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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52 该侍郎将刘万禄依“主使之人为首”律拟绞,洵属妥协,似可照覆。该司以刘万禄并未殴打,议将在逃、下手之李虎山拟抵,而将主使殴打之刘万禄照“原谋”拟流。[如上所述,根据“斗殴及故杀人”律,下手致人于死的李虎山倘被捕获,要受绞监候的处罚。而根据“威力制缚人”律,李、刘二人应受的刑罚正好颠倒过来。]揆之情法,未为平允,应请毋庸议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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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54 64.2 嘉庆十四年(1809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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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56 《刑案汇览》卷三八,《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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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58 奉天司核咨:牛忠主使崔广大殴死司廷芳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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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60 查:此案前据该将军以牛忠起意、纠同崔广大共殴司廷芳泄忿,崔广大应允。牛忠先向司廷芳揪殴,被其摔跌倒地。崔广大即用棍殴伤司廷芳左右肋,致毙。将牛忠等依“威力主使”律,分别拟以绞、流。咨部。原咨内止称牛忠欲殴司廷芳泄忿,恐力不能敌,嘱令崔广大帮殴等情,并未将崔广大有不得不从之势、牛忠实有可畏之威详晰声明。案近同谋共殴,是以臣部驳令复审、另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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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62 今既据该将军复审明确,牛忠系崔广大地主,崔广大系牛忠地户。平素听其指使。牛忠倚仗地主,令崔广大帮殴,似属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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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64 崔广大耕种牛忠地亩,合家俱在牛忠家闲住,不得不听其所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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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66 声请或照“威力主使”,或照“共殴人致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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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68 查:牛忠令崔广大帮殴,既系恃地主之威,而崔广大素听指使,有不得不从之势。前咨未经明晰声叙。今既审出确情,自应仍照“威力主使”律定拟。牛忠合依“威力主使人殴打致死、以主使之人为首”律,拟绞监候;崔广大应依“下手之人为从论,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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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70 本案与第63.1案的审断、批复经过,都说明刑部在处理案件时,非常重视对案情事实的澄清。另外,通过本案及前一案(第64.1案),我们还可以看到涉及帝国法律的这样一个问题:某人明知某项行为是错误的,或者是非法的,但由于受到他人的命令——对于该项命令,他不得不服从——而实际从事该项行为时,他应对该行为负有何种法律责任?在一个高度权威化的社会群体(例如军队)中,下属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上级的意志。在经济不发达以及前工业化社会中,由于个人在营生之道方面选择的余地过于狭窄,因此,也普遍存在集权化社会群体中下层人士无条件服从上层人士的现象。本案及第64.1案的情况即是这一现象的具体表现。本案中地户崔广大平时就对地主牛忠俯首听命,其原因就在于因人多地少而形成的佃户对土地的依附:如果某个佃户被地主撤佃,即剥夺其继续租种土地的资格,那么,该佃户很难在短时间内再找到一个愿意出租土地给他的地主;而如果他不能找到新的地主,那么该佃户也就失去了自己的营生之道。在第64.1案中,雇主与雇工的关系也类似于本案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如果雇工被雇主解雇,那么,他们也很难重新找到新的雇主,因而也会失去自己的营生之道。这种社会力量和经济力量的结合,迫使佃户、雇工等屈从于“他们不得不从”的压力。这种不可抗拒的压力是如此强大,以至于帝国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不得不对这种强制性因素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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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72 65.良贱相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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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74 65.1 嘉庆十一年(1806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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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76 《刑案汇览》卷三九,《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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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78 奉天司查律载:良人殴伤他人奴婢,减凡人一等;死及故杀者,绞监候;谋杀依故杀法。[《大清律例·刑律·良贱相殴》律并没有“谋杀依故杀法”规定。实际上,良人谋杀他人奴婢应治何罪,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奉天司在此将所引律文增加“谋杀依故杀法”条款,显然是根据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大清律例·刑律》的“谋杀人”律及“斗殴及故杀人”律分别规定:谋杀人者,斩监候;故杀人者,斩监候。换句话说,谋杀与故杀,罪名不同,但量刑则同一,都是斩监候——照此原则,良人谋杀他人奴婢,则依良人故杀他人奴婢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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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80 是良人殴伤他人奴婢,律得减凡斗一等;至死仍同凡斗,拟以绞候。诚以人命不可无抵。[“抵”即“以命抵命”。这种以命抵命反映了古代中国人的一种传统观念。这一传统观念认为,若一个人的生命被他人剥夺,那么,人类社会及至整个宇宙的和谐秩序就会被破坏;而要恢复原先和谐的秩序,就必须将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在法律上说就是罪犯——的生命也剥夺。参见第53.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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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82 而谋杀、故杀亦止拟绞监候[但凡人谋杀,则处斩监候刑],是以有抵之中,复示区别良贱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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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84 至良人谋杀他人奴婢伤而不死,律无作何治罪明文。若竟照“平人谋杀、伤而不死”一律问拟,不特良贱无分,且谋而未杀与谋而已杀者同拟绞候,非所以示区别而昭平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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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86 再查“尊长谋杀卑幼、拟绞”之律,其伤而不死、应减一等,拟流。今良人将他人奴婢谋杀,亦律止拟绞。比类参观,则伤而不死者,似当量减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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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88 此案:吴文谋杀为奴遣犯刘汉云,伤而不死。该将军以律无专条,请照“平人谋杀、伤而不死”律,量减,拟流。似可照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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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90 65.2 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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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92 《刑案汇览》卷三九,《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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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94 贵抚咨:吴应明殴伤傅茂贤婢女桂兰,致令气忿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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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96 将吴应明依“良人殴伤他人奴婢、减凡人一等”律,于“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军罪”上减一等,拟徒。[《大清律例·刑律·威逼人致死》律附条例规定了五种分别引起他人自杀的殴打行为。本案“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为该五种行为之第一种。其余四种殴打行为的具体规定,参见第98.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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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398 66.奴婢殴家长[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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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400 66.1 乾隆五十四年[12](1789年)现审案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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