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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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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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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司查:定例:“僧尼殴受业师,照卑幼殴大功尊长律问拟。”是僧尼殴打业师,不与父母同科。则遇有违犯,自不得照子孙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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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僧人朗月披剃,给僧彻榜为徒。彻榜令朗月打扫粪土。朗月因患眼疾,欲俟早晚凉爽再行打扫。彻榜斥其懒惰,因朗月顶嘴,用棍连殴臂腿。朗月负痛逃避屋内。彻榜赶进,又欲向殴。朗月情急,自用菜刀划伤脑门偏左。该司将朗月照“子孙违犯教令”律,拟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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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此处之“查”,系由刑部会堂所为。按清代制度,刑部清吏司的案件报告应由该部会堂审核、批准。]:朗月受业彻榜为徒,即使殴打,伊师例止照“大功尊长”问拟。今因被殴情急、自行划伤,若照“子孙违犯教令”援引,未免牵强。且查:卑幼因被尊长殴打情急、故自伤残,律例并无治罪加等明文。朗月一犯,自应仍照“故自伤残”律问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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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刑律·诈病死伤避事》律规定:已被拘捕者为逃避官府的审讯、故意自伤,杖一百;普通民众为图赖他人、故意自伤,杖八十。奇怪的是,刑部会堂分析案情、援引律例时,并未对“诈病死伤避事”律所述两种自伤案加以区分,也没有说明本案应按何种自伤案处理。当然,上述两种自伤案都不完全与本案案情符合,但比较起来,其后一种,即普通民众为图赖他人而故意自伤案似乎与本案更加接近。由于实际案情与律文规定并不十分一致,故刑部会堂审断该案而适用“故伤自残”律时,应该是“比照”,而不应该是“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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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威力制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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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乾隆五十年(1785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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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三八,《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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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天司查律载:威力主使人殴打致死,以主使之人为首,下手之人为从论[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又:同谋共殴人致死,下手致命伤重者,绞监候;原谋,杖一百,流三千里。[注意:两条法律对于主使、原谋者及下手之人的处罚规定,其轻重对比,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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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刘万禄先与刘老屋同赌,被其赢得钱文。嗣刘老屋复与赌博,不允;乘醉詈骂。刘万禄不甘,因己身残废,恐力不能胜,主使在店住宿之李虎山、陈四海并雇工王际桂殴打。刘万禄走出查问,因刘老屋并未输服,将其鞋、袜拉脱,复令李虎山等殴其腿腕等处。刘老屋被殴求饶,声言、磕头。刘万禄始令住殴。刘老屋越十日因伤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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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等[即刑部会堂]详查原谋与主使之分,总以当场有无喝令为断。如伊止起意谋殴,当场并未喝令,则谋殴之人应以原谋论。若既经起意纠殴,又复当场喝令,则喝令之人应以主使论。[如上文所述,《大清律例·刑律·斗殴及故杀人》律规定:同谋共殴人,由而致人于死者,原谋杖一百、流三千里。“威力制缚人”律则规定:以威力主使他人殴打人,因而致死者,主使者绞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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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刘万禄起意纠殴刘老屋泄忿。因其不服,将鞋袜拉脱,复令李虎山等殴打。是刘万禄实系“当场喝令”。及至刘老屋求饶,刘万禄始令歇手,均系听从刘万禄主使,情节尤为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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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万禄虽属残废,而李虎山、陈四海系伊店内住宿之人;王际桂又系雇工,均属倚伊居住,是有不得不从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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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侍郎将刘万禄依“主使之人为首”律拟绞,洵属妥协,似可照覆。该司以刘万禄并未殴打,议将在逃、下手之李虎山拟抵,而将主使殴打之刘万禄照“原谋”拟流。[如上所述,根据“斗殴及故杀人”律,下手致人于死的李虎山倘被捕获,要受绞监候的处罚。而根据“威力制缚人”律,李、刘二人应受的刑罚正好颠倒过来。]揆之情法,未为平允,应请毋庸议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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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嘉庆十四年(1809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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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三八,《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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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天司核咨:牛忠主使崔广大殴死司廷芳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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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此案前据该将军以牛忠起意、纠同崔广大共殴司廷芳泄忿,崔广大应允。牛忠先向司廷芳揪殴,被其摔跌倒地。崔广大即用棍殴伤司廷芳左右肋,致毙。将牛忠等依“威力主使”律,分别拟以绞、流。咨部。原咨内止称牛忠欲殴司廷芳泄忿,恐力不能敌,嘱令崔广大帮殴等情,并未将崔广大有不得不从之势、牛忠实有可畏之威详晰声明。案近同谋共殴,是以臣部驳令复审、另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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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既据该将军复审明确,牛忠系崔广大地主,崔广大系牛忠地户。平素听其指使。牛忠倚仗地主,令崔广大帮殴,似属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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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广大耕种牛忠地亩,合家俱在牛忠家闲住,不得不听其所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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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请或照“威力主使”,或照“共殴人致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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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牛忠令崔广大帮殴,既系恃地主之威,而崔广大素听指使,有不得不从之势。前咨未经明晰声叙。今既审出确情,自应仍照“威力主使”律定拟。牛忠合依“威力主使人殴打致死、以主使之人为首”律,拟绞监候;崔广大应依“下手之人为从论,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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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与第63.1案的审断、批复经过,都说明刑部在处理案件时,非常重视对案情事实的澄清。另外,通过本案及前一案(第64.1案),我们还可以看到涉及帝国法律的这样一个问题:某人明知某项行为是错误的,或者是非法的,但由于受到他人的命令——对于该项命令,他不得不服从——而实际从事该项行为时,他应对该行为负有何种法律责任?在一个高度权威化的社会群体(例如军队)中,下属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上级的意志。在经济不发达以及前工业化社会中,由于个人在营生之道方面选择的余地过于狭窄,因此,也普遍存在集权化社会群体中下层人士无条件服从上层人士的现象。本案及第64.1案的情况即是这一现象的具体表现。本案中地户崔广大平时就对地主牛忠俯首听命,其原因就在于因人多地少而形成的佃户对土地的依附:如果某个佃户被地主撤佃,即剥夺其继续租种土地的资格,那么,该佃户很难在短时间内再找到一个愿意出租土地给他的地主;而如果他不能找到新的地主,那么该佃户也就失去了自己的营生之道。在第64.1案中,雇主与雇工的关系也类似于本案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如果雇工被雇主解雇,那么,他们也很难重新找到新的雇主,因而也会失去自己的营生之道。这种社会力量和经济力量的结合,迫使佃户、雇工等屈从于“他们不得不从”的压力。这种不可抗拒的压力是如此强大,以至于帝国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不得不对这种强制性因素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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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良贱相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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