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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274 自应将张四娃于“凶器伤人”军罪上量减一等,拟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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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276 在本案判决中,刑部采取了一种灵活、变通的方法,对案犯的量刑表现出对于“持有凶器”罪及“普通斗殴”罪的兼采并蓄。至于减刑等数的计算方式,参见本书第一篇第三章第九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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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278 62.2 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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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280 《刑案汇览》卷三七,《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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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282 苏抚咨:周四等听从刘八殴伤吴祥身死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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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284 查:周四接过伙犯周三富带往铁尺,殴伤吴祥手腕。与夺自相争者不同。将周四仍按“凶器伤人”例,拟军。[“铁尺”是铁制的管状兵器,属于凶器之一。斗殴案中,持有凶器与从对手手中夺下凶器,并以该凶器进行斗殴此两种情形,量刑各有不同。本案案犯周四既“持有凶器”,亦非从对手夺下凶器,而是由同伙手中接过凶器。本案判决依照“持有凶器、伤人”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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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286 刘二接过刘八攮刀,殴伤吴祥。其攮刀系刘八夺自吴祥之手,与“自行夺获、还殴”无异。将刘二照“凶器伤人”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斗殴案中,从对手手中夺获凶器并以所夺凶器将对手殴伤,照“凶器伤人”例减等处罚。参见第62.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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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288 62.3 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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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290 《刑案汇览》卷三七,《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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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292 河抚题:魏致中等共殴霍玉佩身死案内之刘殿臣拾获铁尺,殴伤霍玉佩左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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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294 该省照“凶器伤人”,量减一等,拟徒[参见第62.1、第62.2案]。本部以该犯既用凶器伤人,岂得以铁尺系临时拾获、与自行执持者另为区别。将刘殿臣改依“凶器伤人”例,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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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296 62.4 嘉庆十五年(1810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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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298 《刑案汇览》卷三七,《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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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00 河抚咨:焦应山扎伤徐体重一案。此案:焦应山欲行聚赌,被徐体重撵逐。遂挟嫌纠同刘会元等往殴泄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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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02 查:焦应山系用长柄铁枪扎伤徐体重左腿。该省将该犯依“凶器伤人”例,拟军。与例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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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04 至刘会元所持禾枪,系属农具,与凶器不同。[参见第62.1案关于凶器及日常器具的区别。本案刘会元所持“禾枪”究竟是什么样的一种农具,尚不清楚。]且各省禾枪伤人之案向俱照“刃伤人”定拟。今该省将刘会元依“刃伤人”律,拟徒[杖八十,徒二年],似应照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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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06 63.殴受业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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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08 63.1 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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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10 《刑案汇览》卷三八,《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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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12 福抚题:僧毓经致伤僧正顺身死一案。奉批:年未四十,例不收徒;是否应同凡论,交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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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14 职等查例载“应付火居”等项,僧、道不准滥收生徒;如有年未四十即行招受者,照“违令”律,笞五十;所招生徒俱勒令还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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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16 此案:僧毓经年未四十,乃违例招僧正顺为徒。正顺系例应还俗之人,即不得为毓经之弟子。有犯应同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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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18 今该省将该犯依“僧道因弟子违犯教令、以理殴责致死”、照“尊长殴死大功卑幼”律,拟以绞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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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20 援引究属错误。僧毓经应改照“斗殴杀人”律,拟绞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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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22 尽管刑部所作量刑决定与福建巡抚所作的量刑决定在刑等方面完全一致(都是绞监候),但刑部仍很认真地澄清事实,指出福建巡抚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并依据案情事实,提出正确的适用法律和定罪意见。本案还说明,在清代世俗政权牢牢地控制着宗教社会。从北京到全国各地,管理宗教事务的各级住持同时也具有国家行政官员的品级职衔;他们还必须忠实执行世俗政权所赋予他们的职责。另外,普通民众出家为僧,还必须符合中央政府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包括:欲出家者必须年龄未满16周岁,其家庭必须有三名以上的男性成员。即使符合上述条件,欲出家者还必须经过地方政府的专门批准,尔后方可正式剃度为僧。至于佛家庙宇、殿堂的增建,也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否则不得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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