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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处理这些申请方面,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有一小类案件不是以复审申请,而是作为“管辖权声明”提交到最高法院的。从具体操作上看,对这类案件,大法官需要采取如下措施:驳回上诉;在不发布判决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简易裁决;或者“确认管辖权”,开庭审理此案,和其他案件一样处理。对管辖权问题的深入讨论,已超出本书范围。这里只需指出:这一曾经重要的属于“强制性上诉”类别的案件,目前仅限于《投票权法》引发的诉讼。1980年代中期,国会同意了大法官们关于剔除绝大多数其他类型强制管辖权类案件的要求,最高法院由此获得更大的选案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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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诉讼规则》第十条提醒复审申请方,“根据调卷复审令状启动的复审并非基于权利,而是基于司法裁量权”,而且申请只有“具备确有必要的事由才会被批准”。规则随后列举了“最高法院考虑的事由类型”。所列事由主要是联邦下级法院之间或州法院之间在“重要联邦问题”上存在的分歧。《国内税收法典》或任何其他联邦法律中某个条款的含义,在任何巡回法院都应该是一样的,无论是在位于波士顿的第一巡回上诉法院,还是在位于芝加哥的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同样的道理,无论是加州最高法院,还是纽约州最高层级的上诉法院,对联邦宪法某个条款的解释也应当是一致的。(当然,州法院可以自由解释本州宪法,赋予个人权利比联邦宪法更多——但不能更少——的保护。)律师为了说服最高法院受理某个案子,通常会努力证明此案存在《最高法院诉讼规则》第十条中提到的法律分歧。即便如此,相关法律问题是否足够“重要”,以至于能够吸引到大法官们的注意力,还是完全由大法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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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传统的“四票规则”,要有四位大法官投票同意受理某起案件,才能“批准调卷复审令”。四票距离形成多数当然还差一票,但是,这个规则在大法官们态度坚决、票数接近的案件中,必然会激起策略性行为。设想一下,有四位大法官被申请人说服,认为下级法院的判决存在严重错误,应当批准复审。如果他们不确定能最终争取到第五张票,或许会放弃受理这起案件的机会,因为这样总好过在全国范围内创制一项“错误”规则。政治学家把这种做法称为“防御性驳回”。②然而,更多情况下,大法官会认为,案件的最终结果不如解决下级法院之间的法律分歧那么重要,尤其是在法律解释类案件中。如果国会不同意最高法院对法律解释类案件的判决,他们可以用修改法律的方式推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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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从几千份申请中筛选出几十起准备受理的案子,对一所仅由九位成员组成的法院来说,是一项令人望而生畏的任务。1970年代中期,由于申请量骤升,大法官们找到一种办法来减轻工作负担,即让年富力强的年轻法官助理组成“集体审议小组”(cert pool)。按照这一做法,每份申请都由审议小组中的一名助理代表参与小组的全体大法官进行审查。该助理会撰写一份备忘录,总结下级法院判决内容,列出同意受理和不同意受理的主张,并提出处理建议。当然,也仅仅只是建议而已。参加“集体审议小组”的多数大法官(近年只有一到两人不参加)会从自己的四名助理中派出一人,结合大法官的个人立场,对小组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即便如此,“集体审议小组”制还是遭到许多批评。批评者认为,这一制度不仅使最高法院更有可能与重要案件失之交臂,而且很可能加重在拒绝受理方面的顽固偏见。按照这些人的说法,法官助理们建议批准申请时,既要担心大法官拒绝建议,还害怕发生更糟糕的情形:大法官受理后才发现,这些案件按程序法的要求,应当驳回才是。“集体审议小组”制的支持者则认为,上述疑虑都是夸大其词。他们指出,任何真正重要的议题都必定会多次诉至最高法院,并且最终都会被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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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法院选案程序更为细致的批评——其实更大程度上是经过观察给出的评论——来自学者们。他们认为,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要么不能反映在公众看来最为重要的那些问题,要么只反映某个重要议题的某一非典型侧面,对于解决典型案件毫无助益。例如,2007年,最高法院十年来第一次就公立学校学生的言论自由权利作出判决,这个议题向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但最高法院却选择了一起过于特殊的个案,这起名为“莫尔斯诉弗雷德里克案”的案件,涉及校方对一个打着措辞含糊的条幅,有可能表示也有可能未表示支持使用违禁药品的学生的处罚。③对校区如何处理常见的因学生关于政治、校规或性取向的言论引发的争议,终审判决并没有提供任何指导。正如最高法院研究领域的顶尖学者桑福德·列文森指出的,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必然只局限于“可诉的宪法”内容,即那些可以作不同解释、充当律师和法官解释法律的渊源的宪法条款。与此相对的则是“刚性的宪法”内容,即具有重大意义的结构性条款,如小州在联邦参议院拥有的过度代表权,这类条款不在任何法院的审理范围之内。列文森写道,“执著于可诉的宪法内容”,导致人们“过高估计了法院和法官的重要性,无论是正面作用,还是负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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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复审既不会设定一个先例,也不意味着最高法院赞成下级法院的判决——这一点常被人们误解。申请被以“拒绝复审”的形式驳回,原因有很多。这其中不仅包括偶尔出现的“防御性驳回”,更常见的原因则是缺乏实质冲突甚至缺乏实体性法律问题(许多复审申请会请求重审案件的事实问题),又或大法官认为某个案子固然涉及有意思的议题,却由于任何一种程序性问题而属于“蹩脚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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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大法官采取进一步措施,所有的调卷复审令状申请都会被视为驳回。所以,第一步是要将申请从俗称的“死亡清单”转移到“待议清单”上,供大法官们在每周例会上讨论。首席大法官负责决定哪些申请入选待议清单,并主持会议,大法官们在会上以年资为序,依次发言并投票表决。(当周听审案件的讨论与投票,也适用同样的程序。)会议通常在周五召开(5月和6月则安排在周四),会议上形成的“指令”——受理或拒绝受理案件的清单——会在下周一公布。最高法院通常不会给出受理或拒绝受理的理由。但在极个别情况下,“指令清单”会附上一位或多位大法官对驳回复审申请决议的异议意见,他们会在异议中解释为什么认为此案本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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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最高法院的开庭期从每年10月第一个周一开始。但是,大法官们其实在之前一周,即9月的最后一个周一,就已经开始工作了,他们会开会审议夏季闭庭期内陆续积压的大量调卷申请。法律并没有规定每个开庭期结束的确切日期。大法官们通常会把目标定在6月最后一周,而且几乎总能如期结束。除了发生紧急情况,4月底之后就不再开庭,大法官们会利用5月和6月,撰写本开庭期七个言词辩论期中未决案件的判决意见。(为确保这一机制如常运转,当年1月后新批准受理的案件要到秋天到来,新的开庭期开始之后才听审。)与许多经常把一个开庭期的案子拖到下一个开庭期审理的法院不同,最高法院一直严格坚持当期开庭、当期处理。任何案件开过庭后,如果本开庭期未能下判,必须在下一个开庭期完全重新听审。这一强制性规则可以激励大法官们努力工作,尽可能在6月份审结本开庭期的所有案件。由此也催生了一个略带贬义的短语,“六月判决”,形容那些匆匆忙忙赶出来,明显有拼凑痕迹的判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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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开庭期最重要的判决,大多数会在6月宣判,所以许多人认为大法官们可能是故意把好戏留到最后揭晓。事实却远非如此。最高法院通常从11月就开始发布判决意见,之后的开庭期内陆续都有意见发布。但是,自然而然地,分歧最小的案件,即会得出一致或近乎一致的判决的案件,会最早宣判。疑难复杂案件,或其他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引发诸多协同意见或异议意见的案件,耗时更长,甚至会旷日持久,直到7月4日国庆周末迫近,面临时间压力,大法官们才会在最后一分钟作出妥协,赶在6月底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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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意见会在开庭当天,庭审开始前公开宣读。撰写多数方意见的大法官会宣读判决要旨。撰写异议意见的大法官如果觉得情绪激动,不吐不快,之后也可以宣读异议意见的要旨。大法官当庭宣读的,并非判决正式文本的一部分,而是从长篇意见中撷取的、有助于现场听众厘清案情的要点。与其他法院不同的是,最高法院对宣判日期不会提前作出任何预告,法庭内的宣判就是官方首次宣告案件已经判决。宣判后,正式文本将在数分钟内上传到最高法院官方网站上(www.supremecourt.gov)。最高法院也会在网上公布每日的庭审记录。每周五,网站还会公布本周庭审的音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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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互联网进一步拉近了最高法院与公众的距离,拉近程度甚至连几年前都无法想象。网站上除了可获取其他资源外,还可以获取就已受理案件提交的诉状(得益于最高法院与美国律师协会的合作),以及每份调卷复审令状申请经过的全部程序,无论是被批准的还是被驳回的申请。以前需要前往最高法院书记官办公室才能拿到的最高法院待审案件表和审判流程方面的信息,现在只需轻点鼠标即可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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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楼设有媒体工作室。调卷复审令状申请和诉状都有副本供媒体取阅,所有庭审也会为记者们预留专门席位。电视台记者也是最高法院报道团队的成员,但法院不允许摄像机或其他摄影设备进入法庭。戴维·苏特大法官说过,电视摄像机若想进入法庭,除非跨过他的尸体。极少有大法官如此形象地表达自己的反对立场,也从未有过哪位大法官站出来表态支持过电视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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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1955年出生于纽约州布法罗市。他以优异成绩读完哈佛本科后,于1979年考入哈佛法学院,担任过《哈佛法律评论》执行编辑。1979年至1980年间担任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亨利·弗兰德利的法官助理,1980年出任时任最高法院联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的法官助理。后先后任职于里根行政分支的司法部(1981—1982)、白宫法律顾问办公室(1982—1986)。1989年至1993年出任副首席政府律师,代表联邦政府在最高法院出庭。1986年至1989年间,以及1993年至2003年间,他作为私营律师,在华盛顿特区执业。2003年,他被任命为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法官。2005年进入最高法院时,他是自1801年履任的约翰·马歇尔以来最年轻的首席大法官,年仅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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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关于“防御性驳回”的详细介绍,参见[美]H.W.佩里:《择案而审:美国最高法院案件受理议程表的形成》,傅郁林、韩玉婷、高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2—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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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莫尔斯诉弗雷德里克案”:2002年1月,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火炬传递要从阿拉斯加州朱诺地区经过,为庆祝这一盛举,沿途的朱诺——道格拉斯高中准许在校学生暂时停课,并在老师指导下到校门口观看。火炬经过时,站在学校街对面的几名高中生突然打出一条巨大的横幅,横幅上写有“为耶稣抽大麻”(BONG HiTS 4 JESUS)字样。校长看到这个横幅后非常震惊,跑上前去要求学生们把横幅拿掉,其中一名叫约瑟夫·弗雷德里克的学生拒不服从,被勒令停课十天。他随后提起诉讼。2003年,阿拉斯加州联邦地区法院作出有利于校方的裁决,指出:学生们当时观看冬季奥林匹克火炬接力跑,是学校组织的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在这期间如果出现赞同吸毒的言论,学校负责人完全有权斟酌处理。案件上诉至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后,该院作出了有利于学生的裁决,裁定校方侵犯了学生的言论自由权。判决认为,即使是高中生,只要他的言论没有扰乱学校活动或教学任务,他就有权发表自己的言论。校方上诉至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支持了校方的观点,罗伯茨亲自起草的法院意见指出:勒令停课的行为没有违背宪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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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 第六章 最高法院与立法、行政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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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这个短语,易令人产生误解,以为联邦政府三大分支各自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运行。更准确的形象是,三者之间存在着某种互动关系,最高法院是其中一个积极的参与者。即使最高法院与总统、国会表面和平共处时,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暗自紧张,这反映的与其说是机制障碍,不如说是部门界限和决策方式上的截然差异。三者关系会周期性地恶化,一开始是失衡,之后则可能以权力斗争的形式表现出来。不止最高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的司法系统,都会手握可资调用的重要工具,参与到各政治分支之间的互动当中。它面临的挑战,亦即它“永久的两难困境”,用从事司法研究的著名学者斯蒂芬·伯班克的话说,在于“参与到政治体系中,但又不沦为政治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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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伯班克指出的,不同政府分支之间的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受形式结构主导,就在多大程度上受各种行为准则和传统惯例主导。例如,宪法允许国会弹劾并免去联邦法官的职务,但弹劾标准是这名法官犯下刑事罪行或严重失德,而不是国会成员不喜欢他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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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2009年1月14日,距离宣誓就职还有六天,当选总统奥巴马携尚未履任的副总统拜登在最高法院内部会议室拜访诸位大法官。从左至右,依次是:奥巴马;小约翰·罗伯茨首席大法官;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大法官;露丝·巴德·金斯伯格大法官;戴维·苏特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和小塞缪尔·阿利托大法官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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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大法官们与国会或白宫立场不一致的案件,可以检视最高法院与其他政府分支的关系。重要的最高法院案件犹如一出大戏,各大权力机构都是演员,最高法院也不例外。有些演员会成为胜利者,有些演员则沦为失败者。但是,必须认识到一点:在法庭之外,最高法院其实是以不那么戏剧性的方式,频频与其他政府分支发生联系的。最高法院每年都会向国会提交年度预算申请,大法官们也会轮流到国会相关小组委员会作证,陈述最高法院的经费需求。国会决定着大法官和全体联邦法官的薪酬。约翰·罗伯茨成为首席大法官后,将说服总统和国会给久未涨工资的联邦法官加薪视为一项要务,但他的请求始终被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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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长,会同参众两院司法委员会主席及高级成员,每年会造访两次最高法院,与首席大法官和司法联席会议成员会面。这类非公开会面讨论的议题,包括临近的立法规划和更宽泛的政策问题。反过来,每年1月,最高法院也会受邀听取总统对参众两院所作的国情咨文报告。根据以往的惯例,即使不是全体大法官,至少也会有几位大法官到场。2010年1月,奥巴马总统利用这一场合,批评了最高法院一周前作出的一项判决,这起名为“公民联邦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的案件的判决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企业更广泛的资助政治竞选的权利。电视摄像机摇向大法官们时,拍到阿利托大法官喃喃自语,以一句“并非如此”回应奥巴马总统对此案判决的评价。罗伯茨首席大法官事后高调质疑大法官继续参加国情咨文发布会的必要性,认为这类场合“非常恼人”,与其说是国家仪式,不如说是“学生的动员大会”。2011年的国情咨文发布日临近时,对于大法官们到底会如期而至,还是敬而远之,人们都心存疑虑。阿利托大法官那天有意去了夏威夷。但罗伯茨首席大法官和另外五位大法官还是莅临现场,总统在走向讲台经过他们身边时,向他们表示了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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