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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980 较之反和平罪在法理问题上引起的巨大争议,BC级罪行的法律依据比较充分和明确,主要依据两个文件,一是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约》,也即《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二是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在这一大前提下,各国或组织审判的同盟国机构仍可自行确定审判适用法律和惩罚手续。一般来说,英、美、法国家多依据陆战法规等国际法条约,如英、澳、美等;而大陆法国家多选择同时适用国内刑法和国际法,如荷、中、印尼等。另外,美国也会考虑审判所在地的情况,如关岛审判也适用了当地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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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985 图5-1 亚洲地区对日审判法庭分布(赵玉蕙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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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987 同盟国在对战犯政策达成一致后,各地法庭陆续设立。1945年10月,美军在马尼拉的山下奉文审判被认为是亚洲最早的BC级审判——准确地说是首次公开审判。此前2月份,美国海军在关岛还非公开地审判了一起塞班出身的警察杀人案件。从1945年末至1946年上半年,澳大利亚、英国、法国、中国、荷兰相继进行审判。1946年7月菲律宾独立,8月即接手美军之前的调查,并开始自己独立的审判。如果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共有八国九政府的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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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989 二、罪行与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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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991 关于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具体内容,《海牙公约》和陆战法规等一系列文件中已做出规定。1944年5月,作为同盟国战犯问题最高决策机关的同盟国战犯委员会列出33项战争犯罪行为,此后各国自定的罪行条例均以此为基础,或略有调整。值得指出的一点是,包括美国、中国、菲律宾、澳大利亚在自行制定的规程中,都提到根据情况可以独自审理“反和平罪”,不过,在实际审判中并没有A级战犯出现在BC级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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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993 表5-1 同盟国战争犯罪委员会1944年5月确认的罪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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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01 可对比1946年10月国民政府颁布的条例所列战争暴行共38项,增加了“故意轰炸医院”“实施集体刑罚”“恶意侮辱”“夺取历史艺术或其他文化珍品”“其他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之行为,或超过军事上必要程度之残暴或破坏行为,或强迫为无义务之事,或妨害行使合法权利”五项,减去“实施连坐处分”一项,将“以强制卖淫目的拐卖妇女儿童”拆为两项(掳掠儿童、诱拐妇女强迫为娼),此外还对数项表述做了调整:将“下达不许救援的命令”改为“发布尽杀无赦之命令”,将“使用有毒或窒息性气体”改为“使用毒气或散布毒菌”,将“没收财产”改为“强占或勒索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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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03 从战时开始,同盟国就通过种种渠道收集日军战争罪行的情报,包括泰缅铁路建设、巴丹死亡行军、新加坡华侨被害等对平民和战俘的暴行。正是在此认知基础上,《波茨坦公告》中有“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之语。日本战败后,同盟国设立了多处联络机构以开展国家间的战犯调查合作。如设在东京,隶属于盟军最高司令部的法务部(GHQ,SCAP)就是一个重要联络机关,其下设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中国与荷兰五个分处。这样,法务部的美国人员就可以与他国家调查人员交换战犯情报,以及实施战犯的逮捕与引渡。类似的机构还有隶属盟军东南亚地面部队司令部的战犯协调处(HQ,ALFSEA),总部先后设在英属锡兰(今斯里兰卡)和新加坡,另有17个分支在曼谷、台湾、香港、吉隆坡、纳闵、棉兰、槟城、仰光、西贡、上海以及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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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05 日本战败后大量关于战争犯罪的情报通过被解救的战俘流出,以上各调查机构依靠这些情报制作战犯名单。到1948年3月,同盟国战犯委员会战犯名单上的日本嫌犯共有440名。1945年8月,设在中国重庆的远东太平洋小委员会制成了127人的日本战犯名单,之后陆续又有26份,计3158名嫌疑人及证人被提到这份名单上来。另外,从1945年9月开始,盟军东南亚司令部也陆续制作了25份战犯名单。盟军的逮捕工作也在同时进行,逮捕对象除了名单上的人员,还包括宪兵和俘虏营相关人员。据日本第一复员局法务调查部的统计,到1946年10月上旬,逮捕人数已经超过1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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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07 三、审判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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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09 由于各审判国相关资料的保存、整理、公开状况各不相同,要把握全体审判的精确数字并不容易。在整个亚洲——太平洋地区总共有51个BC级战争犯罪法庭。林博史根据日本法务省资料的统计表明,各国前后进行的审判共有2244件(不含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被告共5700人,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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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11 表5-2 亚洲地区对日审判法庭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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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19 资料来源:林博史:『BC級戦犯裁判』,岩波書店,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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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21 说明:对于BC级审判的各类统计数字,不同著述均存在些许差异,故本章对所引各类统计资料仅作定性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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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23 绝大多数被起诉的罪行都为虐待、折磨以及大规模屠杀平民和俘虏。而强征劳动、性暴力犯罪、经济掠夺、毒品贸易的罪行也均有涉及。此外,各国审判还有各自关注的问题,如菲律宾法庭对于吃人,美国法庭对于战俘尸体处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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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25 被告中四分之三以上都是军人,其中下级士官占了一半的人数,最终被判死刑的也大多数为这批人。宪兵(以及相当于宪兵的海军特别警察)比例也相当高。此外就是与俘虏营相关的人员。被害者大多数为平民与战俘,各国审判对平民被害与战俘虐待问题给予了同样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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