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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五服即下列五种丧服:1. 斩衰(用粗生麻布制成丧服,不缝下边),丧期为三年。2. 齐衰(用粗生麻布制成丧服,缝下边),丧期又分为四等:(1)一年杖期;(2)一年不杖期;(3)五个月;(4)三个月。3. 大功(用粗熟布制成丧服),丧期九个月。4. 小功(用稍粗熟布制成丧服),丧期五个月。5. 缌麻(用稍细熟布为丧服),丧期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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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参见布莱,《大清律例》译本,nos. 29—33;更详细的情况,可参见《礼记》,英译本见理雅各的《东方经典》(Sacred Books of the East, XXVⅡ),第202—2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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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见《仪礼》第十一章,英译本见约翰·斯蒂勒(John Steele),《仪礼》(Book of Etiquette and Ceremonial),London:Arthur Probsthain,1917,Ⅱ,第9—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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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布莱,《大清律例》译本,nos. 1419—1420;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第24、4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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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布莱,《大清律例》译本,nos. 1401,1403;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第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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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布莱,《大清律例》译本,no. 1411;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第55、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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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布莱,《大清律例》译本,nos. 1410—1411;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第55、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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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布莱,《大清律例》译本,nos. 1154,1156;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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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布莱,《大清律例》译本,no. 1155及注释2;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第68—69页。还可参见本书所选译的案例第15.1案。关于家庭的进一步讨论,参见本书第一篇第六章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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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参见欧凯新著作第43页及《唐律疏议》卷二五第22条;还可参见布莱,《大清律例》译本,no. 862,《唐律疏议》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27个月的期限,但作为为父母服丧的时间,在《唐律疏议》的其他地方(卷三,第2条)却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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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见欧凯新著作第43页。另可参见《唐律疏议》卷一二第7条及卷三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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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参见吴经熊(John C. H. Wu),《中国的法律哲学:简史概况》(“Chinese Legal Philosophy:A Brief Historical Survey”),载《中国文化》(Chinese Culture)1958年4月号,该文引述了明王朝缔造者为《孝子录》(Record of Filial Piety and Parental Kindness)所作的序(1374年)。1397年,另外公布了新的《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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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孔子语,载《论语·子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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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韩非子》,第四十九章,见廖文魁译本Ⅱ,第285—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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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布莱,《大清律例》译本,no. 1495。在这一方面有一种例外情形,即妻子被丈夫殴打致残伤(见本书第33页注④相应的正文)。此种情形下,妻子可以到官府控诉其丈夫,妻子的指控行为不构成犯罪。见布莱,《大清律例》译本,no.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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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见布莱,《大清律例》译本,nos. 1024—1030。关于亲属相为容隐这一题目,瞿同祖的《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做了全面讨论。在该书第74页上作者说:“很明显,在国与家的利益不发生冲突,即忠于国和孝于家之间没有矛盾的时候,这两项原则都会被确认和遵行。但是,如果二者发生冲突,即忠孝不能两全时,总是优先考虑国的利益,国优于家。”这一论断似乎有些极端化。亲属之间对于谋杀罪互相容隐,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的权威造成了明显的限制,因而它与忠于国的原则相冲突,尽管不像容隐谋反、谋叛罪那样直接威胁到国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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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布莱,《大清律例》译本,nos. 96—102。本书第一篇第六章第五节也讨论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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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布莱,《大清律例》译本,nos. 1119,1124—1125。实际上,所谓的死刑还包括“绞监候”刑。而绞监候刑经常会被减作较轻的刑(通常减为流刑),后面将有几个此类案例。关于这一问题的细节,可参阅本书第一篇第四章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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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见G·F·赫德逊(G. F. Hudson),《欧洲与中国》(Europe and China,London:Arnold,1931),第328页。赫德逊接着还辛辣地指出:“……很快,他们就可能议论非基督徒缺乏人类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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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见卡尔·宾格尔,《中国传统法律对于精神病患者及过失犯罪者的刑罚》(“The Punishment of Lunatics and Negligents According to Classical Chinese Law”),Studia Serica ,9:1—16,1950。本书第一篇第六章第二节也讨论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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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布莱,《大清律例》译本,nos. 127—130。宾格尔的《中国传统法律对于精神病患者及过失犯罪的刑罚》一文也讨论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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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布莱,《大清律例》译本,no. 1463。对于今天的我们来说,这一条法律规定似乎特别令人难忘,因为在我们所生活的时代不久以前,还出现过“麦卡锡主义”这样的字眼。参见本书第一篇第六章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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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见乔治·亚历山大·肯尼迪(George Alexander Kennedy)所著:Die Rolle des Geständnisses im chinesischen Gesetz,柏林,193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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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月令》原是《吕氏春秋》(编辑于约公元前240年)的一部分,很快又被《礼记》所吸收,成为《礼记》的第四章;理雅各将其译为英文,载《东方经典》(Sacred Books of the E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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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见何四维,《汉律辑存》(Remnants of Han Law,Ⅰ),第103—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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