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687930
然而关于判决是否是“好的先例”也有人持不同观点。一些肯定判决的意见指出,东京审判的若干判决已在当今国际法庭中被援引为有效判例。例如1998年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就1994年卢旺达种族屠杀中文职人员责任问题进行裁决,就是引用了东京审判广田弘毅的判例:
1702687931
1702687932
实际上至少从东京审判以来,追究违反国际人道法规的文职人员责任的惯例就被确立起来。曾经的日本外交大臣广田弘毅就因为“南京大屠杀事件”而被东京法庭判定有罪。
1702687933
1702687934
有些微妙的是,东京审判下达对广田弘毅判决之时遭到了各方批评,焦点正是在于广田弘毅作为文职官员不应为军人造成的恶果而承担责任。然而,今天国际人道法中的指挥官责任与不作为责任的最初轮廓恰恰就是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等一系列战后审判中勾勒出来的。可以说,东京审判的判决对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做出了切实而重要的贡献。
1702687935
1702687936
此外,研究者也指出判决法庭在具体的事实认定上,尤其是对日军战时暴行的问题上做出了非常有说服力的判决。东京审判判决书对历史的叙事后来被称为“东京审判史观”,尽管在判定共同谋议方面残留了若干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叙事模式深深地影响了此后日本的战争史研究。不论是“十四年战争”(以1931年9月的“奉天事件”作为太平洋战争的发端),还是“亚洲太平洋战争”的概念,都以日本对中国的军事攻击作为太平洋战争的诱因。这已成为今天历史学的主流解释之一。
1702687937
1702687938
小结
1702687939
1702687940
如同东京审判的审理过程,它的判决在形成过程中也不断地面临种种难题,并为后人留下了许多讨论的空间。我们无须回避批判的声音,必须承认东京审判作为一项国际法上的先驱性司法事件,它的判决存在某些法理争议是无法避免的,否则也难以称为“先驱”。同时我们更要看到这些讨论的积极意义,对于判决(以及法官个别意见)的深入考察能够更准确和客观地梳理东京审判审理的文脉。更进一步,它们将启发我们思考人类要如何面对和处理“战争与和平”这个永恒的课题。这也是审判当事人和严肃学者所期待的东京审判“教育功能”的实现。
1702687941
1702687942
参考文献:
1702687943
1702687944
1. Yuma Totani, The Tokyo War Crimes Trial: The Pursuit of Justice in the Wake of World War II, the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an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1702687945
1702687946
2. Neil Boister and Robert Cryer, The Tokyo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A Reappraisal,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1702687947
1702687948
3. 日暮吉延著:『東京裁判の国際関係——国際政治における権力と規範』,木鐸社,2002年。
1702687949
1702687950
4. 中里成章著:『パル判事——インド·ナショナリズムと東京裁判』,岩波書店,2005年。
1702687951
1702687952
5. Röling, B. V. A and Antonio Cassese. The Tokyo Trial and Beyond: Reflections of a Peacemonger. London, Polity Press, 1993.
1702687953
1702687954
6. 梅小璈、梅小侃编:《梅汝璈东京审判文稿》,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年。
1702687955
1702687956
7. 大卫·科恩著:《韦伯战争罪判决草案——东京审判判决的另一视角》,东京审判研究中心编:《东京审判再讨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
1702687957
1702687958
8. 张效林节译,向隆万、徐小冰等补校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
1702687959
1702687960
1702687961
1702687962
1702687964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第五章 亚洲地区的其他日本战犯审判
1702687965
1702687966
东京审判是二战后同盟国在亚洲地区设立的唯一一个A级战犯法庭。差不多同时期,还有一个“准A级”法庭和多个分布在亚洲——太平洋各地的BC级战犯法庭也相继展开审判工作。这些审判的时间跨度超过了东京审判(1945—1952),它们与东京审判一起完整地构成了同盟国在远东地区的战犯审判图景。本章将会把视线从东京法庭移开,集中关注同盟国在亚洲地区所设其他战犯法庭的审理情况。
1702687967
1702687968
1702687969
1702687970
1702687972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第一节 同盟国的审判构想
1702687973
1702687974
一、亚洲地区对日审判法庭的设立
1702687975
1702687976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同盟国开始考虑如何处理对德、日战争犯罪审判的问题。经历国家间种种讨论与协商,最终在纽伦堡和东京分别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对两国领导人进行审判。与此同时,还有一大批人在各战争受害地所设立的同盟国管辖的军事法庭(军事委员会)接受审判。这些法庭的数量与审判人数都大大超过了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在亚洲,东京法庭一般也被称为“A级法庭”,其他法庭则以“BC级法庭”冠名。那么所谓“A”“B”“C”级审判具体所指究竟为何?
1702687977
1702687978
1945年10月,美国以欧洲战犯审判方案为基础,制定并向各同盟国传达了《美国关于远东战争罪犯的逮捕和处罚的方针》提案,建议同盟国在太平洋地区全域实施起诉战犯的方针,并讨论设立若干国际法庭以及同盟各国管辖下小法庭的一些基本原则。提案第一章“A”“B”“C”节分别对“反和平罪”“普通战争罪”“反人道罪”三个罪名进行了定义。对于A项所示反和平罪行,便由此后的东京法庭进行审理。而对于“B”“C”节所示的普通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则由同盟国在亚洲各战地设立各自管辖的法庭审理,即在战争罪行发生地由受害国对犯罪者施以审判。所以说东京法庭与亚洲其他法庭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法庭管辖权不同。由于反和平罪审理对象基本为国家领导人,而普通战争罪与反人道罪的被告多为军官、士兵,故而有一种普遍的说法是A、B、C级战犯是按照职务等级高下来划分的,即使在西方,B、C级审判也多被称为“轻罪审判”(Minor War Crimes Trials)。不过,从提案文本来看,“Class A War Cirmes”更确切的翻译应是“A类战争罪行”,并没有将罪行区分高下的意思。其实,早在1946年10月,同盟国战争罪行委员会主席莱特爵士(Robert Wright)就表示“轻罪”是一个错误表达,“就数量和范围来说,他们包含了除纽伦堡和东京管辖权之外的所有罪行”。实际上,作为A级法庭的东京法庭对于B、C两类罪行的课刑程度甚至要高过反和平罪。为便于展开叙述,本章仍沿用“BC级”这一说法。
1702687979
[
上一页 ]
[ :1.7026879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