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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70 [29]参见本书所选译案例第1.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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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72 [30]参见沈家本、伍廷芳1905年4月16日关于改革刑制的奏折,梅耶英译本,第168页;《清史稿·刑法志》,第59—60页;本书所选译案例第41.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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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74 [31]参见白乐日第40页及其刑制一览表(第210—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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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76 [32]参见布莱,《大清律例》译本,nos. 1671—1673(在这里,布莱省略了几段及几条完整的例);阿拉巴斯特,《中国刑法释注》,第17—19页;刑部1907年4月29日奏折,梅耶英译本,第160—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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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78 [33]欧凯新引自《唐律疏议》卷二九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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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80 [34]参见本书所选译案例第41.2案。在该案中,一名14岁少年犯窃盗罪,由于年少,仅处以刺右臂刑。但刺字后一年,该少年再次犯罪。显然,少年右臂上的“窃盗”二字很难阻止他再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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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82 [35]乾隆皇帝(1736—1795年在位)曾试图废止这种机械的道德评价标准。参见本书所选译案例第61.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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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84 [36]见布莱,《大清律例》译本,no.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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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86 [37]参见沈家本,《死刑之数》,载《沈寄簃先生遗书》,第532—5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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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88 [38]参见《死刑的演变》,载《纽约时报》196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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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90 [39]《大清会典》,54∶1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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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92 [40]理雅各译本,载《中国古典》第五册,Ⅲ,第6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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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94 [41]有一个例外:清人方苞(1668—1749)曾作《狱中杂记》,详细记载了他在北京某监狱中的恐怖经历。参见韦利(Authur Waley):Yüan Mei,London:Allen and Uuwin,1956,第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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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96 [42]很多有价值的材料已被仁井田升所收集。在他所著的《刑法》第615—675页中,列有他从戏剧、小说及其他文献中汇集的有关拷讯、监禁刑具、监狱、刺字等方面的材料。但很奇怪,仁井田升的考察研究忽略了有关徒刑、流刑及充军刑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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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98 [43]该文载《北华捷报》(North-China Herald),上海,1861年3月30日,5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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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00 [44]参见瞿同祖,《清朝的地方政府》,第2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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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02 [45]该文载Journal of the North China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3∶293—301,1859年12月号。该文所用材料,部分来自驻新疆西部的伊犁将军上报皇帝的奏折,在这些奏折中,伊犁将军请求皇帝不要再把囚犯流放至这块遥远的地区。该文的大部分材料似乎来自作者本人在中国中部的浙江省,尤其是在重要的港口城市——宁波的亲身见闻。这使得作者能够根据在这一特定地区所获得的广泛材料,概括出自己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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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04 [46]正如我们在前文所说,军流刑犯人的实际情况并不是这么简单。因为某一府的军流刑犯人,他们有可能被送往好几个地方,而不是一个固定的地方,这些地方经常是分布于不同的省份。然而,玛高温关于同一流放地的犯人大都来自同一地区这一观点,基本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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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06 [47]主要可参见密妥士的长篇巨著(该书至今仍值得一读)《中国人及其反叛者》(The Chinese and Their Rebellions , London, 1856;Reprinted, Staford, Calif.,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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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08 [48]参见邓嗣禹,《西方考试制度所受中国的影响》(“Chinese Influence on the Western Examination System”),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7∶267—312,19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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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10 [49]见《皇家亚洲学会杂志》(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16∶54—58,18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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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12 [50]这种迷信观念是现实主义短篇小说《药》的基础,该小说的作者是中国现代伟大的作家——鲁迅(1881—1936)。小说描写一对夫妇竭尽全力挽救患结核病的小儿子,他们从专门在刑场收集人血的人那儿获得蘸血的馒头,并让他们患病的儿子吃下这种馒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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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14 [51]在论述上述变革时所常常援引的梅耶的《中国近代刑法导论》(Introduction of Modern Criminal Law in China)一书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该书中我们所选择介绍的上述三种见闻更是该书中的精华,因为它们基本具备准确性、客观性及记载的详实性。19世纪关于中国的大量论著中,约翰·亨利·格雷(John Henry Gray)的《中国:法律、风俗与习惯的历史》(China: A History of the Laws, Manners and Customs of the People,2 Vols., London,1878)一书关于司法程序及刑罚的描述尤为出色。这一研究中很多精彩的论断都以作者的亲身感受为根据,但同时,它也有一些错误和不足。第一批记述中国监狱和司法程序的欧洲人有:葡萄牙商人伯来拉(Galeote Pereira),基于他1549—1552年间在中国华南的经历,大部分时间他被囚禁在中国监狱里;葡萄牙人克路士(Friar Gaspar da Gruz),主要基于伯来拉的记述,部分基于1556年他个人在中国广东的短暂经历;二人的记述虽然简短,但包含了许多准确的观察,也展现了惊人的客观。C·R·博克舍,主编,《十六世纪中国华南行纪》,第17—25页以及第175—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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