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688930
1702688931
路旁支那正规军士兵(前同样语句中有“尸体”两字,此句当为省略——引者)重叠燃着旺盛的火。日本兵看着脚下横卧着的尸体似乎毫无感觉。可以看到因道路拥挤而跨越燃烧着的尸体前行的士兵,对人的尸体很快就什么感觉都没有了。渐渐至南门。全部由石块累成的城墙高约三丈,昨天的战斗有被我炮弹破坏之处,但城墙的厚度相当于汽车路,普通的炮弹到底难以使之崩塌。一进门,看到两侧支那兵的累累尸体。
1702688932
1702688933
原来口称“只看到六七具中国兵尸体”的小川,亲眼所见的竟是“累累尸体”!不论小川作证的动机如何,他的证词对照日记只能说是伪证。
1702688934
1702688935
其实从登陆金山卫起,几乎每到一处,小川都会遇到中国人的尸体。如11月14日上午往张堰镇途中,“河、潭、田中到处都是尸体”“尸体不计其数”,下午到达金山时所见尸体中居然有的“全裸”。11月17日在金山郊外,“今日仍有支那人尸体”。11月28日在往湖州途中,看到“累累尸体”,其中相当部分穿着平民服装。12月10日小川记:“途中各地所见支那人尸体,不计其数”。这样大量的尸体使小川的感觉变得麻木,诚如他在12月11日日记中所说:
1702688936
1702688937
最初由李宅向金山进发途中看到支那人的尸体时,总有异常的感觉,但渐渐看到大量的尸体,就习以为常了。此时的感觉就如在内地看到狗的遗骸一样。
1702688938
1702688939
小川对尸体的感觉从“异常”到“习以为常”,但不会因此视而不见,也不会从记忆中消灭干净,尤其不会变有为无留下相反的记忆。
1702688940
1702688941
小川作为法务部长没有亲临战斗前线,所以日记中没有杀伐的过程,但他日记中不乏亲睹日军虐待中国民众的记录。前引11月25日日记之后还记了这样一段话:
1702688942
1702688943
看日本兵对支那人的使役,用枪对着,完全像对待猫狗……
1702688944
1702688945
11月29日记:
1702688946
1702688947
有的士兵让支那人背负行李,……稍有不从或显出不从的样子,就立遭处罚,让人无话可说。途中看到士兵二人拔出剑刺击一个仰向的支那人。又一个支那人沾满鲜血,苦痛不堪。见及于此,感到战败国国民之可怜无以复加。
1702688948
1702688949
当时强征中国人随军服苦役的情况十分普遍,12月11日又记:
1702688950
1702688951
这些支那人拼着命背负行李,其中有相当的老人,没有比战败国良民更不幸了。这样的场合,对我士兵稍有不从,立即处罚。万一逃跑,就立即处决。这样支那人进退维谷,就不得不惟命是从。
1702688952
1702688953
“万一逃跑”虽是“未然式”,但小川在身临其境下的推断,必非无据。第十军登陆后并未受到激烈抵抗,小川随第十军所过之处留下的尸体,当有相当部分是此类随意“处决”的受害者。小川在登陆的第二天日记中还有这样一条记载:
1702688954
1702688955
据午后宪兵队长上砂中佐谈视察金山卫城附近的情况,同城附近掠夺甚剧,无益的杀伤惨极,如果一直如此,将发生非常大的问题,令人不安。
1702688956
1702688957
“无益的杀伤”而且“极惨”,联想到小川日记中对日军表现每有强烈的“遗憾”和“寒心”,小川在东京法庭虽没有断然说“未见”尸体,仍是有意作伪。
1702688958
1702688959
五、所谓“日本兵的不法行为受到严厉取缔”
1702688960
1702688961
不承认日军在南京有大规模的暴行,日军有限的“不法行为”都受到了“严厉处罚”,是东京审判被告方的基本立场。第三十六联队联队长胁坂次郎所说他的部下因捡一只鞋而受军纪处罚是最典型的例子。由于证据的限制,当时检方虽提出了相当数量的相反证据,但和被告方几乎是“各说各话”,对被告方诸如此类的证词没有进行有针对的质疑,以至于今天日本还不断有人以为东京审判对待检辩两方的证据“极不公平”。
1702688962
1702688963
小川12月14日进入南京,19日晨前往湖州,在南京的几日主要参加“入城式”“慰灵式”等活动及与陆军省法务局来员和上海派遣军法务部长等会面。在南京时的日记除大火等记录,未记日军“不法行为”,所以小川证词中“日本兵的不法行为受到严厉取缔”和“严厉处罚”是指南京之外。东京审判并未追究中支军所辖两军在南京以外的暴行,小川证词意在由外证内,以南京以外没有“不法行为”来证明南京之内也没有暴行。这本来没有意义,道理很简单,因为南京以外没有“不法行为”不能等同南京没有不法行为。但小川证词对“南京暴行”案虽无证明力,却为我们检验小川证词的真实性提供了重要依据。
1702688964
1702688965
前文提到11月25日小川还在金山时曾派法务部田岛隆弌前往调查丁家楼强奸案,小川在次日的日记中写道:“听现场调查状况,其恶劣超出想象”。此类日军“不法行为”的“恶劣”表现和小川的“遗憾”“寒心”感受在小川日记中有相当多的记录已一如前述,那么这些“不法行为”是否都受到了“严厉处罚”呢?
1702688966
1702688967
第十军法务部日志所载案件共180名涉案人。其中不予起诉的60名,占到一半以上,加上第十军建制撤销时未及处理的16名,实际处理的不及百分之三十六。免于起诉的案件的涉案人包括:杀人24名、教唆杀人一名、协助杀人五名、伤害致死一名、强奸伤害一名、掠夺强奸一名、强奸三名、掠夺七名、暴行一名、伤害一名、放火二名、强制猥亵一名、猥亵三名、盗窃二名、对长官暴行威胁掠夺长官一名、侮辱胁迫长官预备杀人妨碍业务过失伤害一名、违反陆军召集规则二名、违反兵役法施行规则三名。从中可见,除了少量日军官兵间的冲突,杀人、强奸、掠夺、放火等重罪占了绝大部分。
1702688968
1702688969
在此我们来看三个免于起诉的具体案例。
1702688970
1702688971
一、第十军后备步兵第四大队第四中队少尉吉□□□等集体屠杀案
1702688972
1702688973
(一)冈□□主计少尉在野战衣粮厂金山支部工作中,因自己宿舍附近杂居的许多支那人,或有不安稳的言行,或有窃取物品等的样子,受不安驱使,向同所的警备长吉□□□少尉诉说。(二)因此,吉□□□于昭和12年12月15日,指挥部下二十六名,将上述支那人二十六名逮捕。在带回同所宪兵队的途中,因有企图逃跑者,遂产生了鏖杀之意。(后详列杀人和协助杀人名单——引者)
1702688974
1702688975
此案中26人全部被杀。金山当时是日军的“稳固后方”,当地民众绝不敢在太岁头上动土[2]。即使所疑为实,也不过是“窃取物品”,而且还是疑似——所谓“样子”,决无被杀的理由;既然“罪”不当罚,“逃跑”——也是所谓“企图”——更不能成为罪名;而26名军人押送同样数目的平民(南京屠杀时被押送者往往是押送者的数十倍,且为军人),稍有理性的人都不可能再有“逃跑”“企图”,如有企图也断不敢实行,即便有人真逃,一旦鸣枪或射杀一人,余者也不可能不顾死活继续奔逃。所以,虽然诉状的叙述明显的在为日军开脱,仍无法掩盖蓄意屠杀的事实。
1702688976
1702688977
二、后备山炮兵第一中队一等兵辻□□杀人案:
1702688978
1702688979
被告人在嘉兴宿营中,昭和12年(1937年)11月29日午后约5时,因支那酒泥醉,在强烈的敌忾心驱使下,生出憎恶,以所携带刺刀杀害三名通行中的支那人。
[
上一页 ]
[ :1.7026889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