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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总统和参议员们高度重视最高法院的提名环节,被提名人上任后的表现,还是时常出人意料。政治学家把这种现象称做“意识形态转向”,认为这样的情况很常见——甚或已成定律,而不止是例外,有些大法官不止一次地发生意识形态转向。近几十年来最典型的例子是哈里·布莱克门,他1970年被理查德·尼克松总统任命为大法官时,被视为一个可靠的保守派人士;各方面迹象显示,他在意识形态上也与童年好友,刚刚被任命为首席大法官的沃伦·伯格高度一致。但是,光阴似箭,等到布莱克门24年后退休时,他已是最高法院最具自由倾向的大法官——可以肯定的是,当时的最高法院已比他刚加入时保守多了,但是,他在几乎所有重大议题上都“向左转”的变化,还是很让人震惊。⑤约翰·保罗·斯蒂文斯,被提名时也是共和党人,他在长达34年的任期中,也变得更趋自由化。同样由共和党总统任命的桑德拉·戴·奥康纳和戴维·苏特也发生了同样的转变,但程度略轻。在最高法院变得更趋保守的大法官数量要少得多。这或许是因为1967年到1993年间,没有民主党总统提名过大法官,可能“向右转”的大法官自然不多。近些年最明显的大概要算约翰·肯尼迪总统1962年任命的拜伦·怀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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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这些心智成熟、职业经历丰富的人观念上发生的这种实质性转变?(布莱克门进入最高法院时,已经61岁,而且已在联邦上诉法院担任了11年法官。)罗伯特·杰克逊担任富兰克林·罗斯福麾下的司法部长时,曾认真观察过最高法院的人事变化。1941年,他在自己被任命为大法官前出版的《为司法至上而斗争》一书中,就此问题发表了看法。在书中,他问道:“为什么最高法院对被任命者的影响,要远大于被任命者对最高法院的影响?”事实上,杰克逊本人的立场也是在最高法院发生转变的。过去,他是总统权力的坚定拥趸,后来却对这项权力的运用渐生怀疑,在1952年的一起案件(即“杨斯顿钢铁公司诉索耶案”)中,他发布的一份意见设定了限制总统权力的框架,至今仍被广泛引用。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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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杰克逊之前提出的问题。在最高法院独一无二、大权在握的体验,会带来新的视角,动摇固有成见——显然并非所有人都是如此,只是部分人。有人研究了1969年至2006年间,共和党总统任命的12位大法官,发现被任命者之前在联邦行政分支的工作经历,与他们出任大法官后意识形态的稳定程度有强烈关联。这12个人中,一半人加入最高法院前,曾在行政分支实际任职,另一半人则没有类似经历。只有那些没有行政分支任职经历的人,才出现了“向左转”的情况。另一位学者回顾了厄尔·沃伦1953年上任以来的历史,并指出,被提名者获得任命时的居住地点,是识别他们在公民自由问题上“投票态度变化”与否的关键因素。被提名时就居住在华盛顿特区的人,立场一般不会发生转变。而那些来自特区外环线以外的人,立场会更趋自由化。当然,在联邦行政分支工作过的人,绝大部分就居住在华盛顿城内,虽然两者并不完全重合。也许是人到中年后,迁移到新城市带来的新的挑战性经历,才使新大法官更能接受新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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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威廉·道格拉斯,摄于1939年3月20日,当天他被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提名为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选人。道格拉斯时年50岁,是最年轻的被提名者,他在最高法院的任职年限也最长,1975年才宣布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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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联邦法官与总统、副总统和“联邦全体文职官员”一样,将因“犯下重罪或品行不端”遭到弹劾。尽管已有十余位联邦下级法院法官遭众议院弹劾,并被参议院定罪,而且在刑事定罪后被免职,国会还从来没有解除过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职务。1804年,众议院曾以发表煽动性言论为由,投票弹劾塞缪尔·蔡斯大法官。蔡斯是前总统约翰·亚当斯的热情支持者,他发表的言论,尤其是他在担任巡回法官期间提交的一份批评杰弗逊总统的大陪审团指控,激怒了新上台的杰弗逊共和党人。然而,蔡斯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参议院最终也判定他无罪。他在最高法院又工作了七年。这起事件确立的原则是,不认同一位法官的司法行为,并不是正当的弹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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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1960年代,仍有许多人呼吁弹劾厄尔·沃伦首席大法官,1970年代,众议院共和党领袖杰拉尔德·福特发起努力,试图弹劾直言无忌的自由派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福特弹劾道格拉斯的努力,得到尼克松行政分支的支持,内容主要指向这位大法官在审判业务之外的行为,如多次婚姻、出版著作、为杂志撰稿和为私人基金担任董事。当被要求解释这些行为为什么属于应当被弹劾的过错时,福特回答说:“只要众议院多数成员在特定历史时刻认为相关行为属于可以被弹劾的过错,就可以提起弹劾。”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详尽调查了道格拉斯受到指责的行为,但拒绝建议发起弹劾,弹劾努力最终无疾而终。道格拉斯于1975年退休,他在任时间共计36年,是最高法院历史上任期最长的大法官。造化弄人,就在一年前,理查德·尼克松因面临弹劾而辞职,杰拉尔德·福特成为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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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想说一下新近出现的一项争论,涉及最高法院大法官终身任职制的利弊。这场争论主要局限在法学学术界,范围也许不会进一步扩大,但颇能说明人口统计学趋势和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制宪辩论时,法官终身任职制并非一开始就得以确立。托马斯·杰弗逊就反对这么规定,认为法官应当以四到六年为一个任期,可以连任。但制宪者们最终决定,为维护司法独立,法官只要“品行端正”,就可以终身任职,工资也永远不得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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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时至今日,左右两翼对这项制度都有批判之声;也有学者发出批评,他们声称:当高龄大法官为了显示政治忠诚度,竭力推迟退休时间;当总统为了让自己的政治遗产绵延久远,物色的提名对象越来越年轻时,终身任职制对最高法院的正常运转和国家的政治生活,都产生了不当影响。不用说,现在的大法官活得越来越久,在任时间也越来越长。1789年到1970年间,大法官平均任期为15年。1970年到2005年,平均任期蹿升到26年多。从1994年到2005年,最高法院有11年没有出现一个席位空缺,这也是自1820年代以来,没有发生人事更替时间最长的一段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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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终身任职制的直接方式,就是修改宪法;就算并非全无可能,修宪也将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所以,许多呼吁变革者提出了一套法律方案,希望借此实现同样的效果:继续任命终身任职的大法官,但规定有效任期为18年。18年后,大法官将转入半退休状态,类似联邦下级法院的操作模式。⑦半退休状态者可以在只有八位大法官审案且支持和反对票数相同时打破僵局,也可以承担其他司法工作。九位现任大法官一旦空出一个席位,可以由新的被任命者补缺。在这样的制度下,每两年就可以有一名新大法官得到任命。换句话说,每位总统可以任命两名大法官,这样就可以规范现在席位出现空缺时才能任命的不规则情形。没有一位总统会再有吉米·卡特那样的遭遇,在他的任期内,最高法院一个席位都没有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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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任职制的批评者指出,所有其他借鉴司法独立等美国模式的宪政民主制国家,最高法院法官都没有实行终身任职制。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以色列和印度,都设定了固定的年龄限制,而德国、法国、南非的宪法法院法官也有固定任期。50个州当中,只有罗德岛州最高法院法官没有任期限制。对终身任职制的批评,也许一直都不会被公众关注到。但是,它提出了司法独立究竟得靠什么保障这一发人深省的问题:是仅仅靠纸面上的规定,还是靠人民对法院寄予厚望、法院又以公允裁判维系这种信任的国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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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1916年1月28日,威尔逊总统提名路易斯·布兰代斯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参议院拖了四个多月才获批准,这也是持续时间最长的一次大法官确认程序。反对布兰代斯出任大法官的人很多,但并非基于他的犹太人身份,而是排斥他的进步主义法律观和政治改革观。在此之后,最高法院内的犹太人大法官先后有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阿瑟·戈德堡、阿贝·福塔斯、露丝·巴德·金斯伯格、斯蒂芬·布雷耶、艾琳娜·卡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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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首席政府律师(Solicitor General):司法部的“第三把手”,配备5位副手和20位助理。联邦行政分支的某一部门或机构在上诉法院败诉后,会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希望将案件提交最高法院复审。首席政府律师的基本职责,是代表联邦对这些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将哪些案件提交最高法院复审,如果相关案件被最高法院受理,首席政府律师将代表联邦政府在最高法院出庭。由于这个职位十分重要,又被称为“第十位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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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自由派与保守派:当代民主党与共和党之间,虽然共同拥有一些基本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但也存在着许多分歧,尤其在面向变革方面,民主党是相对支持变革的政党,又称左翼;共和党相对反对变革,又称右翼。进入20世纪后,民主党渐渐被贴上自由派的标签,共和党则被贴上保守派的标签。从政治观点上看,自由派赞成堕胎、同性婚姻、平权措施、安乐死、移民政策,要求扩大联邦政府权力、限制死刑、反对公民个人持枪、禁止政府支持宗教活动。保守派则坚决反对堕胎、同性婚姻、安乐死,支持死刑,赞成公民个人持枪,要求限制联邦政府权力、减少对富人减税、限制移民进入美国,积极推动宗教进入公立学校、政府机构等公共领域。不过,两派观点也并非绝对对立,保守派也存在中间偏左的立场,自由派也有中间偏右的观点。一般来说,民主党总统提名的大法官,司法立场上多倾向自由派,如最高法院现任大法官露丝·巴德·金斯伯格、斯蒂芬·布雷耶、索尼娅·索托马约尔、艾琳娜·卡根;共和党总统提名的大法官,司法立场上多倾向保守派,如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克拉伦斯·托马斯、塞缪尔·阿利托;还有的大法官虽然由共和党总统提名,但立场飘忽不定,被称为中间派,如现任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经常在自由派和保守派相持不下时,投出决定性的一票。关于美国当代社会的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和中间主义思潮,可参见楚树龙、荣予:《美国政府和政治》(上册),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3—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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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这些参议员中,也包括时任伊利诺伊州参议员巴拉克·奥巴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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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关于哈里·布莱克门大法官在最高法院的心路历程,以及他与沃伦·伯格之间的恩怨,可参见本书作者为布莱克门大法官撰写的传记,即[美]琳达·格林豪斯:《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哈里·布莱克门的最高法院之旅》,何帆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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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杨斯顿钢铁公司诉索耶案”:1952年4月8日,杜鲁门命令商务部长查尔斯·索耶接管全国87家主要钢铁公司。6月2日,联邦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宣布,杜鲁门总统无权接管钢铁公司的资产,哪怕工人罢工会对朝鲜战场的战事不利。雨果·布莱克大法官主笔的判决意见指出,总统发布命令,必须根据联邦宪法或国会制定的法律,而国会制定的法律中,并没有任何一条授权总统可以侵占民间私有财产,更没有授权他以武力方式,解决劳资纠纷。对于总统是三军统帅,可以动用战时权力的说法,布莱克同样不以为然。他说,朝鲜战争只是局部战争,国家并没有进入全面战争状态。就算总统贵为三军统帅,也不能用武力解决民间的劳资纠纷,更不能用刺刀强迫工人继续从事钢铁生产。即使非如此不可,也必须经过国会授权。总之,既然总统无权立法,所作所为又无法律依据,接管行为自然违宪。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在本案中发布的是协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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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根据联邦法律,满足退休条件的联邦法官(年满70岁,担任联邦法官满10年者;或年满65岁,担任联邦法官满15年者)可以直接退休,也可以申请转任资深法官。资深法官相当于一个“半退休”性质的过渡岗位。转任资深法官后,原来的席位会空缺出来,不再占据法官编制,总统可以任命新法官补缺。资深法官享受一定优待。联邦法官退休后,可以领取与最后工作年度年薪相同的退休金。而资深法官可以继续享受之前的薪酬,不因办案量降低而减少。如果中间遇到加薪,薪酬与退休金也会相应增加。资深法官可以视体力、精力,审理适量案件(约为过去的50%),法院会根据工作量,为资深法官配备专门的办公室、助理和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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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 第四章 首席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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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三条,规定了与司法分支相关的内容,却只字未提首席大法官一职。显然,制宪先贤准备设置这一职位,不过这个意图只能从宪法文本本身推导出来——宪法第一条明确要求由首席大法官主持参议院对总统的弹劾审判。有人事后曾问威廉·伦奎斯特首席大法官如何看待自己1999年在对比尔·克林顿总统的弹劾审判中的作用,他笑着回答:“我其实无所作为,但我表现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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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制宪先贤当初如何设想,如今已没有人再认为首席大法官无所作为。两百年来,伴随法律发展与传统积淀,这一职位要履行的职责也日渐庞杂。根据2006年一项研究的总结,国会陆续在81条单独的法律条款中赋予首席大法官特定职责或权力。这些职责涵盖的范围甚广,从指导国会图书馆购买法律书籍,到任命11位法官组成特别法庭来批准政府搜集海外情报和开展窃听。①根据法律,首席大法官是国家艺术馆和史密森学会的董事会成员;②负责主持制定联邦司法政策的美国司法联席会议;负责判定其他大法官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签署“失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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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大法官行使的唯一一项最重要的权力,还是投出决定某起最高法院案件的判决结果的九票中的一票。对第六位首席大法官萨蒙·蔡斯来说,这才是真正要紧的唯一职责。1868年,蔡斯在一封信里写道:“人们对首席大法官的权力有极大的误解,在最高法院,他只是八名法官之一,每个人都享有同等权力。③他的判断分量并不更重,他的投票也不会比其他弟兄更重要。他主持庭审,还有一些额外的工作会丢给他做。仅此而已。”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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