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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这一问题,学术界的意见较为混乱,需要进一步澄清。根据《清史稿·刑法志》,要求流刑犯妻子陪同丈夫流放外地的条例于1759年被废止,政府同时停止为流刑犯妻子陪同丈夫流放提供费用。但《清史稿·刑法志》的校订者们认为这一日期有误。他们认为,该条例的废止日期应为1743年,政府停止支付费用的时间是1766年。本书所引案例中,有一件发生于1818年的案例(第4.1案)。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要求流刑犯妻子陪同丈夫流放外地的法律条款在此时仍适用于被判处流刑的旗人家奴。另外,发生于1826年的一件案例涉及普通人。该案中,丈夫被流至东北,但妻子拒绝陪同其流放。美国学者在描述1859年中国的流刑制度时认为,官府允许流刑犯家属陪同流放,但并不强迫他们这样做(参见本章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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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参见沈家本《分考》,9∶11—13b,载《沈寄簃先生遗书》,第133—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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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参见沈家本《充军考》,载《沈寄簃先生遗书》,第541—5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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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参见沈家本《充军考》,载《沈寄簃先生遗书》,第543页。例如在明朝,高级文职官吏犯罪,可判处革职、“发边卫充军”。参见霍克(Charles O. Hucker),《中国明朝的监察制度》(The Censorial System of Ming China,Stanford,Calif.,1966),第254、261、263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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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关于这一日期,参见《清史稿·刑法志》,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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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参见《五军道里表》,“直隶”条,p. 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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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参见《五军道里表》,“广东省”条,p. 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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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参见沈家本《充军考》,第1—2页,载《沈寄簃先生遗书》,第5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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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参见阿拉巴斯特,《中国刑法释注》(Notes and Commentaries on Chinese Criminal Law),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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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参见仁井田升,《中国法律史研究·刑法》,第120页的文字与插图;第162—163页文字;卷首图版二的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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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同上书,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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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仁井田升,《刑法》,第57—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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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参见沈家本《分考》,2∶17—19b,载《沈寄簃先生遗书》,第47—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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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仁井田升关于凌迟刑执行情况的长篇讨论,参见其《刑法》,第153—171页。此处所援引的有关观点,可参见该书第158—159页。关于凌迟处死刘瑾的刀割次数,仁井田升没有提供证明材料;这一数字可能来源于民间传说,而不是来自严肃的史书。《明史·刘瑾传》(卷三〇四)也没有证实这一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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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参见《辽史》有关公元912、948、951、952、1063年等年度活动的记载。很奇怪,无论是沈家本还是仁井田升,他们都没有注意到这些记载。沈家本只是提到《辽史·刑法志》将凌迟刑作为最严厉的极刑之一。仁井田升参阅了公元953年提交给后周(951—959)统治者的一份奏折(这可能是最早涉及凌迟刑的旁证材料)。该份奏折称:用短刀剐割人体是从外邦传进来的一种非法行刑方式。参见仁井田升《刑法》及《旧五代史·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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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参见沈家本《分考》,2∶17—19b,载《沈寄簃先生遗书》,第47—48页;仁井田升,《刑法》,第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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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在公元前3世纪著名儒家荀况的著作《荀子》中,出现过“陵迟”一词。《荀子·宥坐篇》:“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杨琼注:“迟,慢也。陵迟,言丘陵之势渐慢也。”沈家本对此加注按语:“陵迟之义,本言山之由渐而高,杀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渐次之义。”(参见沈家本《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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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参见《清史稿·刑法志》,第56—60页;《大清会典》,53∶4b—5,沈家本《刑具考》,pp. 10b—13b,载《沈寄簃先生遗书》,第513—514页;白乐日,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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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参见本书所选译案例第1.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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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参见沈家本、伍廷芳1905年4月16日关于改革刑制的奏折,梅耶英译本,第168页;《清史稿·刑法志》,第59—60页;本书所选译案例第41.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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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参见白乐日第40页及其刑制一览表(第210—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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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参见布莱,《大清律例》译本,nos. 1671—1673(在这里,布莱省略了几段及几条完整的例);阿拉巴斯特,《中国刑法释注》,第17—19页;刑部1907年4月29日奏折,梅耶英译本,第160—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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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欧凯新引自《唐律疏议》卷二九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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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参见本书所选译案例第41.2案。在该案中,一名14岁少年犯窃盗罪,由于年少,仅处以刺右臂刑。但刺字后一年,该少年再次犯罪。显然,少年右臂上的“窃盗”二字很难阻止他再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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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乾隆皇帝(1736—1795年在位)曾试图废止这种机械的道德评价标准。参见本书所选译案例第61.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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