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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210 除了以上七国,亚洲地区还有两个对日审判法庭——前苏联伯力审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这两个法庭都不属于同盟国战犯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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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212 伯力审判亦称哈巴罗夫斯克审判,于1949年12月25日开庭。伯力法庭因其集中对日本战时制造及使用生物武器罪行进行审判,而引起后世的关注。受到该指控的被告包括关东军司令官山田乙三等12名将官兵士。根据林博史的研究,大约有300名日本俘虏接受审判,他们多来自滞留“满洲国”等处的日军俘虏,还有少数鄂罗克人。由于日本在战时并未攻入苏联本土,因此伯力审判主要以间谍罪和反革命罪来起诉被告。苏联自1947—1950年间国内废除了死刑,故所有被告均被判时长不等的劳动改造。1956年日苏邦交正常化后,这批被告与其他西伯利亚劳改战俘被送回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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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214 1950年7月,在中苏政府协商下,969名日本战犯自苏联被转移到了抚顺战犯管理所。同时另有140名曾协助阎锡山,后成为共产党俘虏的日本军人被押入太原战犯管理所。新中国政府的战犯处置工作自此开始。与他国战犯政策不同的是,新中国政府对在押战犯给予人道待遇的同时采取思想教育和改造方针,竭力使战犯自我反省,自承罪状。1956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对战犯宽大处理的决定。1956年6月至7月间,沈阳、太原两处法庭对45人进行了审判,其余1017人免于起诉。而根据丰田雅幸的统计,所有被告均为将官或原“满洲国”官员。检方指控的罪行包括虐俘、杀人、人体试验、经济掠夺、文化侵略等方面。所有被告都被判有罪,但无一死刑,且有期徒刑自1945年算起,因此陆续有刑满或减刑的犯人回国,到1964年4月,全部战犯回国。一些学者认为,新中国审判这种“重改造,轻刑罚”的特点既契合了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政策,也与当时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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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219 图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特别军事法庭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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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224 图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向抚顺战犯管理所在押嫌疑人武部六藏送达起诉书等文件的回证。武部六藏于1956年7月被新中国沈阳法庭判处20年徒刑,但随即因脑病被准释放归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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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229 图5-13 1956年6月12日至20日,特别军事法庭对城野宏、相乐圭二、菊地修一、永富博之、住冈义一、大野泰治、笠实、神野久吉等八名日本战犯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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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231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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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233 [1] 新加坡沦陷之后,日方对当地华人展开肃清行动,大量被怀疑为抗日或援助抗日者的华人因此遭到残酷杀害,由于日军屠杀工作隐秘,至今对于屠杀数字众说纷纭。在英军审判中提出的数字是25000至5000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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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238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1702686859]
1702688239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第四节审判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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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241 一、服刑与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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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243 除了执行完死刑的战犯,其他人最初都在审判地服刑。随着战后国际形势的迅速变化,许多人陆续都被转移到了东京的巢鸭监狱。在中国,由于国共内战爆发,国民政府匆匆结束各地审判后一个月(1949年2月),就将在押的260人战犯移送至巢鸭监狱。1950年,荷兰、法国及英国也纷纷将本国服刑中的战犯转移。在此后的民族独立浪潮中,设在东南亚殖民地的监狱显得难以为继。1951年8月,澳大利亚设在香港和新加坡的法庭移送战犯。1953年,拉包尔和马努斯法庭的犯人则与菲律宾法庭的犯人一起移送巢鸭监狱。1951年9月旧金山和约签署后,巢鸭监狱的管辖权由盟军最高司令部转至日本政府,不过在囚犯的赦免、减刑和假释问题上仍要由联合国决定。中国尽管没有参加旧金山和约,但1952年4月《日华和平条约》在台北签署,国民政府随即释放剩余了91名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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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245 此时日本国内呼吁释放战犯的运动也逐渐兴起。先是1952年5月致力于促进战犯释放和家属支援的“战争受刑者世话会”成立,接着日本众参两院从6月开始几次通过有关释放战犯的决议。舆论也逐渐倾向将战犯描绘为战争的牺牲者。日本政府则利用冷战格局游说于西方各国,以本国对西方阵营的支持作为交换,实现战犯的全部释放和军事力量的再建。在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下,法国于1954年,澳大利亚于1957年,美、英、荷于1958年陆续释放战犯,到1958年末,所有战争罪犯均已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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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247 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独立审判结束后,免于起诉的千余人即刻送归日本,到1960年全部战犯回国。这些人回国后成立的“中国归还者联络会”成为战后推动中日和平与战争反省极为重要的民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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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249 二、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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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251 近年来的研究指出了一些BC级审判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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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253 未追究到底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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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255 一是战时性暴力,尽管各国法庭各有审理“强制卖淫”罪行,但总体属零星数量,而“强奸”一项从未作为独立诉因提出。不论是东京法庭还是其他BC级法庭都没有对其中最重要的慰安妇制度本身进行裁决。直到战后50年,随着国际刑事法庭和联合国安保理事会等相继通过文件,战时性暴力作为反人道罪行必须受到惩罚,才成为国际共识。二是日军的生化战问题。战后太平洋各地的战争罪行调查已经掌握了大量日军进行人体试验和毒气战的证据,澳大利亚和中国审判也都曾涉及此类案件的审理。但仍有大量类似行径未被起诉,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关东军防疫给水部队(七三一部队)在“满洲国”大量人体试验。在其背后则是美国担心自缚手脚的政治逻辑。三是对殖民地民众的罪行和殖民地籍贯战犯问题。日本在领土扩张时代对殖民地人民进行“皇民化”教育和战争动员,更有大量朝鲜女性成为日军性奴。战争失败后,盟军一方面以日本战犯的身份对这些曾为日本帝国效命的台湾、朝鲜、塞班人提出诉讼;另一方面则未对殖民地人民“受害者”的身份加以足够重视。而接受审判的殖民地籍战犯又遭到原宗主国的抛弃,既没有得到辩护援助,也没有被授予日本军人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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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257 法庭间的不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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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259 BC级战犯由各个同盟国独立审判,从各国国情到适用法律、司法人员的能力均不相同,因此各国法庭的不均衡性难以避免。例如户谷由麻关于英美系法庭的研究显示:一些法庭如澳大利亚和英国出于对审判时长的忧虑,对日本被告适用了不严格的证据规则,实际上违反了1929年的《日内瓦条约》。其他的一些研究也提出不少审判中可能存在冤罪的情况以及虐待日本战犯嫌疑人的情况——这些都是BC级审判研究中批评矛头所指。但也有学者认为,日军暴行之下的受害者们绝大多数从未有过审判的权力。倘若对日本战犯审判的批评没有建立在对这些罪行彻底反省的基础上,无异于在为加害者开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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