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690189
东京审判的翻译
1702690190
1702690191
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三章第九条“公正审判之程序”规定,东京审判的工作语言为英语和被告人的母语。翻译包括口译和笔译两大部分。法庭开庭时,有每日当值的翻译人员,负责英、日语之间的互译。若有证人或律师使用中文、俄语、德语、法语、蒙语等其他语言,还需将它们翻译成英日两种语言。同样的,对一切向法庭提出的书面文件也须事先译成日文或英文(或同时译成两种文字)。担任口译和笔译的大部分工作人员是精通英语的日籍人员。偶尔法庭会借调其他部门人力帮忙,例如中国证人出庭时,他们证词的翻译工作大部分是有当时中国驻日军事代表团派人担任,一小部分是由中国法官的私人秘书担任的。法庭设有三人的“语言仲裁委员会”,当法庭上控辩双方在口译或文件翻译问题上出现分歧而请求法庭仲裁时,由该委员进行会商并立即向法庭报告,故该三人委员会开庭时须时时在岗。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翻译问题自始至终是一个重要而棘手的问题,表现在翻译人手的严重不足、英日两种语言准确互译的高难度以及审讯过程中临时涉及的其他许多语种的翻译等。
1702690192
1702690193
起诉书
1702690194
1702690195
东京审判的起诉书由国际检察局负责制作完成。1946年4月29日下午四时,首席检察官季南向法庭呈递经所有盟国检察官签署的起诉书原本。法庭命令将起诉书和宪章的副本提交给每一被告。起诉书分为前言、罪状和附件三个部分,起诉的时限从1928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为止,起诉的对象限于个人,并未同纽伦堡审判一样将“犯罪性组织”包括在内。在前言中简要说明了所控告的各名被告以及日本统治集团之犯罪活动的特征和政治意义。在第二部分也是起诉书的主要部分中提出了55项诉因。其中有对全体被告提出,也有对部分被告提出。诉因分为反和平罪、杀人罪、其他普通战争犯罪及反人道罪三大类。第三部分列出了五个附件,作为说明及充实各项控诉罪状的重要参考资料。然而起诉书的庞大篇幅和繁杂编排也成为自身最大的缺陷,以至于最终在判决书中,法庭将原先的五十五项诉因削减为十项。
1702690196
1702690197
东京审判的诉因
1702690198
1702690199
国际检察局起草的起诉书共分三大类55项诉因。其中第一类“反和平罪”共计三十六项(诉因一至三十六),系指控全体或部分被告参加、制定以及执行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以发动侵略战争以及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和保证之战争;第二类“杀人罪”共计十六项(诉因三十七至五十二),系指对全体被告共同谋议进行屠杀和对部分被告在攻占某些城市时命令、指使及纵容大规模地屠杀当地平民和已解除武装的军人的指控;第三类“其他违反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系对部分被告共同计划或阴谋违反战争法规之控诉,以及对他们通过积极行为(命令、授权或准许)或消极行为(藐视自己的法律且不加制止)致使其部下得意肆意从事违反战争法规之行为的指控。起诉书划分的三大类诉因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的三类罪行(反和平罪、反人道罪、普通战争罪)并不完全一致,而是突出了普通战争罪中的杀人罪将之单列为一大类。而起诉书的第三类诉因仅仅对普通战争罪关于杀人罪以外的罪行进行指控,故单纯对被告进行反人道罪进行的指控在东京审判起诉书中式不存在的。起诉书这些特点被法庭认为缺乏逻辑和平衡,最终在法庭的判决书中这些诉因被削减为十项。
1702690200
1702690201
东京审判的审讯程序
1702690202
1702690203
东京审判的实际审讯程序基本按照《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十五条的规定步骤进行,分为:(一)检方宣读起诉书;(二)法庭询问每一被告是否承认有罪;(三)首席检察官作开场陈词;(四)检方向法庭提交人证和物证;(五)辩方向法庭提交人证和物证;(六)检方对辩方证据进行反驳,可针对辩方证据提出己方新的证据作为驳证;(七)辩方对检方证据进行反驳,可针对检方证据提出己方新的证据作为驳证;(八)检方作总结发言;(九)辩方做总结发言;(十)首席检察官作最终陈词;(十一)法庭作出判决并宣读判决书。由于东京审判不论从法庭宪章还是法庭组成人员都带有明显的英美法系特征,其证据法则极为繁复。在耗时两年半的审判过程中,检辩双方向法庭提交证据以及法庭对于证据价值的讨论占据了大部分的审理时间。
1702690204
1702690205
证人田中隆吉
1702690206
1702690207
田中隆吉是日本军人中的“中国通”之一,毕业于日本陆军大学。1924年进入日本参谋本部“支那班”,1927年开始长期在中国从事情报活动。曾策划1932年“一·二八事变”及1936年“绥远事件”。1940年作为第一军参谋长赴太原进行针对阎锡山的工作,同年就任陆军省军务局长。后因对战争的立场与东条英机发生分歧,被编入预备役。1942年更是因“老年抑郁症”送入国府台医院住院。在东京审判的法庭上,田中以检方证人的身份数度出庭作证,对东条英机、武藤章、木村兵太郎、梅津美治郎、板垣征四郎、桥本欣五郎等被告作出不利证言,被当时的舆论指为“日本的犹大”。另一方面,他又作为辩方证人于1947年5月和9月分别就“张鼓峰事件”和被告畑俊六出庭作证。田中在审判结束后一度疑似精神崩溃,于1949年自杀未遂。在遗书中记述“作为日本军阀的一员,我就应该死在大东亚战争中……我也是主要战犯之一,特别是在北支那和满洲。我无法因免罪而释然。”1972年6月5日田中死于直肠癌,终年78岁。
1702690208
1702690209
证人溥仪
1702690210
1702690211
爱新觉罗·溥仪,清朝最后一位皇帝。辛亥革命后被迫退位,1917年有过十二天的复辟。“九一八事变”后在日本的扶持下成为伪满洲国的皇帝,年号“康德”。日本战败后,溥仪被关押在前苏联哈巴罗夫斯克收容所。东京审判开始后,在包括中国代表团在内的各方努力下,溥仪于1946年8月16日来到东京作为国际检察局最重要的证人之一连续八天出庭作证,创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作证时间最长的纪录。溥仪的证言主要有关日本在中国东北进行主权分裂、对东北实行军事、经济、文化侵略的活动以及自己如何遭受日本方面的压迫,全无自由等事。不过溥仪证词的可信度在当时即遭到质疑,在其以后出版的自传《我的前半生》中记述自己因为害怕作为战犯引渡回中国接受审判,在东京审判法庭上有意将所有责任推给日本政府,隐藏一部分事实以掩盖自己的罪行,逃避可能的惩罚。
1702690212
1702690213
东京审判的宣判
1702690214
1702690215
1948年4月16日,历时两年的东京审判结审。在休庭六个月后,于当年的11月4日重新开庭,由庭长宣布判决结果。东京审判的判决书共分为“法庭的设立及审理”“法律”“各种条约规定的日本的权利和义务”“军部支配下的日本和战争准备”“日本对中国的侵略”“日本对苏联的侵略”“太平洋战争”“普通战争罪”“对起诉书诉因的认定”“判决”十部分,整个宣判共耗时七天。28名被告除永野修身和松冈洋右病死、大川周明因精神病而撤诉外,全员被判有罪。其中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东条英机七人被判绞刑,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星野直树、贺屋兴宣、木户幸一、小矶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岛田繁太郎、白鸟敏夫、铃木贞一、梅津美治郎十六人被判无期徒刑,东乡茂德判处20年徒刑、重光葵判处七年徒刑。东京审判的宣判耗时长达七天,其结果体现了法庭多数派(美、中、英、澳、新、菲、加)的基本意志,持少数意见的法官则另外制作少数意见书,不在法庭上朗读。
1702690216
1702690217
多数意见与少数意见
1702690218
1702690219
在东京审判法庭上朗读的判决书体现了法庭多数派法官的意见。但持少数意见的如法国法官及印度法官等虽未参与讨论,但仍然参与了多数派判决草案的撰写,故东京审判判决书是通过全体法官共同审议的。同时法国法官伯纳德、印度法官帕尔、荷兰法官勒林撰写了反对意见书,菲律宾法官哈拉尼拉撰写了附和意见书,而庭长澳大利亚法官韦伯尽管同意多数派判决意见,但仍撰写了个别意见书。这些少数意见主要围绕东京审判的管辖权、程序、事实认定、判决等重要方面提出,在当时并未公开发表。1977年参与东京审判的荷兰法官勒林将全部法官意见编辑出版。
1702690220
1702690221
庭长的个别意见
1702690222
1702690223
庭长韦伯认为被告有罪的根据与多数派意见不同,另外撰写了个别意见书,共21页。在他的意见书中,韦伯对“共同谋议”罪行的概念在法庭上的适用性提出质疑,同时又为之寻求辩护。在量刑问题上韦伯反对对犯有普通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被告判处死刑,认为更合适的刑罚是终生流放海外。韦伯还指出一个不适用死刑的原因是被告们的最大上级,即日本天皇已经被授予了豁免权,而韦伯一直主张天皇应当受到审判。
1702690224
1702690225
菲律宾法官的附和意见
1702690226
1702690227
菲律宾法官哈拉尼利亚的附和意见书共35页,主要内容由“共同谋议罪”“对侵略战争的策划及准备部分的诉因的缺失”“杀人及其他暴行相关的诉因”“日德共同阴谋”“辩方对法庭的异议”“个人责任相关”“核弹问题”“印度法官的反对意见”“不相称的刑罚”以及结论构成。哈拉尼利亚对东京审判的宪章及管辖权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全面地肯定,包括认为美国使用原子弹属于正当行为。哈拉尼利亚同时认为东京审判的判决结果过于宽大,主张所有被告均应判处极刑。哈拉尼拉本人是日军在菲律宾制造的“巴丹死亡行军”的幸存者之一。
1702690228
1702690229
荷兰法官的少数意见
1702690230
1702690231
荷兰法官勒林的少数意见书有343页。之中对法庭管辖权和被告的量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勒林认为法庭不应处处受制于宪章的约束,同时法庭的管辖权应限制在太平洋战争,故日俄边境冲突(“张鼓峰和诺门坎事件”)应排除在外。而在考虑量刑的时候,勒林与韦伯的观点类似,更多地从在国际法立场出发,认为“共同谋议”罪名是英美法国家的制度,主张“反和平罪”一项罪名不应判处死刑,除非同时犯有普通战争罪。他认为被告广田弘毅的破坏和平和普通战争罪两项罪名属不当认定,应无罪释放,而判处无期徒刑的冈敬纯、佐藤贤了和岛田繁太郎因普通战争罪当被判处死刑,另四名被告畑俊六、木户幸一、重光葵、东乡茂德也应无罪释放。
1702690232
1702690233
法国法官的少数意见
1702690234
1702690235
法国法官伯纳德的反对意见书有23页。其主要异见集中在:(1)对侵略战争非法性的依据应当依据自然法原则而非检方援引的巴黎非战公约;(2)检方对“普通战争罪”中“不作为”的责任认定不当;(3)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包括被告辩护条件未被满足以及简单形成多数派意见的判决;(4)天皇应该受到指控。
1702690236
1702690237
印度法官的反对意见
1702690238
[
上一页 ]
[ :1.70269018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