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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450 这些新的力量还包括:使人口增长成为可能的新农耕技术;贸易与货币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及部分农民脱离原先的农奴地位;政府行政机构进一步复杂化;哲学和政治学领域百家争鸣格局的形成。在周代的最后两个世纪中,也就是人们常称之为战国时期(公元前403—公元前221)的那一阶段,几个较大的诸侯国征战不息。最后,诸侯国之一——秦国逐一消灭了其他国家,于公元前221年,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帝国。[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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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452 以上所述的中国社会的各种变化,就是公元前6世纪后半期形成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的背景。最早而可信的成文法是子产所作的《刑书》。子产是郑国的相邦,他于公元前536年在一件青铜鼎上刻写了这部《刑书》。公元前513年、公元前501年及后来一段时间,先后又有其他国家仿照郑国子产的做法,公布了成文法。虽然这些法典都已失传,但我们仍然可以根据可信的史料做出上述判断。子产公布《刑书》之后,其邻国一位名叫叔向的高级官员写信给子产,就其公布郑国法律提出反对意见。这封信这样写道:[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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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454 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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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456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悻以成之。……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主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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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458 对于这一批评,子产给以礼貌而又坚决的简短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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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460 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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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462 这封信足以表明古往今来保守主义的一贯精神。叔向的批评意见颇类似于今天一些保守议员对于公共开支的批评及对预算平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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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464 信中真正具有中国特色因而也是最有意义的内容,是叔向所提出的观点:公布法律将会对道德和政治构成威胁。在其他任何一个文明古国中,似乎从来都没有人提出过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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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466 叔向的信表现出强烈的儒家色彩,特别是叔向在信中使用了孔子提出的义、礼、信、仁等概念。对此,我们不应感到惊奇。虽然,叔向写这封信的时候,孔子只有15岁,但是,这些术语以及与其相联系的思想肯定已经在社会上流传,只不过孔子本人尚未对这些术语、思想进行一次彻底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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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468 第五节 儒家与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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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470 虽然叔向还不能正式被作为儒家人物看待,但他的信却集中体现了儒家关于法律的观点。正如我们很快就要看到的,儒家是传统的“封建”价值准则的坚定的维护者。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儒家坚决反对新的法律,尤其是在这种新的法律刚刚出现的时候。后来,随着新的法律渐次巩固,儒家也逐渐改变他们的态度,勉强把法律作为一种不可避免的邪恶的东西接受下来。但即使到此时,他们仍然坚持认为,在理想的社会中,公布成文法是不必要的,甚至在当时未尽完善的政治状况下,与以道德训诫和示范来实现政府统治的方式相比较,以法律来实现统治的方式,应该只是次要的。[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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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472 与儒家相对立,另一些人竭力为法律辩护,他们因此逐渐被称为法家。法家中的绝大多数人皆不是具有很深学术造诣的思想家,而是一些实干家,包括行政官吏、外交使者和政治经济学家。他们为愿意雇用他们的诸侯国服务。他们的目标直接而简单:在国内,建立一个在政治和军事两方面都具有强大力量的政府,以废除封建特权;在国际上,扩张国土,最终使互相对立的所有国家联结成一个单一的帝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们准备利用他们所掌握的政治、军事、经济、外交等各种力量。法家法律观的形成,不是基于“人权”的考虑,而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为了有效地控制在其管辖下日益增多的民众,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在思想方法和使用手段方面,法家是一群真正的极权主义者,对于民众,总是考虑如何从整体上加以控制。与其相反,儒家则认为个人、家庭或者地方共同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如果认为法家是一些不讲道德、只追求权力的政治家,那也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真诚地相信,只有通过极权主义手段,才能在四分五裂、互相残杀的世界上最终实现和平与统一。谁要是问他们为什么这样做,他们无疑会重复子产的名言:“吾以救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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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474 第六节 儒家的礼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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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476 与法家所强调的“法”相对应,儒家思想的一个中心概念是“礼”。“礼”一词在不同层次上具有不同含义。最狭义的“礼”(也可能是“礼”的原始含义)是表示各种宗教仪式的特定方式。关于祭祀祖宗的时间、地点、祭祀方式和献祭时的姿势等方面的规定,都被称作“礼”;另外,它也是一种占卜方式的规定。这种意义上的礼,通常被译作仪式。广义的礼是指所有的礼节性或者礼貌性行为,既涉及世俗社会,也涉及宗教领域。在社会习俗中,涉及各种社会关系的礼不计其数。待客、娶妻、交战以及其他各种讲究礼节的场合,都有应遵循的礼。在这种意义上,礼常被译作礼节、礼貌、礼仪或正当行为的规则。最后,儒家根据他们的学说,为人们描绘出一个完美无缺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所有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关系都遵循一定的准则。这个准则,就是我们要分析的第三种“礼”,这也是最广义的一种“礼”,它表示这个完美社会中的所有的制度和关系。总之,礼既表示文明社会中的具体制度,也是已为人们所接受的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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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478 儒家学者们认为,古代圣贤创造了礼,而现实社会的混乱,是因为人们不了解礼,不能以礼规范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所以,儒者的主要任务在于研究并解释圣贤留传下来的礼,恢复其本来面目,用以指导现世的人们。这种信念促使儒家学者们编辑了几部成文的礼,不过,直到封建末期及帝国建立早期,这些成文的礼才基本定型。也就是说,在周代的大部分时间里,礼只是以不成文的形式传播的。与此同时,从礼的数量庞大及其复杂性和精巧性来看,它也只是为上流社会所专用。确实,儒家所区别君子与小人的标准,就是看其对礼所掌握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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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480 另一方面,儒家认为,礼作为具体的行为规范,是与某些重要的道德准则相联系的。礼由于这些道德准则而具有效力,囚为它们植根于人类与生俱来的情感之中。换句话说,儒家主张,人类由其本性所从事的行为,总是正确的。正是基于以上解释,现代有些学者认为,可以对儒家的礼与西方的自然法概念,以及对法家的法与西方的实证法进行比较研究。[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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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482 最后还有很重要的一点要说明,早期的礼产生于强调等级区别的社会。也就是说,根据人们的年龄以及在家庭和社会中的等级地位,礼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行为方式(尊长者适用一种礼,卑幼者适用另一种礼,当然,也有一些礼为大家共同适用)。这种导致人们在行为方式和权利保护两方面不平等地位的等级观念,在孕育、生成这种思想的前帝国时期的封建社会消失以后,仍然存在于儒家学说中,并与整个帝国时代相始终。[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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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484 下面是从“纯粹”儒家立场出发所见儒家与法家所争论的几个主要问题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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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486 (1)人按其本性是善的(孟子,公元前371?—公元前289?),或者至少是具有习善能力的理性存在物(荀子,约公元前298—公元前238)。人受到礼的教导后,就可以为社会所接受。“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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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488 (2)以德为政,可以征服人们的心;以力为政,则只能得到人们表面的服从。礼的作用在于教化诱导,因而为德治政府所用;法的作用在于强制压服,因而为暴君政府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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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490 (3)古代圣贤依据人的本性和宇宙秩序创设了礼,因此礼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现实的人们为了获取政治上的权力,因而制定了法律,因此法律不具备道德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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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492 (4)儒家学说所强调的五种主要关系——父与子、君与臣、夫与妻、长与幼及朋友之间——是由人的本性而形成的,这五种关系对于社会秩序的安定具有重要意义,礼根据各个人在这些关系中的不同身份设定了不同的行为方式,因而使这五种关系和其他类似的关系得到强化;法律则通过外力,强行一体对待,而使这些关系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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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494 (5)礼(指其原始含义:仪式和典礼)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诗意和美感。礼为人们以社会可以接受的方式表达其情感开辟了渠道。与其相反,法律具有机械性,缺少情感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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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496 (6)以礼为基础而建立的政府在履行自己的职能时能表现出和谐性,因为礼是不成文的,每当有特殊的情况发生,都可以通过对礼的灵活解释而恰当地解决问题。以法律为基础而建立的政府则会引起各种纷争。因为人们事先已知道成文法的内容,因而可以寻找法律的空隙,规避法律,而且人们还会依据法律的词句——而不是其精神——进行狡诈的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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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498 (7)法律不会比创造和执行法律的人更好。对统治者及其官吏施以道德的训练,是比发明精巧的法律机器更有效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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