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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最高法院与政治分支之间的关系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最高法院的行动引起的反应可能会反过来影响到最高法院,随着时间推移,甚至会促使最高法院改变方向。所以,总统候选人可能将最高法院作为目标,比如理查德·尼克松当年就曾批评沃伦法院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判决,许诺上任后任命“对犯罪采取铁腕手段”的大法官。尼克松后来任命的四位大法官,虽然有人在其他方面的确令他失望,但这些人都一直致力于阻止刑事被告权利的扩张,即使沃伦法院的主要判决仍赫然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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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验证罗伯特·达尔观点的另一途径在于指出,最高法院大法官都是国家的精英,倾向于持有精英立场。这一点在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中几乎是肯定的,在这起案件中,七位大法官组成的多数方判定堕胎是一项宪法权利。七人当中,有四人由共和党总统任命,这其中,又有三人——沃伦·伯格首席大法官、小刘易斯·鲍威尔大法官和多数方意见撰写者哈里·布莱克门大法官——由理查德·尼克松提名到最高法院。“罗伊诉韦德案”的多数方意见对此案诉至最高法院之前,公共健康界和法学界的领军人物持续十年的呼吁作出了回应,这些人要求不再将堕胎行为列为犯罪,而1960年代初,堕胎在各州均被认定为非法行为。另外,最高法院审理此案期间,一份全国性报纸上刊载的一项盖洛普民意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公众赞成这样的说法:“是否堕胎只能由当事妇女和她的医生去决定。”多数男人、女人、新教徒、天主教徒、民主党人、共和党人(68%的共和党人,相较于59%的民主党人)赞成上述说法。所以,大法官们可以合理推定,他们打算发布的判决,将得到民众的广泛支持——最初的事实也的确如此,但是到1970年代末,随着政治上党争加剧,宗教右翼势力抬头,堕胎议题再次陷入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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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伊诉韦德案”的政治反应来得比较缓慢。1973年1月“罗伊案”宣判后,首个加入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约翰·保罗·斯蒂文斯,由杰拉尔德·福特总统在1975年12月提名。不同寻常的是,在整个确认听证会上,被提名人没有被问到一个与堕胎有关的问题。如果把参议员们在最高法院人选确认听证会上的提问,视为观测国家重要法律议题的风向标,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堕胎在“罗伊案”法院判决近三年后,仍未成为全国性的政治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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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1980年代,最高法院受到不断升级的压力去推翻“罗伊诉韦德案”。先是里根行政分支,接着是老布什行政分支,在五个不同的场合,都要求最高法院推翻这一判决。1980年的共和党全国大会,首次呼吁任命“尊重传统家庭价值观和无辜者生命神圣性”的法官。之后十年间,随着新任命的大法官陆续到任,最高法院内部支持维护堕胎权的多数优势逐渐减小,看似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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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1992年总统大选前夕,最高法院受理一起挑战宾夕法尼亚州限制堕胎法的案件时的背景。大家都清楚,这起案件其实是推翻“罗伊诉韦德案”的潜在载体。投票结果似乎也可以预见。但是,几乎令所有人大跌眼镜的是,最高法院拒绝这么做,而是以5票对4票,在这起名为“宾州计划生育联盟东南分部诉凯西案”的案件中重申了“罗伊案”的“判决精髓”。②这份非同寻常的判决意见,由奥康纳、肯尼迪和苏特三位大法官联袂撰写——三人都是1980年之后由共和党总统任命的——其中提到了最高法院承受的压力,介绍了为什么“机构完整性原则”要求重申“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三位大法官写道,“如果推翻(‘罗伊案’)判决,将会付出巨大代价”,这么做“将严重削弱最高法院施展司法权力的能力和作为致力于法治事业的一国最高审级法院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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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联合撰写的判决意见充分展示了最高法院对自身与民意关系的立场,有必要大段援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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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授予联邦司法系统,尤其是授予最高法院的权力,是美国政府权力根源的最佳展现。正如每一代美国人都被正确告知的,对最高法院判决的支持是花钱也买不来的,而且,除非在极小程度内,它也不能独自强迫人们遵守其命令。最高法院的权力,来自它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既寓于实体也寓于感知,它体现在法官对法律含义的解释和法律要求的宣示能够被广大人民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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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接着指出,“如果缺乏最令人信服的理由,就在攻击之下重新检视并推翻一个具有分水岭意义的判决,将引发最严重的问题,损害最高法院的合法性。”判决继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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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作出维持前后一致这一承诺,只要支持该判决的力量依然存在,对问题的理解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到足以使这个承诺过时,作出承诺者就仍然受到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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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条件下,推翻“罗伊案”的核心判决是错误的,这个错误会深入且毫无必要地损害最高法院的合法性,也会影响整个国家践行法治。因此,确有必要坚持“罗伊案”原判决的核心内容,我们今天也正是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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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西案”判决不仅在外部存在持续批评之声,在最高法院内部也招致强烈异议。它没有像三位大法官明确期盼的那样,缓解最高法院受到的压力,或者让那些寻求推翻“罗伊案”的人止步。尽管在语气上局促不安,甚至略有些反应过头,这起案件的判决仍然是公众心目中最高法院回应对自身合法性的威胁的精彩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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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西案”判决并不存在什么微妙难解的地方。它涉及最高法院熟悉的议题,法院知道支持和攻击分别来自哪里。但是,假设某个议题相对比较新颖,或者是在新的或陌生的背景下诉至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又该从何处获取他们所缺乏的知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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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很明显:相关知识来自各方当事人,以及他们在庭审之前提交的诉状。与调卷复审令申请存在字数限制(9000字)一样,一旦案件被批准受理,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基于事实真相的诉状也有字数限制(每方15000字,申请方提交的答辩状为额外6000字)。通常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几乎都会穷尽所有给定的篇幅,陈述案件背景和法律论点。但是,几乎没有空间留给大法官们最想知道的信息:更宏大的背景,判决对一方当事人或另一方当事人的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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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就需要“amicus curiae”,也即“法庭之友”意见书发挥作用了。只要双方当事人相互同意对方的“盟友名单”,各方“朋友”数量不设上限,几乎在所有案件中,当事人都会同意对方的名单。(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存在争议,最高法院也可以自行批准“法庭之友”意见书的提交。)这个“法庭之友”当然主要是指意见书所支持那一方的朋友,但“法庭之友”的说法,绝非名不副实。一份信息翔实的“法庭之友”意见书可以为大法官们提供帮助,这类意见书的篇幅一般限制在9000字以内,内容并非重复当事人的诉状,而是提供对诉状有补充作用的有益且相关的信息。奥康纳大法官在“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招生案”中对“法庭之友”意见书的信赖,充分说明了这类意见书的重要性。出庭律师也充分重视一份出色的“法庭之友”意见书可能起到的帮助作用,这类意见书的数量已比过去大幅增加。当年,即使在“罗伊诉韦德案”中,各方人士也只提交了15份“法庭之友”意见书,如今,随便一起案件至少也会收到这么多意见书,重要案件则会收到几十份。利益集团一般会在涉及自身利益领域的案件上,用“法庭之友”意见书表明公共立场。意见书随后可能会被分发给利益集团成员或潜在的捐助者,表明集团也成为最高法院诉讼活动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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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联邦政府在最高法院的许多案件中出庭的首席政府律师办公室,也经常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书,他们会在某些不直接涉及政府的案件中,提醒大法官注意案件对联邦事务可能产生的影响。为了评估提交意见书是否恰当,首席政府律师办公室设有一套机制,了解正在审理的非联邦案件可能涉及哪个联邦机构的利益。但是,没有任何机制是完美的,这套机制最近的一次运作失灵显示,如果大法官无意间依靠了片面信息,将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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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宣判的“肯尼迪诉路易斯安那州案”,涉及对奸淫儿童但又未伤人命者适用死刑是否合宪的问题。数年前的1977年,死刑恢复执行后不久,最高法院曾在“库克诉佐治亚州案”中判定,判处强奸成年女性者死刑违反宪法。路易斯安那州是少数几个试图将死刑适用范围从谋杀罪扩张到奸淫儿童罪的州之一。那么,对奸淫儿童罪适用死刑是不是属于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的“残酷且异常的刑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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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对待其他明确挑战死刑的案件一样,最高法院调查了各州对类似案件量刑的整体情况。鉴于全国仅有六个州对奸淫儿童者适用死刑,最高法院的多数方判定,反对在这种情形下适用死刑已构成“全国共识”。大法官们最终以5票对4票宣布路易斯安那州相关法律违宪。肯尼迪大法官撰写的多数方意见指出,1990年代,国会扩大了死刑在联邦层面的适用范围,但没有一起涉及奸淫儿童案。这一说法大大加强了多数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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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一说法并不正确。无论是当事人,还是首席政府律师,又或任何一位“法庭之友”,都没有注意到,就在两年前,国会已将《军事审判统一法典》管辖的军人奸淫儿童的行为列为可判处死刑的罪行。这一令人尴尬的事实直到最高法院正式宣判之后,进入夏季休庭期才被发现。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和首席政府律师办公室都提交诉状,请求最高法院重审此案。诉状流转了几周时间。最终,最高法院宣布维持之前的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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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在许多方面给机构带来困窘,信息失误还有一个特别的讽刺之处。最高法院对宪法第八修正案的司法立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法官们对法律所反映的民意的评估方式。一个明显“异常”的刑罚,其合宪性也会受到质疑。秉持这一标准,最高法院已宣布对犯有谋杀罪行的智障者(2002年的“阿特金斯诉弗吉尼亚州案”)和未成年人(2005年的“罗珀诉西蒙斯案”)适用死刑是违宪的。但是,这类分析必须依靠准确的资讯。最高法院十分注重民意,但它无法解读公众的内心。与我们大多数人一样,大法官们只知道他们了解的事物或者别人告诉他们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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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本杰明·卡多佐(1870—1938):曾任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纽约州上诉法院法官、首席法官、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被誉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四位法官之一(另外三位是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路易斯·布兰代斯、勒尼德·汉德)。卡多佐的传记已有中译本,即[美]A.L.考夫曼:《卡多佐》,张守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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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宾州计划生育联盟东南分部诉凯西案”:该案由宾州一部法律引发,这部法律要求医生必须向打算堕胎的妇女介绍堕胎程序的性质、胎儿的发育情况、堕胎的替代措施,之后这些妇女必须再等待24小时。除此之外,未成年人打算堕胎时,必须征求父母一方的同意;已婚妇女必须把堕胎意图告诉丈夫,否则将面临一年监禁。反堕胎组织原本打算借此案促成最高法院推翻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但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挫败了反堕胎者的努力,奥康纳、肯尼迪、苏特代表最高法院撰写了多数方意见。关于此案详情,以及三位大法官“联手”主导“凯西案”判决的经过,参见[美]杰弗里·图宾:《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何帆译,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37—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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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 第八章 最高法院与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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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后的最初十年,新成立的合众国的部分立法者和领袖们,迫切希望国家的法律制度能远离腐朽没落的欧洲旧制度。从1799年到1810年,新泽西州、肯塔基州、宾夕法尼亚州先后立法,禁止州法院援引英国法院自1776年7月4日之后作出的判决。托马斯·杰弗逊在私人通信里,也支持在美国法院中抛弃英国法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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