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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75 图4-2 宣判期间的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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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80 7名被宣判为绞刑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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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82 有学者认为东京法庭(纽伦堡法庭亦然)做出这种区别惩罚的背景在于:法庭认为相对于反和平罪,战争暴行是更加深刻的国际犯罪。另一种可能则是反和平罪的法理在当时还没有被广泛认知,因此才要避开极刑。以法庭对东条英机的量刑为例,尽管受到多条指控,但他被判绞刑的最直接根据是东条系日军多起暴行的责任人——法庭认定他以首相和陆相的身份允许甚至鼓励非人道和非法地劳役俘虏。而这一项有罪判决基本确定了东条最终的死刑刑罚。另一名被告,作为文官(外务大臣)的广田弘毅量刑同样如此。关于他的死刑判决在当时便引起争议,法官六比五的投票更是增添了戏剧因素,但如果从法庭重罚普通战争罪的角度看来,这一判罚并不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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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84 二、庭长的个别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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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86 庭长韦伯认为被告有罪的根据与多数派意见不同,单独撰写了一份21页的个别意见书。实际上他还撰有一份长达637页判决意见,内容与其简短的个别意见书保持一致,只是因其从未公开发表而少为人知,实际上它能够更完整、更具体地反映韦伯的法律观点。英美法系的一个惯例是由庭长撰写“先导判决”作为法庭最终判决的基础,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同样依循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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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88 1946年11月27日,韦伯就向他的法官同事们传达了这份《庭长判决》,并于1947年1月20日最终完成。从这份《庭长判决》来看,韦伯对共同谋议罪行的概念在法庭上的适用性提出了质疑。对于阴谋发动侵略战争,多数派意见判决书倾向于模糊参与者个人的作用而进行一个笼统的叙述,韦伯则集中讨论了导致日本对中国及其他国家进行攻击的一连串复杂事件中每一个人的作用。这部分内容在庭长判决中占据了约60%的内容。韦伯认定所有被告都应被判犯有战争罪行,只是在责任理论方面韦伯论述的核心与多数判决有所区别:日军犯下的战争罪行,如此之多,如此恶劣,所有日本领导人显然已经知道,这些被告更应该知道。但他们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制止这些罪行。同时庭长判决强调被告有职责将问题提交给内阁,如果内阁无法解决,就该提交给天皇本人。在量刑问题上,韦伯认为对犯有普通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被告都不应判处死刑,原因之一在于所有被告的最大上级,也就是日本天皇已经被授予了豁免权。他认为更合适的刑罚是终生流放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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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90 战争犯罪研究学者大卫·科恩(David Cohen)认为这份《庭长判决》几乎是一份完整的关于审判和被告法律责任根据的说明。但对它的评价却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科恩认为它“提供了多数意见判决严重缺失的东西:对事实裁决的依据和结论前后一致、论争充分和逻辑合理的说明”;“假设韦伯的《庭长判决》为法庭采纳作为多数意见判决,法庭受到的许多批判可能就会避免”。而日暮则在其书中表示韦伯“急躁”“神经质”,为其他法官所不喜。至于其判决意见甚至受到了“稳重谨慎的中国法官的批评”,新西兰法官诺斯克罗夫特更是讽之为“学生所写的糟糕国际法论文”。科恩则在著作中明确表示韦伯是位资深的战争犯罪方面的法律专家,拥有东京审判其他法官无人可比的经验。他在法庭上表现出的高压专制亦可解读为对审判进程的把控以及为实现公平审理所花的心思——从庭审记录来看,韦伯多次向检辩双方建议更加有效的法庭询问方式。对韦伯的庭长判决及其法律观点究竟应如何解读,仍有待法学研究者进一步客观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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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92 三、印度法官的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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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94 印度法官帕尔无疑是东京审判中极为特殊的一位,他是唯一主张全体被告无罪的法官。从庭审后期,帕尔便经常因为撰写个人意见而缺席审判,其长达1241页的意见书在1948年6月就告完成并进入了翻译阶段。帕尔的主要观点包括①不存在共同谋议罪;②反对侵略罪非法;③反和平罪是法庭事后法的结果;④个人不负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⑤不作为不构成犯罪;⑥日本袭击珍珠港属于自卫而非侵略。从意见书内容来看,尽管帕尔基本认同日军在各地战场大量实施暴行的事实,甚至认同检方关于同类型暴行在大范围内反复发生的主张,但他坚决否认被告应承担责任。其基本主张可以归纳为:“国际检察局在东京法庭上用错误的法律和错误的证据对战败国的领导人进行不实、不当的指控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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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96 帕尔全员无罪主张的思想渊源与其本人在殖民地的成长背景有关。在帕尔意见书中能够强烈地感觉到他对当时国际法秩序正当性的怀疑。帕尔认为,目前国际社会秩序基础的法律原则都只是为了强国方便地压榨弱国而已,因此东京法庭无非是大国机会主义的延续。荷兰法官也曾表示:“虽然他(帕尔)引用法律观点替日本战犯开脱罪责,但实际指导他的逻辑却是他的反帝政治逻辑。”科恩指出它的最大问题在于“没有为他认为无罪的每一名被告提供一份个人的合理裁决”。这使得《帕尔意见书》更像是一份政治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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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98 1952年日本结束占领状态后,《帕尔意见书》公开出版,逐渐为日本人熟知并理所当然地被东京审判批判人士奉为圭臬,逐渐形成了“多数派有罪判决VS帕尔无罪判决”的叙事模式。帕尔本人在日本也是地位甚高,在如今位于东京的靖国神社中便立有“帕尔博士彰显碑”,其背后的意义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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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900 四、荷、法、菲法官的个别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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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902 荷兰法官的反对意见。荷兰法官勒林的少数意见书篇幅也较长,共343页。勒林认同侵略战争是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但他认为其依据应当为1945年8月的《伦敦协定》而非1928年的《非战公约》。勒林认为法庭不应处处受制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约束,同时法庭的管辖权应限制在太平洋战争,故日俄边境冲突(“张鼓峰事件”和“诺门坎事件”)应排除在外。在反和平罪的法理问题上,勒林与韦伯的观点类似。他更多地从国际法的立场出发,认为共同谋议罪名是英美法国家的制度,主张反和平罪一项罪名不应判处死刑,除非同时犯有普通战争罪。此外他与多数派意见的主要分歧在于对证据的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对被告的量刑。他认为被告广田弘毅的反和平罪与普通战争罪两项罪名属不当认定,应无罪释放,而判处无期徒刑的冈敬纯、佐藤贤了和岛田繁太郎则因普通战争罪当被判处死刑,另四名被告畑俊六、木户幸一、重光葵、东乡茂德则应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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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904 法国法官的反对意见。法国法官贝尔纳的反对意见书有23页。其主要异见集中在:①法庭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包括被告辩护条件未被满足以及简单形成多数派意见的判决;②对侵略战争非法性的依据应当为自然法原则,即依据国家概念之上的良心和理性,而非检方使用的若干国际公约;③检方没有提出直接证据证明存在“共同谋议”,故对被告的反和平罪指控无法成立;④检方对普通战争罪中“不作为”的责任认定不当;⑤天皇应该受到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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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906 菲律宾法官的附和意见。菲律宾法官哈拉尼利亚并非少数意见派,他所撰之个别意见更多的是对正式判决的附和意见,共35页。主要内容由共同谋议罪、对侵略战争的策划及准备部分的诉因的缺失、杀人及其他暴行相关的诉因、日德共同阴谋、辩方对法庭的异议、个人责任相关、核弹问题、印度法官的反对意见、不相称的刑罚,以及结论构成。意见书对东京审判宪章及管辖权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肯定,包括认为美国使用原子弹属于正当行为。哈拉尼利亚同时认为东京审判的判决结果过于宽大,主张所有被告均应判处极刑。这些主张与帕尔意见相比几乎是两个极端。同样,我们可以从菲律宾法官本人的经历看出其中端倪——日军战时曾在菲律宾制造著名的虐俘事件“巴丹死亡行军”,而哈拉尼利亚恰是该起暴行为数不多的幸存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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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908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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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910 [1] 七点异议分别为:①法庭无审判“反和平罪”的权力;②侵略战争本身不是犯罪;③战争是国家行为,个人不负责任;④法庭宪章的规定是事后法;⑤只有《波茨坦公告》发表当时国际法公认的普通战争犯罪才可被控为犯罪;⑥交战中的谋杀行为除构成违反战争法规即惯例之外,不能算作杀人;⑦有数名被告是俘虏,根据1929年《日内瓦公约》不应由本庭宣判。关于法庭管辖权问题具体参见本书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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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915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1702686854]
1702687916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第三节 判决的反响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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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918 一、判决当时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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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920 早在审判开始之前,英国检察官柯明斯——卡尔就在检察局内部表示:“虽然目前日本人似乎十分支持对战犯的起诉,但若审判拖延,则恐生将被告视为殉道者之风潮。再者纽伦堡审判一旦结束,国际舆论对审判的关心也会从此消失。”现在来看,这番话是极有预见性的。宣判之时正当同盟国家间的关系悄然改变,不再对审判抱有持续关注和积极立场,例如占领当局在判决后始终没有将庭审记录与其他相关文献公开出版,而季南曾专门为此事写信抱怨。又如前首相芦田均所称,受审一方的日本在判决下达之初,除了被告家属情绪受到冲击,似乎“并未在国内投下更大的波纹”。日暮认为庭审揭露的战争暴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是个巨大的冲击,是全体日本人的耻辱,因此即便认为自己也是战争发动者的受害者,也只能默默承受审判的结果。而知识阶层出于对战争的厌恶几乎都对审判表现出明确的支持。至于政界人士则由于身份的敏感,东京审判对他们来说成了一个不愿多提的话题。然而不久之后,这种波澜不惊就转变为要求释放战犯运动的甚嚣尘上。1949年,对此早有预见的柯明斯——卡尔认为,大多数日本人仍然只是将审判视为“胜者的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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