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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是清朝政府中央六部之一,六部除了刑部之外,还有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工部。这六个部以及政府其他重要机构都位于北京城的南部,分布于南北中轴线的东、西两侧。北京城区是一块方形区域,周围有城墙和护城河,城区每边长约四英里。城内所有的重要建筑都坐北朝南。在城区中央,又建有一座小城,形成一个城内城。这个城内城名之为“紫禁城”。紫禁城的四周,又围有城墙和护城河,城区呈方形,每边长约半英里。紫禁城内有大量的雄伟殿堂,这些殿堂也以坐北朝南的方向建成。紫禁城南边中部是该城的主要通道,设有“天安门”。天安门南边,是宽阔的天安门广场。每年5月1日以及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纪念日),国家领导人都要登上天安门城楼,检阅游行队伍通过天安门广场。自天安门往南,是一条宽阔的大道,名为“千步廊”。千步廊北接天安门,南连北京城主要的南门,将北京城分为东区与西区两个部分。帝国时代,千步廊东、西两侧筑有高墙,从而使这条通道在通过喧闹的城区时,保持内部的安静(这些高墙今天已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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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刑部位于千步廊南端西侧二百多米的地方。刑部北边是都察院,南边是大理寺(有关大理寺的司法职能,我们将在第三节讨论)。吏、户、礼、兵、工五部以及中央政府其他机关都设在千步廊东侧。将刑部与其他五部的办事机构按照这种格局安排,显然不是偶然的。中国传统的五行学说认为,西方属金,而金具有克其他事物的特性,因此,以刑事惩罚为其职能的司法体制应与西方相联系。另外,中国的传统理论认为,西方与秋天相联系,而秋天是万物肃杀的季节。在本书第一章我们已讨论过,春、夏两季,万物生长,因此应停止执行普通死刑;待秋季来临,才开始死刑的执行。可见,将刑部等司法机构设于千步廊西侧,自有其深刻的象征性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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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在内部机构设置上基本相同。总体看来,在帝国中央政府各机关任职的吏员大多数为汉人。但在较高层的官员中,最高统治者总是力图维持汉人与满人的平衡(在这种平衡局面中,蒙古族人常被看作属于满人一方的力量,因为蒙古族人协助满人取得了北京的政权)。在重要的政府机构中,通常设两名长官、四名副长官。长官、副长官的任职比例按满汉民族分授。根据这一授官原则,刑部设有两名尚书,一名汉人尚书,一名满人尚书;另外,设有两名左侍郎和两名右侍郎,分别包括一名汉人、一名满人。这六名长官,包括三名汉人和三名满人,共同组成刑部的最高领导机构,名之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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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堂之下,分设17个“清吏司”。每一个清吏司都以一个或数个省的名称命名。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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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奉天(包括整个中国东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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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隶(今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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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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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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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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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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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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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湖广(包括湖南和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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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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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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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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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陕西(包括甘肃和新疆,新疆于1882年成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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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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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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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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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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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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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每一个清吏司设两名郎中(汉人与满人各一名),两名员外郎和两名主事(亦汉、满分授)。可见,在官职分授方面,清吏司完全仿效部堂的原则。当然,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个别清吏司在职官满、汉分授方面也有一些出入。因此,17个清吏司郎中、员外郎和主事的总数并不完全表现满、汉分授的平分原则。刑部17个清吏司郎中、员外郎和主事的总数见下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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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员数字只涉及清吏司的长官,并不包括各清吏司的内部属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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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案件报到刑部时,即由分管的清吏司接受。北京本身分为五个城区(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中城),各城区所发生的案件须报刑部时,由刑部分管其他省份事务的几个清吏司分别接受。例如:中城的案件由江西清吏司受理,西城的案件由陕西清吏司受理。同样,中央政府其他机关发生的案件,例如吏、户、礼、兵、工五部以及宗人府、理藩院等机关发生的案件,也分别由分管其他省事务的清吏司受理。涉及满族人的各种案件,不论该案件发生于奉天还是发生在其他省份,一律由奉天清吏司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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