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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奸毫无遮掩,公然“叫出同女”,已是猖獗之极,而见着被害人丈夫不仅没有丝毫羞耻感,反而立即枪杀,情节可谓恶劣之极,仅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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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六师团步兵第十三联队一等兵古□□□“伤害强奸”、川□□□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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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两名在金山县金山宿营中,被告人古□(一)昭和12年12月25日为了征发蔬菜赴金山北约三公里地名不详村庄之际,在同村庄支那农家威吓姓名不详的支那妇人(十八九岁),趁其因恐惧不能抵抗而奸淫;(二)同月12月27日同样为征发蔬菜到金山县曹家浜,因虑群集的四十余名支那人将拘留自己而夺取支那小船,撤退中为防追来以所携带手枪向群集开枪,致使支那男子一名腰部负盲贯枪伤;同夜在金山县师家楼支那农人家宿营,半夜侵入邻家。对就寝中的支那妇人(三十二岁)以暴力奸淫。一同在前记支那妇人家宿营的被告人川□,从古□得知同人在邻家强奸支那妇人后,立即到同家。以所携刺刀胁迫同女,使之畏惧,加以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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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古某是屡犯,先后两次强奸,第二次还夺船伤人,结果仅判两年,川某更只判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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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十八师团步兵第一百二十四联队第四中队上等兵浅□□□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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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湖州宿营中,昭和12年11月29日与同僚一起去征发蔬菜,拔取附近桑田中所栽蔬菜约五贯目(一贯目约3.75公斤——引者)。被告人到附近的农户,将前记须洗的蔬菜让三名支那妇女洗涤。其中一名支那妇女(据方面军日志,叫刘阿盛——引者)快速地说着什么,好像是不愿意的感觉。[被告人]以为是轻侮日本军人,即用所携带的步兵枪将其射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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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杀妇女说的什么,被告显然不知道,不知道而仅凭“好像”的“感觉”即开枪杀人,无论怎么说都是故意杀人,却仅被判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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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战时日本刑法,杀人强奸等都是重罪,比如“抢劫强奸”,该当“无期及七年以上惩役”(陆军刑法第八十六条),所以即使未被第十军法务部免于起诉的案件,仍可谓罚不抵罪,轻重完全失当,根本没有受到所谓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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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为法务部长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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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日军犯罪,曾是深深困扰小川关治郎这位日军法务部长的难题。小川日记中保留了大量的相关记录。在已证明小川证词不实的基础上略加概括,可以加深对法务部面对日军骄兵悍将的无力和法务部功能与日军本身的机制性冲突的认识,从中可以更进一步看到小川在东京审判时断无“遗忘”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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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军军法会议由法务部成员(职业军法务官)和所谓“带剑的法官”(军事人员)组成。从名义上说,军法官与“带剑的法官”在职权上没有区别,然而正如《日本现代史资料·军事警察》编者所说:军法官“在兵科军官=‘带剑的法官’的判士之下,也有只是充当无力的事务官的一面”。其实不仅是“也有”,日本军法会议法规定军法会议长官为军司令官、师团长等各级首长(高级军法会议长官为陆军大臣),以示“审判权和军队指挥权的一致”。这一制度性规定,本来就限制了职业法务官的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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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规定之外,法务部在司令部内不受重视也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如副官部有意不让法务部与司令官同行,如对法务部待遇上的歧视等等,在小川日记中多有记录。军法会议的最终裁决权掌握在担任军法会议长官的各级司令官手中。所以,作为承担日常事务的法务部,不论是为了发挥高效机能,还仅仅是为了正常周转,都必须随时保持与司令官的紧密联系。因为参谋部、副官部、管理部、兵器部、经理部、军医部、兽医部、法务部以及通讯班等军部各部门本来即随司令官同行,所以除非刻意安排,法务部本应在司令官左近。但从小川日记可见,副官部门屡屡试图将法务部从军部支开。对此小川十分不满。如11月24日日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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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应向嘉兴出发,突然不知什么理由要我们延期到后日,对此,我们提出抗议,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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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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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军法会议事务一切仰司令官裁决,因此我们的事务离开司令官即无法执行。如果司令官和我们的所在相分离而无法得到司令官的裁决,最应注重迅速的战地军法会议的手续就会造成滞涉。现下羁属中的三名放火事件嫌犯,虽然检察官的调查已经结束,但因未得司令官命令而无法提起公诉,事件的处置只能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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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节栏外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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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职务无法独断专行。如果以为我们无用,则令人遗憾万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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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用”,不是小川的无端疑心,因为法务部的不受重视以至于不受欢迎,从大、小许多事情上都可以看出。举一件待遇方面微不足道的小事为例。12月10日第十军军部由湖州向溧水进发,许多部长和副官坐飞机,小川被安排坐汽车。小川以为这是“歧视”,所以在当日日记中记下了自己的“愤慨”。这种情况和文官地位的普遍低下确实有关,小川在12月12日日记中的如下记述是对此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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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文官不得不受到这种歧视对待。(特别是军人的威势日益暴戾,极尽军人式的随心所欲。原注:括号内原文被划除。)只是靠恩赐,也许因此还会受到某种妒忌,然而在任何场合都一样,我们实际被当作累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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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法务部的“歧视”还不仅仅是出于战争环境下武人对文官常有的蔑视,故意的歧视更是因为法务部的功能与日军败坏的军风纪确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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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川日记12月8日记:“塚本部长万事消极,万事不为。”塚本就是我们在前文中提到的上海派遣军法务部长塚本浩次,“不为”和“消极”的原因,小川日记说是听说“内部欠融和”。但就当时的日军状况言,仅仅因人际关系便“万事不为”,实难想象。之所以“不为”,应该和法务部工作难以展开有关。东京审判时不少日本军人提到各部队对法务部的抗议,理由是法务部处罚太严,其中便有塚本浩次。他说:“对于上海派遣军法务部处罚的严厉,对于细微之罪也纠明的态度,各部队都进行了非难。”上海派遣军参谋长饭沼守也说到,因为“军纪极其严正(依文意应指过严——引者),便有第十六师团向法务部提出抗议那样的事。”所谓“严厉”,从日志所载大量重罪轻罚或不罚的判例看完全是妄说,但即便法务部已十分宽纵,法务部的性质仍决定了它不可能为日军官兵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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塚本部长所说的“非难”,从小川的经验中也可以看到。小川1938年1月赴方面军,他感到方面军与军的明显不同在于没有直辖部队,因而不必考虑“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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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军时)须考虑军对于部下的罪行有直接责任问题,也有对部下人情方面的相当意见,因此,我们对长官条陈意见时不能不战战兢兢的深加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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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相当意见”,当就是塚本浩次所说的“各部队”的“非难”。当时职业法务官的无力处境,小川女儿少时曾有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体验。长森(小川)光代说,她读小学时,因父亲法务官的领章和军帽帽圈的颜色特别(白色,当时陆军是红色,海军是黑色,骑兵是绿色,航空兵是蓝色等),数量稀少,让人侧目,她的同学甚至问:“你父亲是支那兵么?”为此少女光代十分苦恼,想:“要是父亲是普通的军人多好,多神气,我觉得自己很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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塚本浩次的“万事消极,万事不为”,事出迫不得已,已如上述。第十军情况虽较上海派遣军为轻,但法务部处境仍可谓左右为难。所以许多案件到了法务部都只能不了了之。因此引起了执法宪兵的不满。12月25日小川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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