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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0730 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代表多数方五位大法官,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大法官代表异议方四位大法官,围绕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文本和历史进行了激烈论战,并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第二修正案保护的权利所属的“人民”到底是指什么人?按照斯卡利亚大法官的说法,“权利法案”在维护个人权利时,“人民”的范围都是一样,如第一修正案中“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斯卡利亚认为,第二修正案将自卫权视为一种“事先存在”的法律权利。斯蒂文斯大法官则认为,第二修正案提到的“人民”指在各州民兵组织中服役的人员,这是个集体享有的权利,仅属于现役军人。在如何理解“携带武器”的问题上,双方也存在分歧。斯蒂文斯大法官认为这种表述是专属于军事领域的习惯用语。斯卡利亚大法官则认为根本不存在这样的限制,这个短语指的是更一般的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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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0732 异议方四名成员之一,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尽管在斯蒂文斯的异议意见上签了名,却提出了另一条替代思路,他称之为“侧重务实”的思路。他提出的问题是,哥伦比亚特区禁枪法的立法意图到底是什么?这个立法意图与第二修正案制定者打算保护的利益又有何关联?布雷耶大法官认为,特区的立法目的,是想在人口稠密的都市环境下,维护公共安全。他提到,在殖民地时期,美洲殖民地许多大城市基于同样的目的,纷纷立法限制私人家庭储存容易引起火灾的火药。尽管马萨诸塞宪法允许“人民……享有持有和携带枪支进行日常防卫的权利”,波士顿仍严格禁止携带装填弹药的枪支进入“任何住宅”或“波士顿市区内任何其他建筑”。布雷耶的结论是,即便第二修正案维护的是个人权利,制宪者仍设定了一些例外,特区禁枪法的规定符合最初的立宪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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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0734 关于第二修正案的这个案例说明,大法官们适用了多种方法解释宪法。就像这起案件展示的,尽管文本解释方法和历史解释方法通常被优先适用,但这两种方法都没能提供一个确定性答案。斯卡利亚大法官在1997年出版的《事关解释:联邦法院与法律》一书中,将自己描述为“文本主义者”和“原旨主义者”,坚信解释宪法条款的唯一正当基础在于制宪先贤的原始意图。他警告说:“如果法院可以任意赋予宪法新的含义,他们的确会将宪法改写成多数人期望的形式……我们本想让宪法千秋万代、无所不能,结果却可能导致宪法一事无成。”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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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0736 布雷耶大法官则倡导“实用主义”的解释方法,反对“宪法本身就可以很好地为今天的人民服务”的笼统说法。他在2010年出版的关于宪法解释论的《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一书中写道:“最高法院解释宪法时,对条文内容、适用的理解,不能局限于起草宪法的时代,而应认为宪法蕴含一些永恒的价值观,必须被灵活运用到不断变幻的现实中去。”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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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0738 法律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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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0740 乍看起来,大法官们解释法律似乎更容易一些,但是,最高法院受理的法律解释类案件所带来的挑战,与宪法解释类案件是一样的,相关争议也涉及基本的解释方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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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0742 如果某项法律内容足够明确,它或许不会成为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但是,很少有法律能单凭条文本身,解决可能出现的一切问题。国会可能无法预测适用法条的全部情形。或者,通常情况下,对法律适用的前景,立法机关不愿意考虑得那么细。又或者,若想预见到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的所有问题,需要某一方在立法时作出太多妥协。因此,国会也非常乐意让法院去填补法律空白。毕竟,与宪法判决不同,如果国会认为最高法院判决有误,可以发布新的法律,推翻后者确定某项法律含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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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0744 《美国伤残人士法》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这部重要的民权法律禁止对伤残人士的歧视,自1990年制定以来,已经成为数十个法院判决,包括最高法院几个重要判决的对象。这部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大多数是明确的,但是,“伤残”如何界定?国会只提供了比较粗略的定义:“(A)身体或脑部受到的损害导致其一项或多项主要日常行为实质性地受限;(B)有过这类损害的记录;或者(C)被视为受到过这样的损害。”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作为执行这部法律的联邦机构,相应地发布了一项规章,将“主要日常行为”界定为包括“诸如自我照顾、动手、行走、看、听、说话、呼吸、学习、劳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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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0746 一个问题很快出现了:如果某人的身体条件符合上述界定之一,但症状可以通过药物或医疗设备缓解呢?按照这部法律,这个人是否还算伤残人士?如果算,是处于矫正状态还是未矫正状态才算?法律和行政规章都没有给出答案。两位视力有缺陷,但完全可以矫正的女士,因为被拒绝招录为飞行员,根据《美国伤残人士法》提起诉讼。她们诉称,既然自己因为视力问题没能成功应聘,就应当被视为伤残人士,进而得到免受就业歧视的保护。最高法院在1999年的“萨顿诉美国联合航空案”判决中指出,这些女士戴上眼镜后,从事任何主要日常行为都不再受限。最高法院判定,国会的立法意图,是将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限制在“那些通过矫正措施仍无法缓解所受损害的人”身上。还有一个患有高血压症,但已通过药物控制血压的人,因雇主知道他患高血压的情况,丢掉了商业运输货车司机的工作。他提起诉讼,声称自己受这部法律保护。但最高法院在1999年的“墨菲诉联合包裹服务公司案”中,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判决理由与之前一样:经过药物治疗,这名卡车司机的主要日常行为能力并没有受限。最后,面对大批类似的个人诉讼请求,最高法院打算作一个更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澄清。在2002年的“丰田汽车工业公司诉威廉姆斯案”中,大法官们驳回了一位女士的诉讼请求。这位女士因患腕管综合征,动手能力受限,丢掉了在装配线上的工作。最高法院认为:“调查的核心必须是,申请人是否无法完成绝大多数人日常生活中的那类核心行为,而不是她是否无法完成与她从事的具体工作密切相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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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0748 值得一提的是,前两个判决并不是由一致意见达成。在近视患者报考飞行员案中,斯蒂文斯和布雷耶两位大法官都发布了异议意见。他们认为,最高法院居然认为“个人通过特定方式克服生理或智力限制,让自己变得更符合任职要求时,反而不存在对他们的法律保护”,这简直是“违反常理的结论”。两位大法官认为,《美国伤残人士法》的立法目的,是纠正一种普遍性的歧视,最高法院不能狭隘地理解这部法律,而应当依循“常用的法律解释准则,对救济性立法作出扩张性解释,以实现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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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0750 伤残人士诸案展示了大法官们在法律解释方法上的冲突:第一种方法,是想将手头的案子准确对应于法条的明确规定;另一种方法,则后退一步,试图根据国会最初的立法意图解释法律。要想确定立法意图,通常需要查询立法时的历史文献——国会的辩论记录、相关委员会的听证会记录、委员会的报告、参众两院的最终报告。正如最高法院的异议意见方在“伤残人士案”中所指出的,《美国伤残人士法》的立法文献明确说明,一个人是否属于伤残人士,要以他未矫正的状态为判断依据;例如,一个丧失听力的人,无论他能不能靠助听器解决问题,都应被视为听这一主要日常行为受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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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0752 布雷耶大法官认为,法院应像“工作搭档”那样,充分利用手头掌握的文献,帮助国会实现立法意图。相反,斯卡利亚大法官坚决反对援引立法历史文献,因为他认为这些材料根本靠不住,而且容易受国会工作人员“操纵”。他认为,与其猜测立法隐含的目的,法院不如直接根据国会制定法律时的明确用语判案。其他大法官则认为,至少在某些情况下,立法历史的文献可以作为提供参考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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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0754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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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0756 随着整个国家日趋行政化,最高法院时常需要处理关于行政机关是否恰当履行了法定职责的问题。近年引人瞩目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环保政策纠纷,以及关于环保法律实施状况的纠纷方面。尽管《空气洁净法》和《水源洁净法》已有数十年历史(早至1970年代),围绕这些法律的争议,仍然是最高法院的稳定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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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0758 如果适用于某个机构的法律就某项待决问题的规定比较模糊,最高法院通常会尊重行政机关在本职范围之内给出的言之成理的解释。但是,如果法律规定比较明确,最高法院会要求行政机关贯彻国会的立法意图。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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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0760 小布什总统执政后期,就发生过一起这样的案件:联邦环保署拒绝规制机动车排放二氧化碳和三种其他温室气体。联邦环保署驳回了一个环保组织联盟要求设定一套正式的规则制定程序,以规制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尾气排放”的申请。环保署的驳回理由是,根据《空气洁净法》,自己无权这么做,因为所谓温室气体并不是这部法律所指的“空气污染物”。马萨诸塞等州和一个环保组织就此提起上诉后,最高法院不同意环保署的理由,指出:《空气洁净法》“明确”将这类气体归入对“空气污染物”的“总括性定义”之内。最高法院在2007年这起名为“马萨诸塞州诉联邦环境保护署案”的案件中进一步指出,只有在基于科学而不是根据具体政策提供行为理由时,环保署才能拒绝行使规制权力。⑮(两年后,奥巴马行政分支发布了适用于汽车和轻型卡车排放的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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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0762 这起案件之所以值得注意,还有一个与行政法无关的原因。异议方四位大法官认为,最高法院无权裁决此案,因为起诉环保署的原告方没有起诉权,它们无法证明自己因环保署拒绝出台规制措施的行为遭受任何实际损害。异议方据此判定,相关纠纷不属于宪法第三条规定的、符合管辖权要求的“案件”或“讼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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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0764 提到这个争议,我们又可以回到对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的管辖权障碍的讨论。最高法院很多年来一直在解释“案件”和“讼争”的含义。最初,最高法院拒绝出具咨询意见。法院要求,必须存在对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际纠纷,这个纠纷必须具备“可裁决性”,而不是基于某些事件假设出的情境。符合“案件和讼争”要求的关键,在于原告方必须具备起诉权,这包括三个要素。首先,提起诉讼一方必须已受到实质损害,或即将遭到损害——并非假设的损害,而且必须有具体的损害内容——必须是个体的,而不是与作为整体的人群共同遭受的。(这个要求取消了多数形式的“纳税人起诉权”;当人们对某项政策不满,或相信这个政策违宪时,无权单纯凭借“纳税人身份”提起诉讼。)第二,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导致损害是由于违法行为或不作为。第三,损害必须是法院切实能够提供救济的。这三个要求常被提炼浓缩为:“实际损害、因果关系和可救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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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0766 在“环保署案”中,最高法院多数方发现,多个原告中至少有一方,即马萨诸塞州,符合上述三项要求。该州面临着海平面上升造成沿海陆地消失的威胁(“实际损害”),机动车排气对全球变暖的影响至少越来越成为其中的原因之一(“因果关系”)。环保署加强规制,减少排气量,至少某种程度上可以缓解上述问题(“可救济性”)。异议方则指出,马萨诸塞州一个条件都不符合:损害之说完全是主观臆断;没有充分依据证明环保署的不作为会导致损害;也不大可能由规制来补救。异议方总结说,这起诉讼根本不符合宪法第三条关于“案件”或“讼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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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0768 很明显,像这样的管辖权问题属于当代最高法院中有争议的领域。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关于司法管辖权的每项要求都可以有不同的解释。这些有争议的概念并非停滞不动。最高法院受理案件的标准时而放松、时而缩紧,标准的浮动往往反映了当时的大法官们审查其他政府分支行为的严格程度。司法管辖权问题看起来专业性很强,也很难把握规律,但它们却是透视大法官在特定时间段如何看待最高法院职能的不可或缺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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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0770 最后要说的是:由于最高法院的判决是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作出的,因此,大法官们在表达自己的个人观点时,仅以说服他人为限。这并不是说个人观点就不重要了。在一个正反意见势均力敌的最高法院内,一位大法官可以通过不投票给某一方,使其无法成为多数。但是,为了更积极地塑造法律,大法官需要盟友,通常得有四个人。而且,按照判决文书的格式要求,主笔者还必须陈述判决理由。一份最高法院判决,通常包括案情介绍、既往先例和法律依据,然后会列出判决理由,解释为什么通过此一而非彼一法律路径能推导出正确解决方案。上述任何一个步骤——串接对应事实、描述相关法律、选择最终裁判路径——都可能成为某个案件中的争议点,撰写多数方意见的大法官必须在上述所有三个方面说服多数人,才能使意见代表“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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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0772 ① 待审案件表(docket):由最高法院书记官制作的,载明某一开庭期最高法院将要审理的案件的一览表。对待审案件表的控制权,可以引申理解为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自主选案权。是否受理某个案子,完全由大法官们投票表决决定。九个人当中,只要有四位大法官同意受理,该案即可载入待审案件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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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0774 ② 重划选区(redistricting):有时又称“议席的重新分配”(reapportionment)。由于人口变动,众议院或州立法机关的选区应定期重新划定,以符合选举权平等(一人一票)的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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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0776 ③ 关于特别主事官的作用,可参见“美国诉阿拉斯加州案”。上世纪末,美国联邦政府与阿拉斯加州围绕该州北极沿岸富含油气的下沉陆地所有权之争持续多年。1980年2月,联邦最高法院委派J.基思·曼恩教授担任本案特别主事官,以听证会方式审查双方提交的诉状和证据,并撰写建议报告。1996年,曼恩教授提交了报告和结论。1997年6月19日,最高法院在“美国诉阿拉斯加州案”判决中支持了联邦政府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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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0778 ④ “冈萨雷斯诉雷奇案”:加利福尼亚州于1996年通过法律,允许人们在医生的建议下,为医用目的种植、获得或使用大麻。此外,阿拉斯加、科罗拉多、夏威夷和华盛顿等九个州也制定了类似有“同情使用”内容的法律。加州两位使用大麻镇痛的脑瘤、脊椎病患者,在自家院内种植的大麻被联邦执法人员根据联邦《药物管制法》没收,两人据此提起诉讼。2005年,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判定,联邦政府有权立法规制使用大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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