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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嘉庆十七年(1812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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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三三,《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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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抚咨:薛传年赴京呈控医生叶重光为伊子薛家煜医病、针刺身死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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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此案:叶重光因薛传年之子薛家煜染患裹积病症。叶重光以脉息双伏,认系青筋白虎痧。按医书,应行针刺。薛传年以日期当避,不宜针刺。叶重光声言,痧老恐即不治。随用针刺其手足,又给末药和服,并用姜汁点入眼角,以致薛家煜汗涌,殒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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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经薛传年来京具控,发交该省审办。经该省审,将叶重光依“庸医杀人”律,拟绞,收赎。[《大清律例·刑律·庸医杀伤人》律规定:医生为人治病,用药或针刺不适当,因而致死病人时,经其他医生检查,原医生用药、针刺不适当系属过失并非故意害死病人者,对原医生按“过失杀人”论处,处绞监候刑;但允许以银钱赎刑;该医生此后不允许再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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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传年依“申诉不实”,拟杖。咨部,结案。[《大清律例·刑律·越诉》律规定:申诉不实者,杖一百。但此处所说“申诉”,专指向皇帝本人直接提出的申诉。不过,到清代,这一来自传统的限制条款已不合时宜。各级司法官吏在审断案件时,无视这一限制条款,却随时用这一条有关“申诉不实”的法律来对付那些屡屡要求申诉、纠缠不休的申诉者。同治九年(1870年),有人对此提出严厉的批评(参见第98.1案),结果皇帝颁发了一道上谕,规定这一律条必须严格适用,即只限于申诉是直接提交皇帝本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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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薛传年复以叶重光并未为伊子拟抵、伊反受杖责,来京具控。发交审明,仍照原拟。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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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叶重光欲图见功,误行针刺,致毙人命。既无挟仇情事,止应依“庸医杀人”本律科断。[如果叶重光蓄意谋杀,就会根据《大清律例·刑律·谋杀人》律,将其处以斩监候刑。]至薛传年拟杖一百之处,检阅原咨,系因控词装点,依“申诉不实”律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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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情罪,均属允协,应请照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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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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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三三,《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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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督咨:刘武受误卖药材,致刘士庚等中毒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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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例内并无铺户辨认药材不真、误卖致毙人命治罪明文。将刘武受比照“庸医为人用药、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以过失杀人”论罪。依律收赎。[缴纳赎银12.42两,参见第60.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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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浙江司现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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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三三,《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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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察院移送:杜张氏看香治病骗钱,针扎苏氏、致伤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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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系失于太重,误行致伤,并非有心故害。惟以女流不思安分,辄起意看香医病,冀图骗钱,若仅依“庸医杀人”科断,律止收赎,不足示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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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张氏应照“违制”律,杖一百。不准收赎,折责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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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河南司现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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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三三,《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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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督咨送冯张氏供奉伊姑所遗纸像,复用茶叶抱龙丸等物给人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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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止图骗钱文,并无各项教会名目。惟称有武当老祖,并涂画假符疗病,殊属妄诞。[武当派,是以湖北北部的武当山命名的一个武术派别。西方不少人士认为武当派是中国拳击的一个门派,这种看法不完全正确。准确地说,武当派是中国武术的一个门派。相传武当派的奠基者或祖师是生活于12世纪的张三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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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照“红阳教供奉飘高老祖、拟军”例上量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不准收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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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红阳教的情况,高延(J. J. M. de Groot)在其《中国的宗教派别及宗教迫害》一书中,已作详细介绍。红阳教的创始人飘高老祖生活于16世纪。在清代,红阳教教派由于从事反对清朝统治的秘密政治活动,因而被帝国政府取缔。在第37.1案中,我们已提到,清朝政府对各种异端宗教活动都持怀疑态度;有时干脆明确表示禁止异端宗教。对于那些以宗教为名、建会结社的宗教团体,清政府更是严惩不贷。与第60.3案相比,本案案犯冯张氏所受处罚显然要重得多。其区别在于:第60.3案案犯杜张氏仅从事一些宗教性妖术活动;而本案案犯冯张氏的活动却与一定的宗教团体存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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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决照“红阳教供奉飘高老祖”例定罪量刑。严格地说,这一判决并不准确。第一,案犯冯张氏的活动与红阳教无任何关系,而是与类似于红阳教的武当派有联系。第二,对冯张氏的量刑也并非原例所定“拟军”,而是“量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从这两个方面来看,对冯张氏定罪量刑,比照原例较照原例更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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