领土,法庭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判定这种非法攻击过程中的个人责任。而判定个人责任不能只通过观察日本在境外的侵略历史;事实上,对于“为什么会发生这些事情?”和“哪些人应该对这些事情的发生承担负责?”这类问题,要得到答案,往往必须先厘清彼时日本的国内政治史。法庭综合检、辩双方在庭审中提出的种种证词和证据,对共同谋议的形成及共同谋议者的参与经过做出了如下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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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6月,田中义一内阁执政期间,关东军部分军官炮制了暗杀张作霖的“皇姑屯事件”,该事件反向波及了日本国内政局,因为陆军省和参谋本部都对田中内阁的追责进行了抵制。伴随这番斗争,军部的气焰日益嚣张,这也拉开了20世纪30年代前期日本国内军国主义介入政治的一系列政变——1931年胎死腹中的“三月事件”、1932年刺杀首相犬养毅的“五一五事件”、1936年“二二六事变”等——的序幕。此外,被告大川周明、桥本欣五郎、荒木贞夫等人,对内鼓吹军国主义统治,对外鼓吹扩张,为对外扩张侵略提供了诸如“皇道”“八纮一宇”等理论思想,也吸引了政、军界的很多激进分子。随着“满洲事变”“中国事变”的进展,日本在境外的侵略行为反过来影响了国内政坛。为配合或适应扩张主义,日本的内政、外交、经济、产业和军事都逐渐步入战争轨道,越来越多的人——有陆海军军官,也有历届内阁里的文官——陆续主动汇入或被裹挟入这股浪潮,这些人都可以被认为是日本发动侵略战争和违背国际协议之战争的共同谋议者。最终,以1940年9月27日德、意、日三国同盟的缔结为标志,共同谋议不仅包括实施正在进行中的侵华战争,也包括一年多后爆发的太平洋战争的计划和筹备。参与共同谋议者至此完成了对日本政治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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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判决基本支持了检方的指控,也认可了检方赋予共同谋议的定义,但没有认可共同谋议的概念可以用于普通战争罪、反人道罪和谋杀罪,而只是限定于反和平罪。在技术层面,法庭得出了某些与检方不同的结论:最后接受判决的25名被告中,唯有松井石根和重光葵因证据不足,被判对第1项诉因无罪。其中,松井石根又是唯一一名被判对全部反和平罪都无罪的被告,但是他被判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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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华战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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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所有战场中,中国战场遭受的荼毒最多、持续时间最长,所以围绕侵华战争罪行的庭审内容也最多。检方以“九一八事变”(法庭多作“柳条沟事变”或“奉天事变”)和“七七事变”(法庭多作“卢沟桥事变”或“中国事变”)为标志,把日本侵华战争罪行分为“侵略满洲”和“侵略全中国”两段历史进程,为此设置了两个举证阶段。为了应对检控,辩方也针锋相对地设置了满洲和中国两个反证阶段。1946年7月和8月,由检方先行展开“侵略满洲”和“侵略中国”举证阶段,待到1947年3月,由辩方依次开始了“满洲之部”和“中国之部”反证阶段。于是,1931—1945年日本侵华战争在庭审中被分割成了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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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辩双方在这四个阶段里的攻防,主要围绕反和平罪——即日本对中国的侵略罪行——展开,涉及相关被告在战前的准备筹划、策动诸如地区独立等各种侵略行为、战争爆发的内幕、各战役的经过等方面,还包括日本对占领地区的经济管制和资源掠夺。检方认为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既侵入并占领了他国领土,也违背了诸如1919年《国联盟约》、1922年《九国公约》、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等国际协议,所以这些罪行完全符合反和平罪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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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华战争的前一段,检方重点对“柳条沟事变”的爆发及经过进行举证。主张从1927年夏天“田中奏折”到1935年秋冬“华北自治运动”期间,日本军政高层和关东军军官密谋策划并实施了一系列侵略行动。通过这些侵略行动,日本自沈阳开始渐渐蚕食整个东三省、热河乃至蒙疆和华北,并扶植伪满洲国,分裂中国东北。辩方反证的内容和主张大体上与检方的举证相反。如其辩称,“三国干涉还辽”[1]剥夺了日本对辽东半岛的“合法主张”。此后日本始终为了捍卫自己在中国东北的权益而努力,且充分照顾了中国的主权。中国东北关系到日本的核心利益,而北伐战争期间中国国内日益高涨的民族主义和排日运动、动荡的局面以及苏联在外部的支配地位等,都让日本的这一权益受到威胁。“柳条沟事件”的爆发是一个意外而非日本蓄意为之。事件发生后,上到东京,下到关东军,都尽力勒马。而事态之所以发展到不可控制,主要是张学良等部的问题。满洲“独立建国”有其历史渊源,是当地人的自发之举,“满洲国”不是日本的傀儡,也不是日本进一步侵略中国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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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华战争的后一段,检方举证的重点在于“卢沟桥事变”的爆发及经过、中日战争的全面爆发至太平洋战争爆发期间中日两国发生的各大战役。检方认为日本通过策划并实施这些战役,侵占了中国东部的大部分领土。辩方辩称,中国共产党鼓动的反日运动才是中日爆发全面战争的原因。在“卢沟桥事变”爆发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日军始终秉持不扩大方针,是中国军队的主动攻击才让事态不可收拾。直至“八一三”淞沪战役前后,日本仍在寻求遏止局势恶化的可能。至于日本在中国各地扶植的几个“新政权”,则都是为了维持和平与秩序。辩方力图向法庭证明,中日矛盾一步步激化,中国方面需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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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满洲国”皇帝溥仪,在审判中以证人身份接受了检辩双方长达八天的质询。图中前排左起分别为苏联检察官戈伦斯基,溥仪,首席检察官季南。后排与溥仪对视者为中国检察官秘书裘劭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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