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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70 职等复以斩、绞案内如因盗威逼人致死、诬窃致死、刁徒讹诈酿命、蠹役诈赃酿命、假差吓诈酿命、语言调戏致令自尽;又:军、徒案内如殴有致命重伤,或重伤而非致命,致令自尽[此类犯罪,一般处以军流二千五百里刑和徒三年刑],此数项均无所因可免,与此案异罪而同情。[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引案例均属单项犯罪行为,而且每一项犯罪行为都引起他人自杀行为。因此,它们与拒捕杀人这种复合犯罪行为显然有区别。确实,当时中华帝国的法官们会感觉到,明确划分单项犯罪行为和复合犯罪行为是件棘手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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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72 若因其闻拿投首可以准其减罪一等,则知人欲告而自首即可准减二等,事未发而自首,亦可照律免罪。以有关人命之斩、绞重犯,竟得免其全罪,似非所以儆凶顽。援彼证此,举一反三,则梁亚如之秽骂酿命、闻拿投首,似不应准其减等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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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74 9.犯罪共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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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76 9.1 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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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78 《刑案汇览》卷一,《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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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80 本案为江苏巡抚所报。本案中,媒人陈沈氏帮助徐再耕拐卖幼女。徐再耕得知官府欲缉捕他,就向官府投首。江苏巡抚按照闻拿投首例,将徐再耕从应得之绞刑减至流刑;同时,拟将陈沈氏从应得之流罪减至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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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82 江苏司:查律载,因人连累致罪,若罪人自首得减,连累人亦准同罪人减等法。注云:谓因别人犯罪、连累以得罪者,如藏匿、引送、资给罪人及保勘供证不实,或失觉察关防、钤束、听使之类等语。细译律注,系专指因他人犯罪后,牵连得罪,并非与本犯共犯一事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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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84 若知人略卖子女,伙同劝卖得赃,则系共犯一罪,与因人连累不同,自应各科各罪,不得因正犯自首减等,亦照本犯一体宽减。今苏抚咨徐再耕拐卖幼女阿彩案内之媒妇陈沈氏,业经盘出徐再耕拐卖情由,图分钱文,转嘱徐再耕改姓,串卖分赃,系属自行犯法,仍应于徐再耕应得绞罪上减等拟流。[《大清律例》规定,对于拐卖幼女罪,主犯处绞监候刑,从犯处杖一百、流三千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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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86 该抚因徐再耕已照闻拿投首例减流,即将该氏于流罪上减等拟徒。核与律意未符。该司于稿尾声明改正,似属照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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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88 10.犯罪事发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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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90 10.1 嘉庆十五年(1810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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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92 《刑案汇览》卷一,《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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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94 江西司:查李毛二强奸十一岁幼女傅冬英已成。例应斩候。该犯脱逃十年被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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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96 究系无关人命,该省仍照本例定拟。[也就是说,对李毛二的处理,并不考虑脱逃十年的情节,仍依原定刑罚。]与例相符,似可照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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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98 《大清律例》规定:强奸12岁以下幼女已成,处斩监候刑。对于犯罪事发在逃,后又被抓获,法律区别情况,给以不同处理。法律规定,犯死刑罪、脱逃二至三年或更长时间后被抓获,处理情况如下:(1)犯严重的杀人罪、应得立决死刑者在被抓获后,仍应处以立决死刑;(2)犯较轻的杀人罪、应得监候死刑者在被抓获后,变原应得监候刑为立决死刑;(3)所犯非杀人罪但应得监候死刑的罪犯在被抓获后,仍按原应得刑处理。本案处理即属此第三种情况。下面的案例,则按此第二种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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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900 10.2 嘉庆十七年(1812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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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902 《刑案汇览》卷一,《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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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904 河抚题:张虎妮谋死纵奸本夫刘大用、弃尸灭迹一案。此案:张虎妮谋杀纵奸本夫刘大用,按例应拟斩候。[在这里,“纵奸”这一情节具有重要意义。丈夫纵奸,妻子将其杀死,只作为一般谋杀罪处理,处斩监候刑;若并无丈夫纵奸这一情节,妻子杀死丈夫,则应处斩立决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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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906 该犯于(嘉庆)十一年十二月犯事,至(嘉庆)十六年十一月始行破案。虽非事发脱逃,究属幸稽显戮。[如果及时破案,该犯应得刑罚当早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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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908 该省将该犯比照斩候重犯脱逃二三年后就获例,改为斩立决,尚属允协,应请照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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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910 如上文所说,本案判决属上述第二种情况。但实际上,本案情节与上述第二种情况并非完全相同。上述三种情况均适用于犯罪事发后脱逃的案件,而本案张虎妮谋杀本夫刘大用之后,并未脱逃。也就是说,本案只是近似地适用上述第二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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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912 [1]本节涉及对于满人、蒙古人及汉军八旗(清政府的武装力量被称作“旗”。参阅本书第一篇第四章第二节)在法律上的特殊处理(通常是优待处理,但并不绝对如此)。关于旗人的特殊地位问题,可参见本书第一篇第六章第二节及瞿同祖的《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一书第204—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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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914 [2]本节内容是中国人注重孝道的很好例证。根据这一规定(附有一些条件限制),被判处死刑或其他重刑的犯人,如果其父母年逾七十,本人为家中唯一的成年儿子,则可以将其死刑或其他重刑易之以笞、杖刑及枷号刑,以便让其留待家中,侍奉父母。然而,以下案例说明,这一权利绝不是由当事人自动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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