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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几十年去,也许我们还能找到亲身参加过清代诉讼的人,请他们对清代刑事制度做一感性说明。自然,这样的人都已经过世,不能复生。为弥补这一缺陷,我们应该借助于清代或清代以前的各种文献,包括小说、戏剧、短篇故事等,虽然这些文献中不乏虚构的内容,但也正是它们能够描述当时社会的各种真实情景。[42]另外,我们也可以借助像《刑案汇览》这种类型的案例汇集。案例汇集用比较集中的文字描述了清代司法体制的运作程序(本书所译案例均源自《刑案汇览》)。例如,本书所译的一个案例就用生动的文笔详细记载了某地一次死刑案的执行错误:法场聚集着大批的围观者,致使刽子手行刑失误——一名被处以斩刑的罪犯被绞死,而另一名被处以绞刑的罪犯则被斩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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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要做好上述工作,势必要远远超出本书的研究范围。作为一种部分的补偿,我们要引用三名19世纪西方人的观察所得,这三名西方人都对中国有很好的了解,而且看来是理性和客观的。第一名是英国外交官哈里·S·帕克斯(Harry S. Parks),他是在1860年与英法联军一起由天津进入北京的。在北京,帕克斯打着一面停战谈判的旗帜来到清军营地,但却被清军扣留(可能是清军不明白停战谈判旗的含义),并被关押在中国刑部的监狱之中,关押期自1860年9月18日至29日。后来,当局将帕克斯转移至京郊农村。英法联军占领北京后不久,帕克斯于同年10月8日被释放。对于在北京被监禁的这一段经历,帕克斯后来撰成文章。在该文中,帕克斯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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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重的监狱大门被打开,我被带了进去,大门在我身后又轰隆隆地关上。这时,我发现自己是在一群大约七八十个外表粗野的囚犯之中,像在中国的监狱里通常所能见到的那样,这些囚犯因为疾病和不卫生的环境,多数都极富有攻击性。他们自然都带了焦虑的神情瞪视着我这新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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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卒们把我放在一块囚犯睡觉用的垫起来的铺板上,并用另外一根粗大的铁链把我牢牢拴在头顶的梁柱上。这根铁链既长又重,先从脖颈绕一圈,并固定在双脚上;双手被两条交叉的铁链和手铐紧紧捆住,双脚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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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关押的囚犯中,绝大部分都是犯有重罪的社会下层人物,包括杀人犯和夜间窃盗犯。监狱内的生活条件极端恶劣,犯人们面容憔悴,体弱多病,经常有在狱中亡故的。但是,如果犯人能够送点儿钱银或物品给狱卒,则有可能得到稍有改善的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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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押期间我听说,在监狱所需的费用里面,政府只提供两项开支,即狱卒的工酬和每天给各位囚犯的两碗小米粥。其他开支,包括监狱用水、照明用的灯油、薪柴、茶叶、食盐、蔬菜,以及供狱卒们改善伙食的费用等,都由某些囚犯自愿提供。这些囚犯自愿承担这笔开支以求减免他们的监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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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官员指示监狱首领,给我提供一些我能吃的食物。据说刑部官员还确定了我的伙食标准为每天1先令,所需费用由看管我的狱卒支付。我估计由于我的伙食标准较高而要多花狱卒的钱银,可能招致他对我的粗暴行为。但是相反,他是最先对我表示善意和体恤的一个人。每天我能吃到两顿米饭或面条。同时,配有少量的肉或蔬菜。另外,还有一些糕饼、农家面包及少量的茶和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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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挂在墙上的名册中,我发现他们把我定为“叛乱者”。当局命令给七十三名叛乱者戴上最重的脚镣刑具,但我却属于这七十三人之外的五人之一。[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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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读过狄更斯作品的人来说,这一段监狱生活的记述不会使他们感到震惊。至于帕克斯所说囚犯们支付饭食开支,以期缩短监禁期,这似乎是一个误解。因为正像我们所看到的,监禁并不是一个正式的刑种。然而,帕克斯所述囚犯们被迫支付部分生活费用,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它与我们所了解的中国政府体制的特点相符合。该政府体制的一个主要缺陷在于它没有付给其官员以及所属吏役足够的薪俸。因此,勒索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勒索的程度是否在社会所能容忍的范围之内。[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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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提到的第二名西方人是美国传教士玛高温(D. J. Mac Gowan),他来自马萨诸塞州的福尔里弗市。玛高温在中国生活了几十年。1859年,他发表了一篇论文,题目是“论中国对刑犯的流放”。该文所用材料,绝大部分是作者本人的所闻所见。[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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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中国对刑犯的流放》一文中,玛高温主要讨论了普通流刑和军流刑。他认为,徒刑仍属“轻微刑罚”,故在文中仅一带而过,未作详细讨论。玛高温认为普通流刑与军流刑之间并没有实质意义的区别,他是最早提出这种看法的人(文章中的“流放”一词即统指“流刑”)。在文中他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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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普通流刑与军流刑之间的区别今天已近乎于无;那些被判处了军流刑的人,不过是被从他们现在所在的地方送往另一个遥远的省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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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被处流刑的罪犯一部分被送至伊犁充军,还有一部分即在本地衙门服役。直至今天,我们仍可在地方政府中看到充当衙吏的这种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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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高温举了一个例子,他说,在中国杭州,科举考场中就有流刑犯提供服务。科举考试定期举行,每次持续几天,考试场所是一个对外完全封闭的地方。在考场中,被处军流刑的犯人负责为参加考试的书生们提供食物,当然,他们也为这些书生提供其他一些必需的生活服务。做这种工作能够得到考生们私下里给的银钱,有利可图,所以,这类服务工作现在已经由专职人员承担了。玛高温在他的文章中继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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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刑分作两个等级,一种称作军流,另一种则是比较严格意义上的流刑。在帝国境内的各大城市里都可以看到被判处流刑的犯人,因此,要观察流刑制度具体施行的情况,机会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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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宁波的流刑犯占该地总人口数的比例估算,全浙江省的流刑犯总数大约为800,而全国18个省的流刑犯总数不少于2.5万人。所有这些流刑犯都在严密的监视之下,他们必须向地方政府不断报告自己的服刑情况。这种报告定期进行,一般为每个月两次。报告人可以是流刑犯本人,也可以是他们的担保人。除此之外,当局对流刑犯没有其他过多的限制,当然,新来的流刑犯仍要受到一些限制。流刑犯的口粮由地方政府供给,基本能满足他们的需要。另外,流刑犯还有一种与乞丐相类似的“特权”——向商店老板乞讨一些零花钱。与乞丐一样,流刑犯也形成一个团体,由该团体的首领每季度一次,或每年一次向商店老板索取。与乞丐相比,这些流刑犯里最穷的那些也都过得不错。他们每人都有自己的营生方式。几乎所有的做旧货买卖的商人都来自这些流刑犯。他们放高利贷,把手头的小额钱银借给急需用钱的穷人,并收取月利为20%的利息。这些流刑犯还收受赃物,他们与盗贼沆瀣一气,且与官府的捕快互相串通。他们随时准备为了钱去替人吵架,如果被雇为打手,他们又费尽心机装作有官府撑腰;虽然这些人刁钻难缠,有时还会身陷法网,或被人痛殴。几年以前,在宁波东部曾发生一场乡民反对食盐专营制度的骚乱,为平息这场骚乱,官府雇用了一批流刑犯。在与乡民的混战中,大约有20名流刑犯身亡。这些流刑犯总是受雇于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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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刑犯中,有些人随身携带了一些财物,也有些流刑犯的家属随犯人一起流放外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遇到大赦,他们之中也有许多人宁愿留在当地按他们现在的方式生活,而不想回到原籍去过一种无定的生活。在流放的人中间,有一种相依与共的群体,它可以保护自己的成员免受外人的欺侮……按规定,某一个省的流刑犯人应该是来自另一省的同一地区,比如,山东、直隶及陕西的流刑犯依法都以浙江为流放地。这种背景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上面谈到的流刑人犯的群体。[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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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到放逐到中国境外的流刑(军流刑中最重的一种)时,玛高温主要依据的是上面曾提到过的伊犁将军的奏折(参见本书第120页注②)。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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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光皇帝统治的30年间,流放到伊犁去的流刑犯在1000名至2000名之间。每名流刑犯流放到伊犁,约花费100两银子。这些银子由帝国政府支付。除此之外,管理流刑犯的地方政府还得支付管理费用。此外,流刑犯在去流放地点的旅途中沿途抢劫,小客栈老板及乡民们都不敢表示反抗,也许这部分是因为,负责押送的兵卒们也从中分得了一部分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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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流放地点后,流刑犯很快结成秘密团伙,团伙之间,各以其籍贯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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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团伙经常对政府官员和当地居民施加压力,并且干扰社会秩序。根据《大清律例》的规定,流刑犯应在流放地点从事农业耕作,或者作为奴仆为衙门及军队中的官兵提供服务。但实际上,这些流刑犯恐怕是难惹的“仆役”。去年伊犁闹饥荒,流刑犯们聚集闹事,意欲发动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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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高温发如此议论,是否持有过度的偏见?我的回答是否定的。请看他在文中最后的总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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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为中国法律在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都不重视人的生命,那不仅是错误的,而且也是对中国人的不公正。当今中国政府的某些做法,不能代表中国政府的一贯政策。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国法律对于臣民的生命严加保护。死刑非得到皇帝的批准,不得执行。政府为实行流刑制度,花费了大量的钱财和人力,这足以说明政府力图减少死刑,减少流血。此外又可以补充一句,乾隆皇帝统治时期(1736—1795),通过几次修订法律活动使法典日趋完善,其法律的宽大,在中国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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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提到的最后一名西方人是英国领事密妥士(T. T. Meadows)。在19世纪谈论中国问题的作家里面,密妥士以其对于中国文明的同情态度和哲学方面的研究而负有盛名。[47]他对于中国文官体制的描述和赞许,对19世纪中叶英国文官制度的建立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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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年7月30日,密妥士在广州目睹了34名犯人被执行死刑的情况。后来,密妥士在他的《广州行刑纪实》[49]一文中详细记述了当时的行刑情况。文章一开头,描述了刑场(第55页):这是一条南北向的小胡同,长约50码;其北端约8码宽,南端比北端窄一些,大约为5码。胡同的东侧是一堵墙,其西侧一溜排着几家店铺,店铺主要经营一些劣质的陶器。密妥士接着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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