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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其情节,实系“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自应照“过失杀人”律,准其收赎。[《大清律例·刑律·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律规定:过失杀伤人者,准斗杀伤人罪量刑,但依据法律规定,收赎代刑,即缴纳一定的银钱,以代替应受之刑。罪犯所纳银钱给受害者家属,作为丧葬及医药所费。收赎的钱数,法律有明确规定。过失杀死人的收赎钱数,最高不超过银12.42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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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这是清律官释本对于“过失杀伤人”罪中“过失”一词的权威解释。官方的律文注释还举出例证,具体说明何为“过失”。例如:因事投扔砖块、瓦片,意外砸中人身,致其伤、亡;登高处,因脚下失误,致同伴伤、亡;驾驶船只,因风力过大,船只失控,或所乘马匹受惊失控,或所驾车辆在下坡路上失控,因而导致他人伤、亡;几人同举重物,其中一人乏力而不能坚持,导致同举物者伤、亡,等等。清律官释本进一步说明,上述各种情况下,行为人原本没有害人之心,只是因为意外原因,导致他人伤、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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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过失杀人至数命之案,例应按死者名数著追银两。今该省仅在吴七理名下著追埋葬银十二两四钱二分,系属错误。应行令:著追赎银四份,分别给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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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与第29.1案极为相似。在这两个案子中,都因火灾生事,而其结果都是数人死亡。但在案件分类上,二者却截然不同。后者名列“亵渎神明”罪下,而本案则划在“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罪下。另外,在这两桩案子里面,比较于死亡人数的众多,肇事者所受的处罚似乎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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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夫殴死有罪妻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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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嘉庆十四年(1809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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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三三,《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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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抚咨外结咨销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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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律载:妻妾因骂夫之父母而夫擅杀者,杖一百。注云:父母亲告乃坐。[如果没有父母亲自投诉,即不得适用“夫殴死有罪妻妾”律,而应改适用“妻妾殴夫”律。根据该律,夫应处绞监候刑。]诚以闺门暧昧,或因别故殴死妻妾之后,借殴骂以图抵饰。该犯亲溺爱其子,从而附会捏供。律注必须亲告乃坐,原以防串捏卸罪之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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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粟荣贵、许贤二案:一系因妻唐氏顶撞伊母廖氏,并将廖氏推跌倒地,该犯气愤,用刀砍伤唐氏身死;一系因妻黄氏混骂伊母谢氏,并将谢氏碰跌倒地,该犯气愤,用刀砍伤黄氏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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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抚以廖氏业将被媳推跌情由投鸣保邻,谢氏被媳混骂、碰跌,有邻人卢景文等目睹可证,即与亲告无异,将粟荣贵、许贤均依“妻殴骂夫之父母、而夫擅杀”律拟杖,咨部。[上文提到,廖氏被媳推跌、投鸣保邻。“保邻”是清朝农村实行的保甲制度中的办事人员。保甲人员不属于清朝基层政府的正式行政管理人员,他们不吃国家俸禄。但保甲人员的任命,必须经过基层政府批准。而且这些保甲人员也可以利用自己协助管理基层社会秩序之便,获得一些经济上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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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细核案情。唐氏推跌伊姑廖氏,虽经廖氏投鸣保邻,黄氏碰跌伊姑谢氏,虽有邻人卢景文等目睹可证,惟廖氏、谢氏究未赴案呈告,与“亲告乃坐”之律注不符。且恐该犯等因别故将妻殴毙之后,串捏供词,以图避就。该抚率据事后无据之供,即拟以满杖,殊属未协。应令另行按例妥拟。[部驳意见虽并未说明应对粟荣贵、许贤二犯作何处理,但从其字里行间已可看出,刑部认为广东巡抚对二犯的处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改依《大清律例·刑律·妻妾殴夫》律“夫殴妻致死”的规定,对粟、许二犯处绞监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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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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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三三,《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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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督咨:张开鹏因伊妾王氏撒泼,用棍将其殴伤,复用绳将其拴在房内,冀其改悔。旋闻王氏在房咒诅该犯父母。该犯生气,不给饮食,以致王氏气痛旧病复发,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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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王氏死由于病,未便科以殴妾致死、问拟满徒。惟殴责后复行拴缚,又闻咒诅伊亲,屏绝饮食,以致病发身死,亦未便以死由于病、“殴非折伤”律得勿论,置“屏食”于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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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张开鹏比照“妻妾因殴骂夫之父母而夫擅杀”律,拟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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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决为比照“妻妾因殴骂夫之父母、而夫擅杀”律。之所以为“比照”,而非“依”,是因为王氏之死,并非直接由于张开鹏之殴打行为,而是由于王氏“旧病复发”。值得注意的是,第56.1案判决也涉及“妻妾殴骂夫之父母而夫擅杀”律,但是这一条律文能否适用,取决于婆婆是否“亲告”。而在本案中,完全无人理会“亲告”这一因素。从本案的实际情形看,对案犯张开鹏定罪量刑,最为贴切的法律依据应是《大清律例·刑律·屏去人服食》律。根据该律规定,故意不给人衣服、饮食,因而致死者,绞监候。然而中国人重视家庭伦常关系,这就意味着,某一犯罪若涉及家庭亲属关系,而规定该项犯罪的律或例又同时有两条或两条以上,在这种情况下,涉及家庭关系的律例优于不考虑家庭关系的律例。以本案判决为例,“屏去人服食”律与“妻妾殴骂夫之父母而夫擅杀”律在适用情节上都与本案相符,即都可以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但因为前一条律未考虑家庭关系,而后一条律则与家庭关系有关;又,本案案犯与受害人之间也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根据上述“涉及家庭关系的律例优于不涉及家庭关系的律例”的适用法律原则,本案判决以后一条律例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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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张开鹏殴责王氏,并不给其饮食,导致王氏旧病复发而身亡。在第56.1案中,两名丈夫分别将其妻殴伤致死。两案情节虽不尽相同,但也颇多相似之处。而且根据案件记录,第56.1案中两名丈夫都是在盛怒之下失手将其妻致死;而本案张开鹏不给王氏饮食之时,案犯并无盛怒情由。从判决结果看,第56.1案对两名丈夫的最初量刑都是杖一百,但却被刑部认为适用法律不当,量刑偏轻。尽管刑部未明确说明应对案犯定何罪,但正如前文所述,从刑部意见的字里行间已可看到,刑部主张适用“妻妾殴夫”律,将案犯处绞监候刑。而本案判决对案犯以“妻妾因殴骂夫之父母而夫擅杀”律定罪量刑,仅对张开鹏杖一百。两案情节相似,而判决迥异。被害者身份的不同可能是导致判决相异的重要原因。在第56.1案中,两名被害人都是案犯的“妻”,而本案被害人王氏则是案犯张开鹏的“妾”。在中国古代,妻与妾的地位大不相同。《大清律例·刑律·妻妾殴夫》律规定:夫殴妻致死,绞监候;若殴妾致死,仅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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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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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道光六年(1826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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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三三,《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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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督咨:王五揢死伊子王雨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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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王五因时向耿育才借贷钱米,均不记数。迨后耿育才因其屡次缠扰,不允借给。嗣王五因贫难度。伊子王雨儿瞽目坐食,起意致死、免累。将王雨儿摔跌倒地,揢其咽喉、殒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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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忆及耿育才不借钱米,起意移尸图赖、索诈。遂将王雨儿尸身移至耿育才门首,索诈未成。经耿育才报验、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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