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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焦应山系用长柄铁枪扎伤徐体重左腿。该省将该犯依“凶器伤人”例,拟军。与例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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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刘会元所持禾枪,系属农具,与凶器不同。[参见第62.1案关于凶器及日常器具的区别。本案刘会元所持“禾枪”究竟是什么样的一种农具,尚不清楚。]且各省禾枪伤人之案向俱照“刃伤人”定拟。今该省将刘会元依“刃伤人”律,拟徒[杖八十,徒二年],似应照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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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殴受业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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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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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三八,《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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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抚题:僧毓经致伤僧正顺身死一案。奉批:年未四十,例不收徒;是否应同凡论,交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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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等查例载“应付火居”等项,僧、道不准滥收生徒;如有年未四十即行招受者,照“违令”律,笞五十;所招生徒俱勒令还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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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僧毓经年未四十,乃违例招僧正顺为徒。正顺系例应还俗之人,即不得为毓经之弟子。有犯应同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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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该省将该犯依“僧道因弟子违犯教令、以理殴责致死”、照“尊长殴死大功卑幼”律,拟以绞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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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究属错误。僧毓经应改照“斗殴杀人”律,拟绞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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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刑部所作量刑决定与福建巡抚所作的量刑决定在刑等方面完全一致(都是绞监候),但刑部仍很认真地澄清事实,指出福建巡抚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并依据案情事实,提出正确的适用法律和定罪意见。本案还说明,在清代世俗政权牢牢地控制着宗教社会。从北京到全国各地,管理宗教事务的各级住持同时也具有国家行政官员的品级职衔;他们还必须忠实执行世俗政权所赋予他们的职责。另外,普通民众出家为僧,还必须符合中央政府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包括:欲出家者必须年龄未满16周岁,其家庭必须有三名以上的男性成员。即使符合上述条件,欲出家者还必须经过地方政府的专门批准,尔后方可正式剃度为僧。至于佛家庙宇、殿堂的增建,也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否则不得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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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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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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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司查:定例:“僧尼殴受业师,照卑幼殴大功尊长律问拟。”是僧尼殴打业师,不与父母同科。则遇有违犯,自不得照子孙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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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僧人朗月披剃,给僧彻榜为徒。彻榜令朗月打扫粪土。朗月因患眼疾,欲俟早晚凉爽再行打扫。彻榜斥其懒惰,因朗月顶嘴,用棍连殴臂腿。朗月负痛逃避屋内。彻榜赶进,又欲向殴。朗月情急,自用菜刀划伤脑门偏左。该司将朗月照“子孙违犯教令”律,拟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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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此处之“查”,系由刑部会堂所为。按清代制度,刑部清吏司的案件报告应由该部会堂审核、批准。]:朗月受业彻榜为徒,即使殴打,伊师例止照“大功尊长”问拟。今因被殴情急、自行划伤,若照“子孙违犯教令”援引,未免牵强。且查:卑幼因被尊长殴打情急、故自伤残,律例并无治罪加等明文。朗月一犯,自应仍照“故自伤残”律问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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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刑律·诈病死伤避事》律规定:已被拘捕者为逃避官府的审讯、故意自伤,杖一百;普通民众为图赖他人、故意自伤,杖八十。奇怪的是,刑部会堂分析案情、援引律例时,并未对“诈病死伤避事”律所述两种自伤案加以区分,也没有说明本案应按何种自伤案处理。当然,上述两种自伤案都不完全与本案案情符合,但比较起来,其后一种,即普通民众为图赖他人而故意自伤案似乎与本案更加接近。由于实际案情与律文规定并不十分一致,故刑部会堂审断该案而适用“故伤自残”律时,应该是“比照”,而不应该是“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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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威力制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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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乾隆五十年(1785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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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三八,《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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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天司查律载:威力主使人殴打致死,以主使之人为首,下手之人为从论[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又:同谋共殴人致死,下手致命伤重者,绞监候;原谋,杖一百,流三千里。[注意:两条法律对于主使、原谋者及下手之人的处罚规定,其轻重对比,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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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刘万禄先与刘老屋同赌,被其赢得钱文。嗣刘老屋复与赌博,不允;乘醉詈骂。刘万禄不甘,因己身残废,恐力不能胜,主使在店住宿之李虎山、陈四海并雇工王际桂殴打。刘万禄走出查问,因刘老屋并未输服,将其鞋、袜拉脱,复令李虎山等殴其腿腕等处。刘老屋被殴求饶,声言、磕头。刘万禄始令住殴。刘老屋越十日因伤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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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等[即刑部会堂]详查原谋与主使之分,总以当场有无喝令为断。如伊止起意谋殴,当场并未喝令,则谋殴之人应以原谋论。若既经起意纠殴,又复当场喝令,则喝令之人应以主使论。[如上文所述,《大清律例·刑律·斗殴及故杀人》律规定:同谋共殴人,由而致人于死者,原谋杖一百、流三千里。“威力制缚人”律则规定:以威力主使他人殴打人,因而致死者,主使者绞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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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刘万禄起意纠殴刘老屋泄忿。因其不服,将鞋袜拉脱,复令李虎山等殴打。是刘万禄实系“当场喝令”。及至刘老屋求饶,刘万禄始令歇手,均系听从刘万禄主使,情节尤为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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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万禄虽属残废,而李虎山、陈四海系伊店内住宿之人;王际桂又系雇工,均属倚伊居住,是有不得不从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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