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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20 [4]对于这一问题,学界尚未形成确定的意见,但很可能“楚”棍就是荆条(the Vitex negundo,在英语中,对此还没有通译名称)。它是一种类似于灌木的小树,其中的一种在华北较为多见,当地农民常取其软枝条编制筐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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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22 [5]关于不同时期笞杖刑行刑工具的制作原料及其尺寸,可参见沈家本《刑具考》,载《沈寄簃先生遗书》,第519页。关于因增加刑具的尺寸导致行刑数量的减少这一推论,可参见菲拉斯特Ⅰ,第114—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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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24 [6]参见《大明会典》(1587年版;台北:东南书报社1963年重印),61:27b—28。例如,福建省的徒刑犯要被送到江苏省从事煮盐苦工,江西省的徒刑犯则被送往山东省从事冶铁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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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26 [7]参见《大清会典事例》(1899年版;台北:启文出版社1963年重印),741:1—36。另可参见《清史稿·刑法志》,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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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28 [8]关于“总徒”及“准徒五年”刑,可参见沈家本,《总考》,4:14b,载《沈寄簃先生遗书》,第28页。但很可惜,沈家本没有提及“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刑,而这恰恰是上述三种刑中最令人费解的一种刑。《大清律例》有时涉及这一刑种(布莱,《大清律例》译本,nos. 225,381,1518;另外,《大清律例》本来还有一节也与此刑种有关,但在布莱译本中,该节却被省略;如果保留,该节当位于no. 1515和no. 1516之间;在斯道顿译本中,该节的序号是no. 343)。《清史稿·刑法志》第49页及该书北京版第50页注④、⑤也谈及此刑。还可参见《大清会典》(1899年版;台北:启文出版社1963年重印),53: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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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30 [9]参见本书第14页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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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32 [10]参见《三流道里表》(湖北,1872年),“直隶”条,p. 1b;“陕西”条,pp.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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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34 [11]关于这一问题,学术界的意见较为混乱,需要进一步澄清。根据《清史稿·刑法志》,要求流刑犯妻子陪同丈夫流放外地的条例于1759年被废止,政府同时停止为流刑犯妻子陪同丈夫流放提供费用。但《清史稿·刑法志》的校订者们认为这一日期有误。他们认为,该条例的废止日期应为1743年,政府停止支付费用的时间是1766年。本书所引案例中,有一件发生于1818年的案例(第4.1案)。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要求流刑犯妻子陪同丈夫流放外地的法律条款在此时仍适用于被判处流刑的旗人家奴。另外,发生于1826年的一件案例涉及普通人。该案中,丈夫被流至东北,但妻子拒绝陪同其流放。美国学者在描述1859年中国的流刑制度时认为,官府允许流刑犯家属陪同流放,但并不强迫他们这样做(参见本章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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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36 [12]参见沈家本《分考》,9∶11—13b,载《沈寄簃先生遗书》,第133—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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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38 [13]参见沈家本《充军考》,载《沈寄簃先生遗书》,第541—5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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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40 [14]参见沈家本《充军考》,载《沈寄簃先生遗书》,第543页。例如在明朝,高级文职官吏犯罪,可判处革职、“发边卫充军”。参见霍克(Charles O. Hucker),《中国明朝的监察制度》(The Censorial System of Ming China,Stanford,Calif.,1966),第254、261、263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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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42 [15]关于这一日期,参见《清史稿·刑法志》,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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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44 [16]参见《五军道里表》,“直隶”条,p. 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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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46 [17]参见《五军道里表》,“广东省”条,p. 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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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48 [18]参见沈家本《充军考》,第1—2页,载《沈寄簃先生遗书》,第5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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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50 [19]参见阿拉巴斯特,《中国刑法释注》(Notes and Commentaries on Chinese Criminal Law),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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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52 [20]参见仁井田升,《中国法律史研究·刑法》,第120页的文字与插图;第162—163页文字;卷首图版二的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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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54 [21]同上书,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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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56 [22]仁井田升,《刑法》,第57—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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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58 [23]参见沈家本《分考》,2∶17—19b,载《沈寄簃先生遗书》,第47—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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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60 [24]仁井田升关于凌迟刑执行情况的长篇讨论,参见其《刑法》,第153—171页。此处所援引的有关观点,可参见该书第158—159页。关于凌迟处死刘瑾的刀割次数,仁井田升没有提供证明材料;这一数字可能来源于民间传说,而不是来自严肃的史书。《明史·刘瑾传》(卷三〇四)也没有证实这一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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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62 [25]参见《辽史》有关公元912、948、951、952、1063年等年度活动的记载。很奇怪,无论是沈家本还是仁井田升,他们都没有注意到这些记载。沈家本只是提到《辽史·刑法志》将凌迟刑作为最严厉的极刑之一。仁井田升参阅了公元953年提交给后周(951—959)统治者的一份奏折(这可能是最早涉及凌迟刑的旁证材料)。该份奏折称:用短刀剐割人体是从外邦传进来的一种非法行刑方式。参见仁井田升《刑法》及《旧五代史·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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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64 [26]参见沈家本《分考》,2∶17—19b,载《沈寄簃先生遗书》,第47—48页;仁井田升,《刑法》,第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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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66 [27]在公元前3世纪著名儒家荀况的著作《荀子》中,出现过“陵迟”一词。《荀子·宥坐篇》:“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杨琼注:“迟,慢也。陵迟,言丘陵之势渐慢也。”沈家本对此加注按语:“陵迟之义,本言山之由渐而高,杀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渐次之义。”(参见沈家本《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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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668 [28]参见《清史稿·刑法志》,第56—60页;《大清会典》,53∶4b—5,沈家本《刑具考》,pp. 10b—13b,载《沈寄簃先生遗书》,第513—514页;白乐日,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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