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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儒者自己是怎样说的,下面摘录的几段引文是具有代表性的。只是,其中有两段话并非出自儒者之口,它们可以表明这样一个事实,即儒家对法律的怀疑态度,也可以在其他思想派别中看到,虽然他们的理由有时不尽相同。[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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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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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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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滋彰,盗贼多有。[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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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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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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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也。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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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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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之所以为本者,仁义也;所以为末者,法度也。……先本后末,谓之君子;以末害本,为之小人。……今不知事修其本而务治其末,是释其根而灌其枝也。且法之生也,以辅仁义;今重法而弃义,是贵其冠履而忘其头足也。[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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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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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法家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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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主要观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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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来是利他主义的人数量极少,而绝大多数人皆是利己主义者,因此,严厉的刑罚是必要的。制定法律,主要是针对大多数利己主义者,而不是针对少数并不重要的利他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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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必须铲除割据势力,取消特权利益。为此,有必要把法律向全体民众公开,并一体适用,不论个人的身份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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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稳定的政府要以法律为其基础,因为具有确定性并且向全社会公开的法律,是用以度量个人行为的精确手段。依靠“礼”建立起来的政府就做不到这一点,因为“礼”是不成文的,在适用上各有区别,而且对其解释也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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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行连带责任制,对于削弱自主倾向和强化国家控制是至关重要的。以五家或十家为一个单位,采取责任连带。同一单位内部,一人有愆过行为,其他人都与行为者本人负有同等责任;一人犯罪,同单位内的其他人没有向官府报告,皆一体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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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为历史变迁,人类的社会制度也必须做相应的改变。在古代,人口稀少,生活简朴。但现在,人口的增长带来了激烈的生存竞争。古代的礼已不再适应今天的社会,而应以法律制度取而代之。法律当然不应被任意改变。但它要想保持住自身的活力,自然也应该根据不断变化的时代需求做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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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的强盛,有待于道德标准及思想标准的一元化。任何与法律所确定的官方标准不一致的私人标准,都必须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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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根本上是自私的,因此,仅仅通过道德说教不可能使人成为利他主义者。国家只能根据人的自私本性,在兼顾人的一己私利的基础上,驱使其从事有利于国家的行为。所以,贤明的君主建立起明确的赏罚制度。这种赏罚制度对于在政府机构中任职的官吏来说,尤其重要。凡是忠于职守者,领赏;职守有缺,或者滥用职权者,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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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只要有了健全的法律制度,个人才能的强弱就不会对政权统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即使是一个平庸的君王,只要恪守法制,也能统治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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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只要法律具有一定的严厉性,它就不一定要通过具体实施方才收效,因为它的存在本身,就已对各种邪恶行为形成一种威慑。因此,虽然从法律实施的短期结果看,它是非常残酷的,但从长远看,恰恰是能减少这种残酷的结果,并且能减少社会上的纷争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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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从古代典籍中摘引几段,以进一步说明上文所述有关法家的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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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时宜则有功。……时移而法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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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更立法以典民则祥……故曰法者不可恒也。君臣上下贵贱皆发焉。古之法也,无闲识博学辩说之士,皆囊于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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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相容之事不两立也。斩敌者受赏,而高慈惠之行。拔城者受爵禄,而信廉爱之说。坚甲厉兵以备难,而美荐绅之饰,富国以农,距敌恃卒,而贵文学之士……治强不可得也。国平养儒侠,难至用介士。所利非所用,所用非所利。……(今)所谓智者,微妙之言也。微妙之言,上智之所难知也。……夫治世之事,急者不得,则缓者非所务也。……故微妙之言,非民务也。[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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