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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20 应如该抚所咨,比照“妇女挟嫌图诈、翻控”之例,酌量监禁三年,再行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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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22 在这一案件中,我们首次遇到类推适用律例的情形。在本书第六章第三节中,我们详细讨论了类推问题。《大清律例·名例·工乐户及妇人犯罪》条附例规定:妇女在法庭上恶意诬陷他人;或者妇女犯窃盗罪,其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因袒护而畏罪自杀,该妇女应发中国南部或西南部极边烟瘴地区充军。实际上在多数情况下,这一处罚空有其名。(由于犯者性别上的原因)常改处以三年监禁的刑罚(之所以做这种转换,可能是因让犯罪的妇女不远离她的家;因为依据规定,她要被送到远离家乡的地方去服刑)。经过三年的监禁,犯者若表示悔过,则可以被释放。这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它说明存在一些包容性很强的律或例:专门规定妇女诬控他人及妇女窃盗导致其父母自杀的犯罪行为的律例,可以类推适用于反复逼迫他人卖淫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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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24 7.老小废疾收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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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26 7.1 道光六年(1826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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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28 《刑案汇览》卷一,《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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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30 苏抚题:戴七砍伤彭柏子身死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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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32 查例载:十五岁以下、被长欺侮、殴毙人命之案,确查死者年岁长于凶犯四岁以上而又理曲逞凶,方准援照丁乞三仔之例,声请。检查丁乞三仔原案:丁乞三仔,年仅十四岁,与年长伊四岁之丁狗仔一处挑土;丁狗仔欺伊年幼,令其挑运重筐;又拾土块掷打,本属有心欺凌。丁乞三拾土块回掷,适伤丁狗仔,殒命。掷由被长欺凌,故得量从末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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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34 在本案以及在丁乞三原案中,“减刑”是指由绞监候刑减至流刑。对于斗殴杀人者,一般多处以绞监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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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36 此等十五岁以下殴毙人命之案,必死者有理曲逞凶情事,与丁乞三仔之案情节相似者,方准声请减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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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38 此案:年仅十五岁之戴七携带镰刀赴地割草,适遇二十五岁之彭柏子等在地收割黄豆,旁有抛散豆粒。戴七顺手拾起一握,放入粪箕。彭柏子见而不依,辱骂,并欲夺取粪箕。戴七畏惧跑走。彭柏子追赶、扑殴。戴七情急,顺手用镰刀向后吓抵,砍伤彭柏子心坎,殒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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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40 该省将戴七拟绞,援丁乞三仔之案声明:麦豆狼藉在地,向系听穷民拾取。邻田俱有捡拾之人,即在彭柏子田内拾豆者,亦不止戴七一人。彭柏子独向戴七禁阻,并向辱骂,欲夺粪箕,已不得谓之理直。戴七不敢与较,即时跑走。彭柏子追赶、扑殴,更属恃长逞凶,有心欺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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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42 查:本案情节原与丁乞三仔原案不甚相符,是以该司议驳,未免有可原之处。秋审原可入矜,[即“可矜”,是秋审对于死刑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主要针对老、幼及具有其他特别情节的死刑犯。经秋审确定为可矜的案件,一般将罪犯减轻至流刑或徒刑。]若往返驳审,其监禁时日与秋审入矜减流者相同。似应就案照覆,免致久淹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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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44 8.犯罪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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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46 8.1 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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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48 《刑案汇览》卷一,《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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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50 本案中以下几点值得注意:第一,自首原则的实际运用(本书第一章第十节后半部分讨论了这一原则);第二,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当时刑部致力于寻找以前的相关判例;第三,透过对本案的分析和处理,我们还看到它发展了因果关系理论。根据这一理论,某些犯罪表现为单项行为;而另一些犯罪则表现为复合行为,包括直接犯罪行为以及导致直接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初犯罪行为——“因”。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明确划分单项行为犯罪和复合行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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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52 广东抚题:梁亚如秽言辱骂梁才先,致令自缢身死,闻拿投首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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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54 查律载: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罪。损伤于人,不在自首之律。注云:因犯杀伤于人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本杀伤法。又,例载:闻拿投首之犯,除律不准首外,其余一切罪犯,俱于本罪上减一等。律称损伤于人,凡死若伤皆是也。其有死不由于伤而致死,实由于该犯其人已死,不可赔偿,罪坐所由,自当以损伤于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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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56 此案:梁亚如将泥水玷污梁才先衣物,被斥。该犯用秽言辱骂,致梁才先羞忿自缢身死。是梁亚如向梁才先秽言辱骂,致令自尽,即属损伤于人。惟梁才先因事而死,事属无因可免。[也就是说,梁亚如秽言辱骂与梁才先因此而自缢身死被看成是互相联系的一组事件;在这里,秽言辱骂与由此引起的死有密切关联。因此,即使梁亚如去官府自首自己的罪行,其因辱骂所得的刑罚也不得减免,他仍对梁才先的死负有法律责任。(当然,这类减免总是可以讨论的,因为杀人应得的处罚较秽言辱骂的罪过要严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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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58 犹之窃盗拒捕杀人,闻拿投首得免窃盗——拒捕之因,准以斗杀科罪。[盗贼拒捕杀人,处刑斩监候;而普通斗殴杀人,则轻一等处刑,即绞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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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60 而斗殴杀人之案,虽闻拿投首,系无因可免,仍应以斗杀科断。[区别在于,斗殴杀人,仅涉及杀人这一单项犯罪行为,而拒捕杀人则涉及拒捕和杀人两项犯罪行为。在拒捕杀人罪中,拒捕行为被称作杀人行为的“因”——在西方逻辑学中,“拒捕”是“杀人”的必要原因,但不是充分原因。中国的法官们正是基于拒捕杀人与斗殴杀人之间的区别,才对这两项犯罪给以分别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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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62 秽语酿命与斗殴杀人,罪名虽殊,其为损伤于人,则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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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64 随检查历年,并无办过似此自首、投首曾否减免之案。惟(嘉庆)五年(1800年)河南省张成一犯,因奸拐林氏同逃,中途悔惧,央人送回林氏,被夫辱骂,羞愧自尽,免其所因诱拐之罪,将张成依因奸酿命例,拟徒咨结是。[拐带并诱奸妇女,应受绞监候处罚。而与妇女通奸,奸情泄漏,妇女羞忿自尽,奸夫应处徒三年刑。在张成一案中,案犯送回所诱拐的妇女,刑部认为此举即属自首。因此,对张成免诱拐之罪,仅以“因奸酿命”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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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66 因奸酿命与秽语酿命事同一例。惟张成之酿命系在自首之后,又与此案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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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868 很可惜,对于这一问题,刑部并没有进一步展开论述。但很显然,刑部并不认为张成一案在此有何种参考意义。在刑部看来,张成自首(即送回奸妇)仅涉及其诱拐妇女行为,与其所犯因奸酿命罪无关,因为因奸酿命行为发生在其自首之后。另一方面,本案中被告的自首确实直接涉及自杀事件,但在刑部看来,这里的自首并无实效,因为由他人引致的自杀,被刑部视为无法补偿的身体伤害,在这里,自首减免律不能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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