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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律载:妻妾因骂夫之父母而夫擅杀者,杖一百。注云:父母亲告乃坐。[如果没有父母亲自投诉,即不得适用“夫殴死有罪妻妾”律,而应改适用“妻妾殴夫”律。根据该律,夫应处绞监候刑。]诚以闺门暧昧,或因别故殴死妻妾之后,借殴骂以图抵饰。该犯亲溺爱其子,从而附会捏供。律注必须亲告乃坐,原以防串捏卸罪之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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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粟荣贵、许贤二案:一系因妻唐氏顶撞伊母廖氏,并将廖氏推跌倒地,该犯气愤,用刀砍伤唐氏身死;一系因妻黄氏混骂伊母谢氏,并将谢氏碰跌倒地,该犯气愤,用刀砍伤黄氏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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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抚以廖氏业将被媳推跌情由投鸣保邻,谢氏被媳混骂、碰跌,有邻人卢景文等目睹可证,即与亲告无异,将粟荣贵、许贤均依“妻殴骂夫之父母、而夫擅杀”律拟杖,咨部。[上文提到,廖氏被媳推跌、投鸣保邻。“保邻”是清朝农村实行的保甲制度中的办事人员。保甲人员不属于清朝基层政府的正式行政管理人员,他们不吃国家俸禄。但保甲人员的任命,必须经过基层政府批准。而且这些保甲人员也可以利用自己协助管理基层社会秩序之便,获得一些经济上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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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细核案情。唐氏推跌伊姑廖氏,虽经廖氏投鸣保邻,黄氏碰跌伊姑谢氏,虽有邻人卢景文等目睹可证,惟廖氏、谢氏究未赴案呈告,与“亲告乃坐”之律注不符。且恐该犯等因别故将妻殴毙之后,串捏供词,以图避就。该抚率据事后无据之供,即拟以满杖,殊属未协。应令另行按例妥拟。[部驳意见虽并未说明应对粟荣贵、许贤二犯作何处理,但从其字里行间已可看出,刑部认为广东巡抚对二犯的处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改依《大清律例·刑律·妻妾殴夫》律“夫殴妻致死”的规定,对粟、许二犯处绞监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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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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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三三,《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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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督咨:张开鹏因伊妾王氏撒泼,用棍将其殴伤,复用绳将其拴在房内,冀其改悔。旋闻王氏在房咒诅该犯父母。该犯生气,不给饮食,以致王氏气痛旧病复发,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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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王氏死由于病,未便科以殴妾致死、问拟满徒。惟殴责后复行拴缚,又闻咒诅伊亲,屏绝饮食,以致病发身死,亦未便以死由于病、“殴非折伤”律得勿论,置“屏食”于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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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张开鹏比照“妻妾因殴骂夫之父母而夫擅杀”律,拟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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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决为比照“妻妾因殴骂夫之父母、而夫擅杀”律。之所以为“比照”,而非“依”,是因为王氏之死,并非直接由于张开鹏之殴打行为,而是由于王氏“旧病复发”。值得注意的是,第56.1案判决也涉及“妻妾殴骂夫之父母而夫擅杀”律,但是这一条律文能否适用,取决于婆婆是否“亲告”。而在本案中,完全无人理会“亲告”这一因素。从本案的实际情形看,对案犯张开鹏定罪量刑,最为贴切的法律依据应是《大清律例·刑律·屏去人服食》律。根据该律规定,故意不给人衣服、饮食,因而致死者,绞监候。然而中国人重视家庭伦常关系,这就意味着,某一犯罪若涉及家庭亲属关系,而规定该项犯罪的律或例又同时有两条或两条以上,在这种情况下,涉及家庭关系的律例优于不考虑家庭关系的律例。以本案判决为例,“屏去人服食”律与“妻妾殴骂夫之父母而夫擅杀”律在适用情节上都与本案相符,即都可以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但因为前一条律未考虑家庭关系,而后一条律则与家庭关系有关;又,本案案犯与受害人之间也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根据上述“涉及家庭关系的律例优于不涉及家庭关系的律例”的适用法律原则,本案判决以后一条律例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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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张开鹏殴责王氏,并不给其饮食,导致王氏旧病复发而身亡。在第56.1案中,两名丈夫分别将其妻殴伤致死。两案情节虽不尽相同,但也颇多相似之处。而且根据案件记录,第56.1案中两名丈夫都是在盛怒之下失手将其妻致死;而本案张开鹏不给王氏饮食之时,案犯并无盛怒情由。从判决结果看,第56.1案对两名丈夫的最初量刑都是杖一百,但却被刑部认为适用法律不当,量刑偏轻。尽管刑部未明确说明应对案犯定何罪,但正如前文所述,从刑部意见的字里行间已可看到,刑部主张适用“妻妾殴夫”律,将案犯处绞监候刑。而本案判决对案犯以“妻妾因殴骂夫之父母而夫擅杀”律定罪量刑,仅对张开鹏杖一百。两案情节相似,而判决迥异。被害者身份的不同可能是导致判决相异的重要原因。在第56.1案中,两名被害人都是案犯的“妻”,而本案被害人王氏则是案犯张开鹏的“妾”。在中国古代,妻与妾的地位大不相同。《大清律例·刑律·妻妾殴夫》律规定:夫殴妻致死,绞监候;若殴妾致死,仅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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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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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道光六年(1826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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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三三,《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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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督咨:王五揢死伊子王雨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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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王五因时向耿育才借贷钱米,均不记数。迨后耿育才因其屡次缠扰,不允借给。嗣王五因贫难度。伊子王雨儿瞽目坐食,起意致死、免累。将王雨儿摔跌倒地,揢其咽喉、殒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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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忆及耿育才不借钱米,起意移尸图赖、索诈。遂将王雨儿尸身移至耿育才门首,索诈未成。经耿育才报验、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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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王五因贫嫌伊子王雨儿瞽目坐食,将其揢毙后,始忆及耿育才不允借贷之嫌,复起意移尸图诈。是该犯杀子时尚无图诈之心。迨致毙伊子后始起意图诈。与因图诈而杀子者不同,未便以“故杀子、借尸图诈”之案科以“因图赖人而杀子”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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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故杀”律止拟徒,“因图赖人而杀子”则例应拟军。罪名出入攸关,应驳令研审该犯起意图赖是否在杀子之先,抑在既杀子之后。讯明另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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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本案最终如何为案犯王五定罪量刑,上述记录已明确说明:在中华帝国,法律对于杀死儿子的父亲常常网开一面,表现出特有的宽大处理原则。如果父亲无正当理由而杀死儿子,其应得刑罚为杖六十,徒一年;如果儿子违反教令(这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常被任意解释),父亲因而将其杀死,法律规定,父亲应得刑仅为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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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弓箭伤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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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道光六年(1826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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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三三,《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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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抚咨:方小六放铳误伤马承统,越十三日因风身死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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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此案:方小六因往看崔梦麟家出殡,见受雇施放铁铳之吕泳志将铳装好火药、安放门首。[施放铁铳之目的,可能与燃放鞭炮类似,以强烈的爆炸声驱散妖魔,防止其对出殡仪式的干扰。]该犯拿铳点放。适马承统从家走出,致误伤右太阳穴,越十三日抽风身死。原验尸伤:致命右太阳穴斜围六分,深一分,系属致命伤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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