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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陕西省题武小孟因刘仰儿等摘伊地内豆角,踢伤刘仰儿身死一案,将武小孟依擅杀拟绞(监候),均经照复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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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二案虽均系摘取田野蔬果、被殴身死,但细核案情,程壬午系路过随手摘取柿果数枚,非窃盗可比,是以照斗杀定拟。[如果程壬午摘取柿果的行为被判定为窃盗时,他在赵文科近前解劝时骂赵文科,即可被认定为“罪人拒捕”。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赵文科打死程壬午,即可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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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刘仰儿商同刘法儿[可能是刘仰儿的兄弟]等偷摘豆角,或用口袋,或用钱袋装盛,实属窃盗,是以照罪人定拟。情有不同,故引律亦异,尚非办理参差。[刘仰儿偷摘豆角,被判定为窃盗行为,因此,刘仰儿本人在此案中即属“罪人”。但另一方面,刘仰儿又没有抗拒逮捕行为,即没有“拒捕”情节。因此,武小孟杀死刘仰儿,不能适用罪人拒捕而将其杀死、捕者无罪的法律规定,而应处以绞监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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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温水子年甫十三,因路经邓玉书梨园,摘梨三个,经邓玉书喝骂即行抛弃。邓玉书拉送温蒂庭处治。温水子举耙向殴,邓玉书回殴,致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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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抚声称温水子摘取园梨,系属童稚无知,未便以罪人科断,将邓玉书依斗杀律定拟。核与赵文科之案情事相同,似可照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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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即温水子—邓玉书案)与前面所引程壬午—赵文科一案情节类似。在这两案中,温水子与程壬午两名受害者对于行凶者均有反抗行为(温水子举耙向殴,程壬午骂詈),但他们均未被判定犯有窃盗行为,都不作为罪人看待,因此,他们两人均被看作因斗杀身死。在刘仰儿—武小孟案中,受害者刘仰儿并未做任何反抗行为,但他因犯有窃盗罪,被确定为“罪人”。刘仰儿被杀,因此被判定为“罪人不拒捕、被擅杀”。在这里,我们看到,享有盛誉的律例馆在分析案情时,一丝不苟。尽管两案的最后量刑完全相同,都是绞监候,但律例馆并未因此而马虎从事,他们仍然坚持对案件的具体情节条分缕析,严格区别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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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7.1、98.1案中,由于在他人田地中拾麦穗,导致被杀身亡。这种由于摘取三个梨子即被杀的案件,可能反映了中国农民财产匮乏的情形。在中国农民眼中,每一粒谷子都是珍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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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男女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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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道光二年(1822年)广西司现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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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七,《户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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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督咨送张雪儿聘定赵氏之女二妞为妻,乃于未过门之前私下通奸。待赵氏将二妞另配,又复相约私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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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无未婚之妻同逃治罪明文。即比照女家悔盟另许、男家不告官司而强抢例,亦罪止拟笞。[法律规定,男家强娶已定婚之女,主婚人笞五十;女家悔盟另许、男家不告官司而强抢,主婚人笞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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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儿、贾二妞应仍照男女定婚、未曾过门、私下通奸,比依子孙违犯教令律,杖一百。[法律规定,在上述情况下,男女双方皆应比照子孙违反教令罪受到处罚。但在本案以及下面一个案子中,虽然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均应受罚,实际只有男方受到处罚。《大清律例》的一条注文解释说,如果男女双方不是直接根据违反性禁忌的法律,而是比照违犯父母教令的规定受到处罚,则女方可以免除杖一百之刑,而改罚以赎金。但在《大清律例》中,例本身并没有做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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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道光二年(1822年)广东司现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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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七,《户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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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督咨送胡六五儿聘定戴张氏之女妞儿为妻,过门童养。该犯辄与妞儿行奸。[女子幼年入男家,长大以后与该男子成婚,这就是童养媳制度。在中国古代,童养媳制度的实行范围较为广泛。实行这一制度的最初原因,可能是因为女家贫穷,难以养育该女子。童养媳在男家的地位,较奴婢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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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妞儿究系已经过门童养,与未经过门者有间。将胡六五儿依男女定婚、未曾过门、私下通奸比依子孙违犯教令杖一百律,酌减一等,拟杖九十。[参见第19.1案的评注。为了使本案判决自杖一百减至杖九十更具有说服力,判决强调“比依”子孙违犯教令律,而不是直接适用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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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娶部民妇女为妻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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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嘉庆三年(1798年)通行本内题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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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八,《户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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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查刑部审办大兴县民妇王石氏诱令籍隶广东之武举徐朝泰之妻徐谢氏、捏称孀妇、卖与孙怀汾为妾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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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对此案之所以表示关注,是因为本案犯孙怀汾是一名官员。又,本案发生地为北京。在清代,北京在行政上分为两个县区,大兴县即是此两个县区中东部的一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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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律载:官员娶部民妇女为妾者,杖八十;定例:官员犯私罪杖八十者,降三级调用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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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孙怀汾凭媒买娶徐谢氏为妾。迨询系有夫之妇,即赴坊呈送。惟该员系新补顺天府粮马通判,虽非府州县亲民官可比,究由本属置买,应酌减为降一级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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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顺天府是首都所在地,故在顺天府任职的官员与其他地方的府、州、县官员多有不同。本案孙怀汾娶部民妇女为妾,却从轻发落,仅降一级调用,由此可见对于顺天府官员的优待。奇怪的是,本案另外两名关系人——徐朝泰与王石氏均未受到任何惩罚。应该看到,没有徐朝泰本人的默许,将其妻徐谢氏卖给他人为妾,是不可能的;而王石氏则在这次人口买卖中,起着重要的中间人作用。《大清律例·户律·娶部民妇女为妻妾》条并未规定应对被娶妇女之丈夫及中间人给予何种处罚。但在《大清律例·刑律·纵容妻妾犯奸》条中,则规定:丈夫纵容妻妾与他人通奸,杖九十;丈夫因财而将妻妾让与他人,杖一百;中间人杖七十。本案中,徐谢氏被卖给孙怀汾,但据案情记载,我们并不知道买徐谢氏的这笔钱给了什么人。总之,案件本身的真实情况,似乎并未在官方的案情记录中完整地反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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