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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到放逐到中国境外的流刑(军流刑中最重的一种)时,玛高温主要依据的是上面曾提到过的伊犁将军的奏折(参见本书第120页注②)。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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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光皇帝统治的30年间,流放到伊犁去的流刑犯在1000名至2000名之间。每名流刑犯流放到伊犁,约花费100两银子。这些银子由帝国政府支付。除此之外,管理流刑犯的地方政府还得支付管理费用。此外,流刑犯在去流放地点的旅途中沿途抢劫,小客栈老板及乡民们都不敢表示反抗,也许这部分是因为,负责押送的兵卒们也从中分得了一部分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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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流放地点后,流刑犯很快结成秘密团伙,团伙之间,各以其籍贯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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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团伙经常对政府官员和当地居民施加压力,并且干扰社会秩序。根据《大清律例》的规定,流刑犯应在流放地点从事农业耕作,或者作为奴仆为衙门及军队中的官兵提供服务。但实际上,这些流刑犯恐怕是难惹的“仆役”。去年伊犁闹饥荒,流刑犯们聚集闹事,意欲发动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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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高温发如此议论,是否持有过度的偏见?我的回答是否定的。请看他在文中最后的总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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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为中国法律在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都不重视人的生命,那不仅是错误的,而且也是对中国人的不公正。当今中国政府的某些做法,不能代表中国政府的一贯政策。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国法律对于臣民的生命严加保护。死刑非得到皇帝的批准,不得执行。政府为实行流刑制度,花费了大量的钱财和人力,这足以说明政府力图减少死刑,减少流血。此外又可以补充一句,乾隆皇帝统治时期(1736—1795),通过几次修订法律活动使法典日趋完善,其法律的宽大,在中国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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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提到的最后一名西方人是英国领事密妥士(T. T. Meadows)。在19世纪谈论中国问题的作家里面,密妥士以其对于中国文明的同情态度和哲学方面的研究而负有盛名。[47]他对于中国文官体制的描述和赞许,对19世纪中叶英国文官制度的建立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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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年7月30日,密妥士在广州目睹了34名犯人被执行死刑的情况。后来,密妥士在他的《广州行刑纪实》[49]一文中详细记述了当时的行刑情况。文章一开头,描述了刑场(第55页):这是一条南北向的小胡同,长约50码;其北端约8码宽,南端比北端窄一些,大约为5码。胡同的东侧是一堵墙,其西侧一溜排着几家店铺,店铺主要经营一些劣质的陶器。密妥士接着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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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胡同只有一艘大船的甲板大小,周围几乎全是用阴森森的砖墙围绕着;在当年的头8个月中,在此胡同内被处死的死刑犯已超过400名。胡同内还残留着被执行死刑后的犯人的肢体,散发着难闻的臭味。在烈日的曝晒下,浸透着人血的路面蒸腾起一阵阵热气。有时,死刑犯如有亲友可允许待在刑场等着收尸。第一次去那儿的时候我就看到4具这样留下来的尸体,4具尸体依倒下时的不同姿势躺着,砍掉的头颅就在躯体近旁。两头猪在尸体之间来回走动,吮吸着路面小坑中汇集的人血。在尸体横卧地之外约7码的地方,一名妇人抱着一个约莫一两岁的孩子,坐在一家陶器店门口。这名妇人和孩子都瞪着一双惊异的眼睛,但他们所注视的不是那两头徘徊于尸体之间的猪,而是注视着穿着奇异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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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妥士接着描写行刑的情形(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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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被押进场内,大部分徒步而行,也有一些犯人分别被装在大竹笼里,绑在柱子上由两名狱卒抬入刑场。装在竹笼里的犯人全都疲软无力,我想,可能是由于过度的恐惧,也可能是在监禁和审讯过程中受到拷打所致。进入场内的犯人被分别安排在一个固定的位置上,大多数人立即瘫软。每一名犯人身后站立一名狱卒。狱卒们把瘫倒在地的犯人拉起,使其跪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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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们跪下之后,其身后的狱卒抓住犯人的辫子,将其头往前拉。这时,刽子手开始动手。刽子手只有一名,他一口气砍下33名犯人的头颅,前后时间不超过3分钟。在将33名犯人斩首之前,刽子手还对第一名犯人给以重重一击,但并没有将其斩首。这第一名犯人是首犯,他被处以凌迟刑。将33名犯人斩首之后,就应执行凌迟刑了。地上立起一根圆柱,犯人被绑在上面。密妥士接着作了详细描述(第57—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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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站在犯人侧面约20码以外。首先,刽子手在犯人的额头上划了两刀,又在左胸上重砍了一刀。接着,用刀在犯人大腿前侧割下一块一块的皮肉。对于可怖的行刑过程,我们未能完整地看到。从刽子手向犯人砍第一刀到犯人整个躯体从立柱上倒下以及头颅被割下,前后经过了4—5分钟。在整个过程中,我们都可以走得更近些去观看行刑,不过很容易想象,甚至巨大的好奇心也不能诱使我们跳过横陈地上的死尸,蹚过血水,到近前去听那些可怜的人起伏的胸膛和颤动的四肢中发出的呻吟。从我们站立的地方,我没有听到一声哭泣;而且,我还可以补充一句,当刽子手逼近的时候,这33名死刑犯中,没有一个人表示反抗,或者发出一声呼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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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第一名死刑犯被斩首之后,我即看到从围观的人群中跑出一名男子,他蹲在已倒下的死刑犯尸体一旁,手里拿着一只陶罐和一把类似灯芯草的小棒。他将一根一根的小棒浸在死者的鲜血之中,待其浸透了鲜血,再将小棒放在陶罐里。据中国人说,这种浸透着人血的小草棒可以充作药物。[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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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中期,中国爆发了太平天国起义(1851—1864)。太平天国起义对于中国不同地区的影响时间上表现出阶段性。1851年,其影响主要限于中国南方;1857年,则影响到中部地区;1860年,进一步影响到北方。以上记述的关于死刑的执行情况,在这三个阶段的三个地区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中国内部这种具有极强破坏性的内战对于中国最富庶的地区造成毁灭性打击。2000多万人在战争中丧生,满族人所建立的帝国政权几乎被摧毁。自太平天国起义之后,中国社会陷于全面危机。而在此之前三四十年,中国社会仍处于和平盛世,前后相比,判若两个社会,而本书所引案例大多为清帝国盛世之时所发生。要把以上关于某一阶段刑事制度的描写用在时间上较早的政治稳定时期,恐怕是不太公平的。不过在另一方面,这些描写确实准确地记录了当时的情形。从1901年开始,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一批中国法学家对于传统的刑事制度展开了猛烈的抨击。通过阅读上述三名西方学者关于中国刑事制度的文章,我们也能进一步了解为什么沈家本等人反对传统的刑事制度。在沈家本等人的猛烈抨击下,清帝国的刑事制度发生了一次彻底的变革。1911年的辛亥革命则从根本上废弃了这一制度。[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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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四维译,《汉律辑存》Ⅰ,第124—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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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分裂时期的刑罚,白乐日在其著作中将其制成便于阅读的表格,见该书第210—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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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见布莱,《大清律例》译本,诸图第11—16页及正文,nos. 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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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这一问题,学界尚未形成确定的意见,但很可能“楚”棍就是荆条(the Vitex negundo,在英语中,对此还没有通译名称)。它是一种类似于灌木的小树,其中的一种在华北较为多见,当地农民常取其软枝条编制筐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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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不同时期笞杖刑行刑工具的制作原料及其尺寸,可参见沈家本《刑具考》,载《沈寄簃先生遗书》,第519页。关于因增加刑具的尺寸导致行刑数量的减少这一推论,可参见菲拉斯特Ⅰ,第114—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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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见《大明会典》(1587年版;台北:东南书报社1963年重印),61:27b—28。例如,福建省的徒刑犯要被送到江苏省从事煮盐苦工,江西省的徒刑犯则被送往山东省从事冶铁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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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参见《大清会典事例》(1899年版;台北:启文出版社1963年重印),741:1—36。另可参见《清史稿·刑法志》,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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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总徒”及“准徒五年”刑,可参见沈家本,《总考》,4:14b,载《沈寄簃先生遗书》,第28页。但很可惜,沈家本没有提及“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刑,而这恰恰是上述三种刑中最令人费解的一种刑。《大清律例》有时涉及这一刑种(布莱,《大清律例》译本,nos. 225,381,1518;另外,《大清律例》本来还有一节也与此刑种有关,但在布莱译本中,该节却被省略;如果保留,该节当位于no. 1515和no. 1516之间;在斯道顿译本中,该节的序号是no. 343)。《清史稿·刑法志》第49页及该书北京版第50页注④、⑤也谈及此刑。还可参见《大清会典》(1899年版;台北:启文出版社1963年重印),53: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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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参见本书第14页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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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参见《三流道里表》(湖北,1872年),“直隶”条,p. 1b;“陕西”条,pp.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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