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697669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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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670 100.断罪不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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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672 101.吏典代写招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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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674 七、工律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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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676 102.擅造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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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678 103.造作不如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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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680 104.织造违禁龙凤文段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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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682 105.失时不修堤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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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684 106.侵占街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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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686 [1]括号内数字表示该节案例数。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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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691 中华帝国的法律 [:1702695291]
1702697692 中华帝国的法律 一、名例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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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694 1.职官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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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696 1.1 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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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698 《刑案汇览》卷一,《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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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700 直隶司查:律载“文武官犯私罪、杖一百、革职”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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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702 官吏与普通民众不同,他们若犯应处以笞、杖刑的罪时,可以通过罚俸或革职代替刑罚。官吏犯罪,有“公罪”与“私罪”之分。公罪是指因公事犯罪,其中没有个人目的;不论因公事还是因私事犯罪,只要含有个人目的,都是私罪。对私罪的处罚重于对公罪的处罚(见《大清律例·名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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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704 此案:考取笔帖式[具有七品至九品品级的文官]兴海[满族]因子三定将备办祭礼银两花用,并将驴夫白万良殴死。兴海追问情由,用刀棍扎殴致死,私行殓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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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706 三定系应死罪犯,与殴死违犯教令之子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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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708 《大清律例·斗殴》律规定:子孙违犯教令、父母因而将其殴死者,杖一百。上文所引,其含义在于:父母殴死犯死罪的子女,并不直接引起刑事后果。清朝法律并没有明示这种含义。《大清律例·殴祖父母父母》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因子孙殴骂自己而将其致死者,无罪。沈之奇解释说,子孙殴骂父母、祖父母,即已构成死罪。根据这一解释我们可以推断:祖父母、父母殴死犯死罪的子孙,其行为并不违法(参见本书第71.1与71.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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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710 但既不鸣官究治,致死后又复私埋。经该督审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不应为”律涉及面非常广泛。根据该律,律无罪名,但行为被认为有过错者,应给予处罚:轻者笞四十,重者杖八十。](该总督)声明伊所犯,杖不满百,应否革退、纳赎,听候部议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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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712 (刑部)查:三定逞凶,致毙驴夫白万良,本属罪犯应死。伊父兴海向其追问,扎殴致死,系属一时忿激所致,与罪犯奸、盗、诈伪及一应赃私之案迥别。[本书第71.2案的判决也是建立在区别忿激致罪与预谋犯罪这一基础之上。]伊系考取笔帖式,所犯止杖八十,并不在除名、的决之列,似应照例准其纳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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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714 根据《大清律例·文武官犯私罪》律,官吏犯应处杖八十、纳赎之罪,既不会解除犯者的官职(若犯应处杖一百、纳赎之罪则革职离任),也不会仅仅处以罚金刑。其实际处罚为:官品降三级、调任他职。“纳赎”一词,通常指缴付罚金。但正如上文所引,它也可能包括降低官吏品级这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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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716 1.2 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奉天司现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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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718 《刑案汇览》卷一,《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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