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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判决激起国会保守派势力的强烈反对。2004年,“阿特金斯案”和“劳伦斯案”宣判后,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来自威斯康辛州的共和党人詹姆斯·森森布伦纳,对在最高法院召开春季例会的司法联席会议成员发表了演说。这位议员对伦奎斯特首席大法官和其他法官说道:“司法机构对外国法律或法院判决的不当追随,已经威胁到美国主权,动摇了国父们精心设计的三权分立制度,并可能损害美国司法程序的正当性。”他警告说,国会应尽快审议这一议题。国会其他共和党人也发出弹劾威胁,警告称:他们认为引用外国法律的法官违反了宪法第三条关于“品行端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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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争议似乎没能改变最高法院任何人的想法。赞成适用外国法律资源的大法官一如既往,反对者们照样批评。弹劾动议逐渐式微,国会议员的注意力已转向其他目标。无法确定的是,在华盛顿法律界和政治圈热议此事的那几个月,公众甚至是否注意到了这场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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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显而易见的是,即使大部分人对最高法院都不甚了解,甚至从来没有读过一份最高法院判决,最高法院仍在公共想象空间中占有一席之地。1932年,最高法院大楼奠基时,成千上万的人赶赴现场,庆祝最高法院拥有了姗姗来迟的办公场所。1993年一个寒冷的冬夜里,人们站在最高法院门外等候,只为从瑟古德·马歇尔大法官的灵柩旁走过,他们也是在——以自己的方式——赞颂这位曾以律师身份触动过最高法院,并担任过大法官的人的一生。其他国家根据自身需要,调整本国宪法法院制度时,既会从美国最高法院身上寻找正面榜样,也会从中寻找反面镜鉴,美国最高法院仍是他们心目中无法绕过的图景。而这正是制宪先贤们的内心期盼。在最高法院早期的里程碑判决(即1816年的“马丁诉亨特的租户案”)中,约瑟夫·斯托里大法官指出,最高法院行使的裁判权力,是“作出其他国家都十分感兴趣的正确判决”③。时至今日,他们仍在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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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确认大战(confirmation battles):主要指参议院内与总统不在同一阵营的参议员,为抵制总统提名的联邦法官人选,采取的一系列反对措施。在参议院,总统提名的法官人选只需要一半人投票赞成,就可以通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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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这里的“外国法律”,泛指国际公约、外国立法或外国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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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马丁诉亨特的租户案”:最高法院1816年作出的一起维护联邦权力的著名判决。独立战争期间,弗吉尼亚政府没收了原属于英国贵族费尔法克斯勋爵的一块土地。战后,弗吉尼亚将部分土地赠给戴维·亨特,费尔法克斯勋爵的继承人马丁根据《美英和约》及1795年的《杰伊条约》,要求重新获得上述土地的所有权,弗吉尼亚州上诉法院作出了对马丁不利的裁决,但被最高法院推翻,由此引起弗吉尼亚州“州权至上主义者”对《司法法》第二十五条的质疑。由于父亲曾是费尔法克斯勋爵在美国的地产代理人,马歇尔首席大法官主动申请回避,判决由斯托里大法官主笔。斯托里大法官在本案中判定《司法法》第二十五条没有侵害州权,强调了最高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维护人民主权的重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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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 附录1 美国宪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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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联邦司法权,由一所最高法院和国会因时设立的下级法院行使。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若品行端正,应终身任职,按期领取服务薪酬,在其持续任职期间,薪酬不得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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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应延伸到由宪法、联邦法律、联邦已经缔结或即将缔结的条约引发的一切普通法和衡平法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所有案件;所有涉及海事裁判权及海上裁判权的案件;联邦为一方当事人的讼争;两州或多州之间的讼争;一州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讼争;不同州公民之间的讼争;同一州公民因持有不同州颁发的地契而引起的土地讼争;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政府、公民或其属民之间的讼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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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所有涉及大使、公使、领事的案件和州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有初审管辖权。对于上述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在事实和法律层面,最高法院都有上诉管辖权,包括事实审和法律审,但国会可以制定规则,设定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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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弹劾案外,所有犯罪均应由陪审团审判,且审判应在犯罪行为发生的州进行,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地不属于任何州,审判应在国会立法指定的某地或多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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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只有对联邦作战、叛投联邦的敌人、为敌人提供资助和便利者,才能构成叛国罪。无论何人,若非经由两个证人证明其公然叛国的行为,或其本人在公开法庭认罪,均不得被判处叛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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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有权宣布对叛国罪的刑罚,但是,因叛国而被禠夺公权者,其血亲不受连累,其在世期间,财产不得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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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 附录2 《最高法院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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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自2010年2月生效的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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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根据调卷复审令状进行复审时的考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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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卷复审令状的审查并非基于权利,而是基于司法裁量权。调卷复审令状申请只有具备确有必要的事由才会被批准。下列情形,尽管并非主导或完全符合最高法院裁量标准,但表明了最高法院考虑事由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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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家联邦上诉法院,就同一项重要问题,与另一家联邦上诉法院作出了内容冲突的判决;就一项重要的联邦问题作出的判决,与一家州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存在冲突;做法或者严重偏离公认和惯常的诉讼程序轨道;或者认可了下级法院上述做法,必须由本院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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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一家州终审法院,就一项重要的联邦问题,与另一家州终审法院或一家联邦上诉法院作出了内容冲突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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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一家州法院或者一家联邦上诉法院,就一项还未由本院解决,但应当由本院解决的重要联邦法律问题作出了判决,或者就一项重要的联邦问题作出的判决与本院相关判决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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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调卷复审令状申请请求纠正的错误主要是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该申请将很难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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