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688155e+09
1702688155 中国是日本侵略战争中受害时间最长、受害范围最广的国家。1944年2月,国民政府在重庆设置了由外交部、司法行政部、军政部等机构共同介入的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同年5月,同盟国战罪委员会远东小委员会也在重庆成立。这两个机构承担了日本在中国的战罪调查和战犯处理。由于中国战时近半国土沦为战场,沦陷区难以展开罪证搜集工作,战争结束以前只能在大后方进行战争损失、伤亡统计等工作。种种困难之下,中国政府还是从制定战犯名单开始,将审判工作逐渐推进。1945年10月发布《敌人罪行调查办法》,1946年2月发布《战争罪犯审判办法》《战争罪犯处理办法》《战争罪犯审判办法实施细则》三个文件,此后相继在北京、南京、上海、汉口、广东、沈阳、太原、徐州、济南、台北设立十个法庭开始对日战犯的审判。
1702688156
1702688157 表5-5 中国审判概览
1702688158
1702688159
1702688160
1702688161
1702688162
1702688163
1702688164
1702688165 资料来源:茶园義男著:『BC級戦犯中国·仏国裁判資料』,1992年。
1702688166
1702688167 国民政府的对日审判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702688168
1702688169 其一,审判总体相对规模较小。作为日本侵略战争的最主要受害国,中国审判法庭数量不及荷兰(11个),被告总数也少于美、英、澳、荷等国。这主要是由于战争时期军队流动性大,百姓也常常流离失所,即便有大量控诉日军暴行的原告,但难以指认犯下暴行的军人姓名,这使得搜查人员极难确定和逮捕嫌疑人。
1702688170
1702688171 其二,超过九成的案件为针对平民的暴行。这自然是由于战争期间中国本土许多地区成为战场或是受到日军占领的缘故。除了常见的杀人、虐待等行为,法庭亦受理了诸如掠夺(破坏)居民财产、强征、奴化教育、贩卖毒品等日军罪行,甚至还包括了相当于反和平罪的“助长侵略”行为。然而对于日军在多地实施的毒气战问题,仅有武汉法庭审理了一件。
1702688172
1702688173 其三,被告中高级将官的绝对数量仅次于美国,而所占比例则为各国最高。这也表明中国希望追究日军实施大规模屠杀和破坏的指挥官责任。然而,从最终结果来看,除少数几人如谷寿夫(南京法庭)、田中久一(广州法庭)等人外,对他们的判决刑罚偏轻。遭到严厉制裁的多为宪兵,他们中四成被判有罪,其中又有一半执行了死刑。这是因为,日占区平民直接接触最多、受其欺凌乃至虐待最深的就是这批人。
1702688174
1702688175 其四,无罪判决的比例最高。中国审判中无罪判决的比例达到了41.9%(其次为澳大利亚审判)。一般认为,这主要是受到当时政治因素,即国共内战的影响。随着内战对国民党越来越不利,不少审判不免虎头蛇尾草草了结。此外,国民党也有利用日本残军牵制共产党的考虑。曾协助国民政府的支那派遣军总司令冈村宁次被无罪释放便是最好的说明。冈村宁次在华北共产党控制地区的“三光”政策给当地带去巨大损害,但这些罪行均未能在国民政府审判中得到丝毫反映。
1702688176
1702688177 1949年1月底,随着上海审判的结束,国民政府所有战犯审判结束,一个月后服刑中的战犯全被送还日本。同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年后又展开了新中国独立的对日审判。
1702688178
1702688179 五、菲律宾
1702688180
1702688181 日本投降之时,菲律宾尚为美国的一个自治领。因此,有关日军在菲律宾的战争罪行调查,是从1945年4月由美军太平洋陆军战犯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1946年7月4日菲律宾独立,菲政府在美国调查基础之上,集中处理有关菲律宾的战争犯罪案件。1947年8月菲律宾审判在马尼拉开庭。作为在战时同样深受日本占领之苦的国家,菲律宾与中国在审理的罪行上也有着高度相似:绝大多数指控都是针对平民的暴行,其比例达到92.7%,仅次于中国的94.6%。此外,检方也同样面临因日军进出频繁,或军人战死导致难以指证具体嫌疑人的困难。不同点则在于169名被告中79人遭到死刑判决,比例远高于中国审判。不过最终行刑的只有17人。在1953年菲律宾国庆日的大赦中,当时尚未执刑的死刑犯都被减为终身刑,并被送回日本。有学者认为这是菲律宾为了日本赔偿一事而释放的好意。
1702688182
1702688183 六、荷兰
1702688184
1702688185 荷兰BC级法庭的审理范围主要是日军在其殖民地荷属东印度,即今印度尼西亚的暴行。荷兰审判特殊之处在于当局是一面控制不稳定的政局,一面展开战犯调查与审判。日本投降后,印尼随即宣布独立。当荷兰再度以宗主国的姿态进入印度尼西亚时,他们遭到了当地独立派武装的抵抗。直到1946年6月,荷兰才制定了审判相关条例。
1702688186
1702688187 表5-6 荷兰审判概览
1702688188
1702688189
1702688190
1702688191
1702688192 资料来源:同表5-2。
1702688193
1702688194 ①今印尼巴布亚省查亚普拉。
1702688195
1702688196 ②因一名被告可能涉及多种被害者类型,故受害者类别三列中存在统计重复。
1702688197
1702688198 荷兰各法庭的审理案件大约有一半是针对当地平民的战争罪行,其次是对欧洲人(基本为荷兰籍居民),而对军人俘虏的暴行比例不到两成。出于战时防范间谍的考虑,日本在多地设置了敌国人拘留所,但爪哇和苏门答腊两地的拘留人数远超他处,达到八万余人。被拘留者受到种种非人道待遇,包括缺乏食品药物、遭受暴力甚至杀害等。同样,许多当地平民也经常被日军认定有抗日嫌疑或从事间谍活动而遭到逮捕、拷问和屠杀。此外,荷兰审判十分重视性暴力犯罪的问题,检方的举证表明战时许多荷兰籍和亚洲籍女性都被强征为“慰安妇”而遭到残害。即便在东京法庭上,荷兰检察官亦不遗余力地进行了类似的追究。日本战时对荷兰籍人士施加的战争罪行一度影响了以后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东京审判后,当多数同盟国开始向日本释放出恢复外交的信号时,荷兰政府却没有对日本表示外交上的友好。即使在1951年旧金山和约签订之后,荷兰政府仍向日本就解决赔偿问题持续施加压力。
1702688199
1702688200 然而,随着印尼独立运动的高涨,不少残留的日本军人转而加入了印尼民族独立运动,而荷兰则将印尼独立运动视作对日战争的延续。这使得荷兰审判的性质也逐渐模糊起来——若干被告被控违反停战条约,将武器上缴给了印尼独立军而非荷兰当局。这是他国审判中没有出现的情况。随着政治、军事、外交的逐步失败,1949年底,荷兰彻底退出印尼,仍然在押的约700名战犯也被转送至巢鸭监狱,荷兰BC级战犯审判就此画上句号。这与国民政府审判的结局又何其相似。而相比同在殖民地进行审判的英国,荷兰审判中“审判战争罪行”与“终结殖民主义”两个重大议题的冲突更加凸显,值得人深思。同样的问题在法国审判里也有出现。
1702688201
1702688202 七、法国
1702688203
1702688204 法国对日战犯审判的法庭设在法属印度支那的西贡,也就是今天越南胡志明市。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国本土遭纳粹德国占领,法国印度支那当局随即投降日本,日本则在表面上保留了法国对印度支那的主权。随着战局恶化,日本为防止印支当局与盟军联手,于1945年3月武力解除法属印支政府,宣布越南及柬埔寨独立(实际为日本直接统治),并制造了针对法属印度支那政府相关人员及军队的屠杀事件。另一方面,由胡志明领导的越南独立联盟从战时开始便积极反对法、日双方的统治。1945年的8月革命成功后,越南于9月2日宣告独立。在法、日、越三方复杂的关系背景下,法国当局一边镇压越南的民族独立运动,一边展开日军罪行的搜查工作。西贡法庭的审判遵循法国对德战犯审判的法理与程序,适用国内刑法和军事审判法,即1944年8月颁布的《战争、战争犯罪及战争犯罪处理办法》。自1946年2月至1950年2月,共有230名被告,最终判决死刑63人、无期徒刑23人、有期徒刑112人、无罪31人,其他1人。
[ 上一页 ]  [ :1.70268815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