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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郭景夏因小功服兄郭景魁强奸伊弟媳马氏未成,该犯听从伊父郭克贤喝令,将郭景魁累殴身死。死者固系强奸小功弟妇未成罪人,该犯听从父命,与无故逞凶干犯者不同。惟死系本宗小功尊长,虽听从父命,累殴致死,本例应拟斩监候。[该例主要适用于卑幼对大功或小功尊长的侵凌。如果卑幼并未受到其尊长的指使,而自行殴死大功或小功尊长,该卑幼则多处以斩立决,而不是斩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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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斩监候判决)与由立决改监候者罪名原有区分。而其为服制攸关,则无二致。亲老丁单之处,仍应照律不准声请。[参见本书5.1案]俟将来情实二次改缓后,再行查办。该司拟将该犯随案声请留养,似未允协,应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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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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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道光十年(1830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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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一,《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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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司查,此案:张陈氏前因逼勒杨小四等卖奸,拟军。[对于此种犯罪,《大清律例·刑律·犯奸》条附例规定,应处杖一百、枷号三个月、发中国南部或西部烟瘴地区充军。]收赎后乃不知悛改,复敢引诱王周氏等卖奸图利,实属怙恶不悛。未便仍准收赎,致滋轻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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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该抚所咨,比照“妇女挟嫌图诈、翻控”之例,酌量监禁三年,再行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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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案件中,我们首次遇到类推适用律例的情形。在本书第六章第三节中,我们详细讨论了类推问题。《大清律例·名例·工乐户及妇人犯罪》条附例规定:妇女在法庭上恶意诬陷他人;或者妇女犯窃盗罪,其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因袒护而畏罪自杀,该妇女应发中国南部或西南部极边烟瘴地区充军。实际上在多数情况下,这一处罚空有其名。(由于犯者性别上的原因)常改处以三年监禁的刑罚(之所以做这种转换,可能是因让犯罪的妇女不远离她的家;因为依据规定,她要被送到远离家乡的地方去服刑)。经过三年的监禁,犯者若表示悔过,则可以被释放。这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它说明存在一些包容性很强的律或例:专门规定妇女诬控他人及妇女窃盗导致其父母自杀的犯罪行为的律例,可以类推适用于反复逼迫他人卖淫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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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老小废疾收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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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道光六年(1826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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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一,《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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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抚题:戴七砍伤彭柏子身死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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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例载:十五岁以下、被长欺侮、殴毙人命之案,确查死者年岁长于凶犯四岁以上而又理曲逞凶,方准援照丁乞三仔之例,声请。检查丁乞三仔原案:丁乞三仔,年仅十四岁,与年长伊四岁之丁狗仔一处挑土;丁狗仔欺伊年幼,令其挑运重筐;又拾土块掷打,本属有心欺凌。丁乞三拾土块回掷,适伤丁狗仔,殒命。掷由被长欺凌,故得量从末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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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以及在丁乞三原案中,“减刑”是指由绞监候刑减至流刑。对于斗殴杀人者,一般多处以绞监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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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十五岁以下殴毙人命之案,必死者有理曲逞凶情事,与丁乞三仔之案情节相似者,方准声请减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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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年仅十五岁之戴七携带镰刀赴地割草,适遇二十五岁之彭柏子等在地收割黄豆,旁有抛散豆粒。戴七顺手拾起一握,放入粪箕。彭柏子见而不依,辱骂,并欲夺取粪箕。戴七畏惧跑走。彭柏子追赶、扑殴。戴七情急,顺手用镰刀向后吓抵,砍伤彭柏子心坎,殒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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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省将戴七拟绞,援丁乞三仔之案声明:麦豆狼藉在地,向系听穷民拾取。邻田俱有捡拾之人,即在彭柏子田内拾豆者,亦不止戴七一人。彭柏子独向戴七禁阻,并向辱骂,欲夺粪箕,已不得谓之理直。戴七不敢与较,即时跑走。彭柏子追赶、扑殴,更属恃长逞凶,有心欺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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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案情节原与丁乞三仔原案不甚相符,是以该司议驳,未免有可原之处。秋审原可入矜,[即“可矜”,是秋审对于死刑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主要针对老、幼及具有其他特别情节的死刑犯。经秋审确定为可矜的案件,一般将罪犯减轻至流刑或徒刑。]若往返驳审,其监禁时日与秋审入矜减流者相同。似应就案照覆,免致久淹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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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犯罪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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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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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一,《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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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以下几点值得注意:第一,自首原则的实际运用(本书第一章第十节后半部分讨论了这一原则);第二,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当时刑部致力于寻找以前的相关判例;第三,透过对本案的分析和处理,我们还看到它发展了因果关系理论。根据这一理论,某些犯罪表现为单项行为;而另一些犯罪则表现为复合行为,包括直接犯罪行为以及导致直接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初犯罪行为——“因”。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明确划分单项行为犯罪和复合行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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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抚题:梁亚如秽言辱骂梁才先,致令自缢身死,闻拿投首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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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律载: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罪。损伤于人,不在自首之律。注云:因犯杀伤于人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本杀伤法。又,例载:闻拿投首之犯,除律不准首外,其余一切罪犯,俱于本罪上减一等。律称损伤于人,凡死若伤皆是也。其有死不由于伤而致死,实由于该犯其人已死,不可赔偿,罪坐所由,自当以损伤于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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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梁亚如将泥水玷污梁才先衣物,被斥。该犯用秽言辱骂,致梁才先羞忿自缢身死。是梁亚如向梁才先秽言辱骂,致令自尽,即属损伤于人。惟梁才先因事而死,事属无因可免。[也就是说,梁亚如秽言辱骂与梁才先因此而自缢身死被看成是互相联系的一组事件;在这里,秽言辱骂与由此引起的死有密切关联。因此,即使梁亚如去官府自首自己的罪行,其因辱骂所得的刑罚也不得减免,他仍对梁才先的死负有法律责任。(当然,这类减免总是可以讨论的,因为杀人应得的处罚较秽言辱骂的罪过要严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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