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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981 “泥醉”而能用“刺刀”杀死三人,若非被杀者已束手就擒,很难想象。而且“泥醉”的情况只会六亲不认,被告所谓“敌忾心驱使”当只是为了开脱罪行的托词。判文照录不误,即便不是左袒或纵容,也脱不掉顺水推舟或并未尽责的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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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983 三、第一百十四师团工兵第一百十四联队第一中队一等兵高□□□□“强制猥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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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985 被告人在湖州宿营中,昭和12年12月31日约午后2时30分,在湖州城内苔梁桥附近,看到走过同地的支那女孩(八岁),以甜言蜜语将其带到附近的空屋中奸淫(此案罪名为“强奸”——引者)。被宪兵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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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987 日军占领南京时的性暴行受害者的年龄跨度可当祖孙,如贝茨(Miner Searle Bates)文献中有“小至十一岁的女孩和大至五十三岁的妇女遭到强奸”。当时西方人记录中颇多此类记载,如麦克勒姆(James McCallum)在信中说“十一和十二岁的少女两人、五十岁的妇女也未能逃脱(性暴力)”。十一二岁遭奸淫已经让人骇然,但日志所载高某案让我们看到这还不是年龄的下限。对一个可以用“甜言蜜语”诱骗、完全没有判断力的女童,即使没有使用暴力,也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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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989 通过以上三例免于起诉的严重罪行,日军的“不法行为”是否受到了“严厉处罚”,已不言自明。其实,即使不计最有说服力的免于起诉,仅凭受到“处罚”的案例也完全可以证明“严厉处罚”的不实。我们也举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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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991 一、第六师团工兵第六联队第十中队一等兵地□□□□“杀人强奸”案。12月14日地某与同僚轮奸蔡姓妇女,后又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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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993 同月17日午后约3时,感到执著于前记支那妇人,再离开宿舍去奸淫。途中遇到前记藤□□□(前轮奸者之一——引者),让其相伴去蔡△△家。在屋外叫出同女。正好在同家门口的同女的丈夫蔡〇〇边高叫着什么,边向被告人走来。(被告人)迅即判断是为了阻止自己的行动,遂生杀意。以所携带手枪对同人连开三枪,其中两枪命中同人后脑部和左胸部,以此非贯通枪伤而立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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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995 对强奸毫无遮掩,公然“叫出同女”,已是猖獗之极,而见着被害人丈夫不仅没有丝毫羞耻感,反而立即枪杀,情节可谓恶劣之极,仅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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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997 二、第六师团步兵第十三联队一等兵古□□□“伤害强奸”、川□□□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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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999 被告人两名在金山县金山宿营中,被告人古□(一)昭和12年12月25日为了征发蔬菜赴金山北约三公里地名不详村庄之际,在同村庄支那农家威吓姓名不详的支那妇人(十八九岁),趁其因恐惧不能抵抗而奸淫;(二)同月12月27日同样为征发蔬菜到金山县曹家浜,因虑群集的四十余名支那人将拘留自己而夺取支那小船,撤退中为防追来以所携带手枪向群集开枪,致使支那男子一名腰部负盲贯枪伤;同夜在金山县师家楼支那农人家宿营,半夜侵入邻家。对就寝中的支那妇人(三十二岁)以暴力奸淫。一同在前记支那妇人家宿营的被告人川□,从古□得知同人在邻家强奸支那妇人后,立即到同家。以所携刺刀胁迫同女,使之畏惧,加以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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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001 此案中古某是屡犯,先后两次强奸,第二次还夺船伤人,结果仅判两年,川某更只判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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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003 三、第十八师团步兵第一百二十四联队第四中队上等兵浅□□□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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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005 被告人在湖州宿营中,昭和12年11月29日与同僚一起去征发蔬菜,拔取附近桑田中所栽蔬菜约五贯目(一贯目约3.75公斤——引者)。被告人到附近的农户,将前记须洗的蔬菜让三名支那妇女洗涤。其中一名支那妇女(据方面军日志,叫刘阿盛——引者)快速地说着什么,好像是不愿意的感觉。[被告人]以为是轻侮日本军人,即用所携带的步兵枪将其射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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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007 被杀妇女说的什么,被告显然不知道,不知道而仅凭“好像”的“感觉”即开枪杀人,无论怎么说都是故意杀人,却仅被判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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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009 按战时日本刑法,杀人强奸等都是重罪,比如“抢劫强奸”,该当“无期及七年以上惩役”(陆军刑法第八十六条),所以即使未被第十军法务部免于起诉的案件,仍可谓罚不抵罪,轻重完全失当,根本没有受到所谓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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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011 六、作为法务部长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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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013 如何处理日军犯罪,曾是深深困扰小川关治郎这位日军法务部长的难题。小川日记中保留了大量的相关记录。在已证明小川证词不实的基础上略加概括,可以加深对法务部面对日军骄兵悍将的无力和法务部功能与日军本身的机制性冲突的认识,从中可以更进一步看到小川在东京审判时断无“遗忘”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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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015 日军军法会议由法务部成员(职业军法务官)和所谓“带剑的法官”(军事人员)组成。从名义上说,军法官与“带剑的法官”在职权上没有区别,然而正如《日本现代史资料·军事警察》编者所说:军法官“在兵科军官=‘带剑的法官’的判士之下,也有只是充当无力的事务官的一面”。其实不仅是“也有”,日本军法会议法规定军法会议长官为军司令官、师团长等各级首长(高级军法会议长官为陆军大臣),以示“审判权和军队指挥权的一致”。这一制度性规定,本来就限制了职业法务官的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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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017 制度性规定之外,法务部在司令部内不受重视也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如副官部有意不让法务部与司令官同行,如对法务部待遇上的歧视等等,在小川日记中多有记录。军法会议的最终裁决权掌握在担任军法会议长官的各级司令官手中。所以,作为承担日常事务的法务部,不论是为了发挥高效机能,还仅仅是为了正常周转,都必须随时保持与司令官的紧密联系。因为参谋部、副官部、管理部、兵器部、经理部、军医部、兽医部、法务部以及通讯班等军部各部门本来即随司令官同行,所以除非刻意安排,法务部本应在司令官左近。但从小川日记可见,副官部门屡屡试图将法务部从军部支开。对此小川十分不满。如11月24日日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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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019 明日应向嘉兴出发,突然不知什么理由要我们延期到后日,对此,我们提出抗议,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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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023 第二,军法会议事务一切仰司令官裁决,因此我们的事务离开司令官即无法执行。如果司令官和我们的所在相分离而无法得到司令官的裁决,最应注重迅速的战地军法会议的手续就会造成滞涉。现下羁属中的三名放火事件嫌犯,虽然检察官的调查已经结束,但因未得司令官命令而无法提起公诉,事件的处置只能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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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025 此节栏外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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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027 我们的职务无法独断专行。如果以为我们无用,则令人遗憾万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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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029 所谓“无用”,不是小川的无端疑心,因为法务部的不受重视以至于不受欢迎,从大、小许多事情上都可以看出。举一件待遇方面微不足道的小事为例。12月10日第十军军部由湖州向溧水进发,许多部长和副官坐飞机,小川被安排坐汽车。小川以为这是“歧视”,所以在当日日记中记下了自己的“愤慨”。这种情况和文官地位的普遍低下确实有关,小川在12月12日日记中的如下记述是对此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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