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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69 如果我们在地图上将各府流刑的流放起点与流放终点相连结,无疑会形成一幅极为复杂的网状图。从这幅网状图我们会看到一种不平衡的流刑犯流放走向:以富裕省份作为流放终点的流放线寥寥无几,而其他一般省份却成为众多流放线的终点目的地。根据这一流放走向,有些省份必须容纳的流刑犯数量,远远超出该省在地域规模和人口数量方面在全国所占的比例。另外,通过这幅网状图,我们还能看出《三流道里表》所规定的流放距离与实际流放距离之间的差别,从而进一步理解整个流刑制度的象征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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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71 徒刑犯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服苦役,其服苦役地点限于本省。流刑犯同样也必须服苦役,但有关这一问题的史料记载却极为少见。在下文我们将看到,流刑犯除了每月两次向流放地官府报告自身情况之外,在日常生活中,享有较大的自由。显然,人们看到的更多是流放这一事实,而不是服刑者在相对宽大的待遇中得到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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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73 流刑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必然面临这样一个矛盾:儒家历来强调应维持家族间的团结,而流刑制度设立的主要意图却在于使罪犯与其家族及邻里相分离。清朝前期,儒家的家族主义占优势,表现在流刑制度上,法律规定流刑犯的妻子必须陪同流刑犯本人流放外地(相应的条款采自明律),其费用由官府支给,并且进一步允许流刑犯的父母和子女陪同流放,当然,这要根据其父母和子女本人的意愿。清朝后期,中央政府改变政策,要求流刑犯妻子陪同丈夫流放外地的规定被废止,官府也不再为妻子提供陪同流放所需的费用。中央政府究竟于何时改变政策,对此尚有不同看法。显然,中央政府改变政策的原因中,有出于政府财力的考虑,但也有其他一些因素,例如:旅途艰辛,妇女能否忍受;流刑犯一旦死于流放途中,该妇女做为一名寡妇,如何度日,等等。但是,直到清朝末年,法律仍允许流刑犯的妻子陪同丈夫去流放地,但丈夫必须明确表示要妻子同行,并且能够支付妻子在流放途中所需的费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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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75 最后,简单谈一下三等次流刑之外的“迁徙”刑。“迁徙”刑的准确含义是流一千里,唐代即已形成“迁徙”刑的雏形,但直到元帝国时期的1329年,“迁徙”刑仍未最终定型。[12]在清代,“迁徙”刑极少使用,只有三种犯罪可判“迁徙”刑(参见本章第十节)。本书所引的案例中,没有一件案例涉及“迁徙”刑,作为“迁徙”刑的变种之一,“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刑在本章第四节中已作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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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77 第六节 军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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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79 军流,又称充军。作为一种刑罚手段,它源自古老的流刑。普遍认为,军流刑的采纳,始自明代。但沈家本经过详细考证提出:将罪犯送至边境线上服军役,这一原则古已有之;从秦代和汉代开始,就已陆续出现充军的先例。[13]宋代(960—1279)开始,军流刑已从普通流刑中分离出来;在元代(1280—1367),军流刑进一步独立;明代统治时期,军流刑作为主要刑种之一,正式列入刑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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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81 明朝前期,军官或士兵犯罪,若应处普通流刑,则一般以军流刑代替。受军流刑者终身在边境附近的军屯服役。明朝初年曾规定:对非法盐商、市场囤积居奇者、讼棍、无籍流民等其他一些无正当职业的非军事人员犯罪,全部施以军流刑。随着时间的推移,军流刑逐渐既适用于军人,也适用于普通民众。1585年的《大明律》所列举的军流刑不少于十种,其中有些名称为清代所沿用(例如“极边”“烟瘴”);但也有一些名称则为清代所舍弃(例如“沿海”“边卫”)。[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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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83 清朝沿用军流刑制度,但只是保留了军流刑的名称,对其实质内容则做了修改。清朝的军流刑已不再具有军事特征。另外,明代的军流刑分为十种,而清代的军流刑只有五种,并且自1725年开始,每一种军流刑都规定有相对应的距离限制。1772年,官方正式编纂了《五军道里表》,其性质类似于上文所提到的《三流道里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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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85 比较《三流道里表》与《五军道里表》,我们会发现,后者比前者要复杂得多。其主要原因有二。其一,《三流道里表》只涉及三个等次的刑罚,而《五军道里表》所涉及刑罚则有五个等次。其二,在《三流道里表》中,各府的流刑犯流放外地时,每一等次的流刑只确定一个流放地点。而《五军道里表》中,每一等次的军流刑则有好几个流放地点,这些流放地点通常分布于两个或更多的省份。在上一节中,我们曾以保定府为例,说明流刑三个等次的情况。在此,我们再以保定府为例,说明军流刑五个等次的情况,并由此了解军流刑制度的复杂性。为了方便起见,对于保定府军流刑犯的流放终点,我们只取其所属省份的名称,而省略其具体的府、县名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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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87 (1)附近(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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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89 东向:山东省(登州府、蓬莱县、福山县等,以下各省皆略去府、县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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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91 南向:河南省、湖北省、安徽省、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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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93 西向: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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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95 北向:缺,因为自保定往北,直到边境线也不足二千里,而军流刑犯无论处以何等次军流刑,都不得“流”出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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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97 (2)近边(二千五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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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99 东向:缺,自保定往东,不足二千五百里即为中国东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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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401 南向:湖北省、安徽省、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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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403 西向:甘肃省、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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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405 北向: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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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407 (3)边远(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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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409 东向: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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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411 南向:湖南省、江西省、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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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413 西向: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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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415 北向: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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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417 (4)极边(四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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