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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天司查律载:良人殴伤他人奴婢,减凡人一等;死及故杀者,绞监候;谋杀依故杀法。[《大清律例·刑律·良贱相殴》律并没有“谋杀依故杀法”规定。实际上,良人谋杀他人奴婢应治何罪,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奉天司在此将所引律文增加“谋杀依故杀法”条款,显然是根据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大清律例·刑律》的“谋杀人”律及“斗殴及故杀人”律分别规定:谋杀人者,斩监候;故杀人者,斩监候。换句话说,谋杀与故杀,罪名不同,但量刑则同一,都是斩监候——照此原则,良人谋杀他人奴婢,则依良人故杀他人奴婢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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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良人殴伤他人奴婢,律得减凡斗一等;至死仍同凡斗,拟以绞候。诚以人命不可无抵。[“抵”即“以命抵命”。这种以命抵命反映了古代中国人的一种传统观念。这一传统观念认为,若一个人的生命被他人剥夺,那么,人类社会及至整个宇宙的和谐秩序就会被破坏;而要恢复原先和谐的秩序,就必须将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在法律上说就是罪犯——的生命也剥夺。参见第53.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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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谋杀、故杀亦止拟绞监候[但凡人谋杀,则处斩监候刑],是以有抵之中,复示区别良贱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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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良人谋杀他人奴婢伤而不死,律无作何治罪明文。若竟照“平人谋杀、伤而不死”一律问拟,不特良贱无分,且谋而未杀与谋而已杀者同拟绞候,非所以示区别而昭平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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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查“尊长谋杀卑幼、拟绞”之律,其伤而不死、应减一等,拟流。今良人将他人奴婢谋杀,亦律止拟绞。比类参观,则伤而不死者,似当量减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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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吴文谋杀为奴遣犯刘汉云,伤而不死。该将军以律无专条,请照“平人谋杀、伤而不死”律,量减,拟流。似可照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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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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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三九,《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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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抚咨:吴应明殴伤傅茂贤婢女桂兰,致令气忿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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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吴应明依“良人殴伤他人奴婢、减凡人一等”律,于“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军罪”上减一等,拟徒。[《大清律例·刑律·威逼人致死》律附条例规定了五种分别引起他人自杀的殴打行为。本案“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为该五种行为之第一种。其余四种殴打行为的具体规定,参见第98.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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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奴婢殴家长[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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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乾隆五十四年[12](1789年)现审案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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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三九,《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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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天司查律载:妾殴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与夫殴同罪;若殴死卑属,从凡斗法。又,服制图内,妾为家长之长子、众子俱服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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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奴婢称家长之子为期亲。又,奴婢殴家长之期亲,即无伤亦绞;伤者,斩;故杀者,凌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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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妾殴妻之子,以凡人论。死者,绞;故杀者,斩。是家长之妾不得与奴婢等论,律内详载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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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该司审办张得荣之妾关氏殴伤使女幅儿后,致幅儿自行投井身死一案。查:幅儿系张得荣堂弟张得瑞契买婢女,张得瑞因妻病故,将幅儿及身契一并给张得荣家收执、使唤,业经三载,即与奴婢无异。[在中国清代,很多奴婢都由这种契买婢女发展而来。契买婢女若能向其家长缴纳契约所规定数量的赎金,即可获得自由。如果在三年之内仍未被回赎,那么,该婢女就成为永久性奴婢。参见瞿同祖所著《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英文版)第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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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儿素性倔强,不服关氏教训,并指鸡混骂。经关氏用竹竿殴伤其右臂膊等处。讵幅儿被殴、气忿投井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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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核案情:张得荣正妻现在原籍,并未在京,则关氏既为家长之妾,实有教训之责。因奴婢幅儿不服管教,殴责数伤,并非致死。且死由自溺,核与“威逼人致死罪、应拟杖”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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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经审,无别情,似可免其置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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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对关氏及幅儿二人的身份分析说明,妾的地位虽然比妻要低,但远在奴婢之上。在中国古代,受压迫者常常又具有压迫别人的资格。在本案中,妾一方面受妻的压迫,另一方面,又压迫着比其地位更低下的奴婢。关于妾的身份等问题,可参见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英文版)第123页;该书在第186页还详细讨论了奴婢及其他处于社会底层的社会群体的身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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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嘉庆七年(1802年)奉天司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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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三九,《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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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刑部咨:汉军旗人杨张氏殴伤雇工王黄氏身死一案。[17世纪满族人战胜明军、推翻明王朝统治时,曾得到过一些汉族人的支持。清王朝建立之后,这些汉族人则被编入八旗军,号称“汉军八旗”,汉军旗人即属其中成员。像满人八旗军及蒙古人八旗军一样,汉人八旗军多在各关隘、要塞驻防,并享受一些特权。所有的八旗军人,包括汉人八旗军,都世袭从军。到19世纪,这些旗军实际上已毫无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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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杨张氏系原任汉军佐领杨玉珏之妾,生育子嗣。杨玉珏因正妻病故,告知族人,将张氏扶正为妻。张氏用白契典王帼栋夫妇服役,未及三年。[正如我们在第66.1案中所说明的,在清代,如果通过签订契约所购买的服役者在三年之内不能用契约所规定的钱银赎身,那么,该服役者就要沦为奴婢。本案王帼栋夫妇被买服役未满三年,故尚不是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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